地質調查證

地質調查證,範圍適用於中國地質調查局安排的地質調查項目和省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項目實施單位開展地質調查工作。

學科

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

詞目

地質調查證
英文:geologicalsurveycertificate,geologicalsurveycredence

釋文

勘查單位從事地質調查工作的證明。從事區域地質調查、區域礦產調查區域地球物理調查區域地球化學調查、航空遙感地質調查、區域水文地質調查、區域工程地質調查、區域環境地質調查、海洋地質調查等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的,都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領取地質調查工作證明。實行這一制度,有利於國家對公益性、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進行巨觀管理,方便勘查單位的野外工作,保證地質調查工作的順利完成。地質調查證不具有排他性,不影響其他人在該範圍內從事不同性質的地質調查工作、申請探礦權和採礦權。同時,地質調查工作也可以在他人已取得探礦權和採礦權的範圍內進行,但不得侵犯探礦權人、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於申請大範圍的地質找礦(或稱尋找靶區、草根勘查等)也按地質調查工作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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