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礦產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地質礦產部門改革勞動制度問題的通知

地質礦產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地質礦產部門改革勞動制度問題的通知
1987年2月13日,地質礦產部、勞動人事部
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勞動制度改革的四個規定,現根據地礦部門的實際情況,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各地地質礦產部門與勞動部門共同研究辦理。
一、地質礦產部所屬企業、機關和其它事業單位招用工人時,都實行勞動契約制。對地質野外隊根據工作、生產流動分散和季節性強等特點,可以從農村招用一年以內的臨時工、季節工,也應簽訂勞動契約,到期終止契約
二、地質野外隊廢止“內招”辦法問題,經地礦部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多數地區同意廢止“內招”的辦法。廢止“內招”辦法以後,地質野外隊職工待業子女由地方政府統籌規劃納入社會就業範圍。地礦部門也要在當地勞動部門的指導下,按照“三結合”就業的方針,舉辦勞動服務公司,發展集體經濟,扶持個人自謀職業,做好勞動就業工作。少數地區對廢止“內招”問題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暫時維持原來的作法,並由雙方繼續協商,妥善處理。
三、貫徹執行先培訓後就業的原則。今後地礦部門的技術工人主要來源應該是技工學校畢業生,一般不從社會上直接招收。地礦部門所屬的技工學校,實行面向社會,公開招生,統一考試,擇優錄取。為了有利於鞏固野外地質隊伍,可以按一定比例,定向擇優錄取地質野外隊隨隊和家居農村的職工子女,具體事宜可商當地勞動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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