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號

地號

地號為台灣地籍用語,指土地的編號。地號主要用於不動產登記,由地政單位制訂、管理。與地籍的地號相對,戶籍系利用門牌號碼作為編號。地號與門牌號之間通常沒有規律,需要製作對照表。 地號是指在一定的土地範圍內,按土地權屬編訂的地號,也叫地籍號、地籍編號 。

編號規律

土地的編號,法源為《土地法》第40條:“地籍整理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單位,直轄

地號 地號

市或縣(市)分區,區內分段,段內分宗,按宗編號。”

因此,完整的地號,形式為“○○市△△區□□段××地號”。有些地區有“小段”的設定,例如台南孔子廟,其地號為“台南市中西區幸段二小段48地號”。

地號成本

地號成本指農業生產單位進行各種農作物田間試驗(包括豐產試驗、品種試驗、栽培試驗等)時,按耕地編號,逐丘(塊)計算的產品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地號成本記錄一般與田間試驗觀察記錄結合在一起,構成田間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地號基本情況(如土地面積、土質、前茬作物、作物單產指標)、田間操作情況(如整地、施肥、播種、育秧、移栽、灌溉、中耕、病蟲害防治等)、作物生長發育情況(如出苗期、分櫱期、拔節期、抽穗期、開花期、成熟期)、成本消耗情況(如種籽、肥料、農藥、人力作業費、機械作業費、畜力作業費、其他直接費、共同生產費、企業管理費),以及實際產量等。為計算地號成本,在各有關原始憑證上必須分別註明耕地編號。地號成本一般利用會計、統計、業務核算等資料在帳外進行核算。通過對地號成本的分析,可以總結經驗,找出各種技術措施的經濟效果 。

不同要求

對地籍要素編號的目的是區別不同權屬單元的地理位置及其屬性。城鎮土地登記登記的主要土權利類型是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在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之上設立的土地他項權利。由於土地他項權利是在土地使用權基礎上設立的土地權利,土地他項權利的存在離不開土地使用權,一般情況下,土地他項權利對應的土地使用範圍與土地使用權對應的土地使用範圍是一致的。因此城鎮地籍編號只要滿足土地使用權在實地上辨認和實地與圖冊吻合的需要即可。然而,在農村集體土地登記中,不僅要登記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他項權利,還要登記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對應的宗地在平面上來說都是土地所有權宗的一個子集,在一個所有權宗地範圍記憶體在若干個土地使用權宗;除此以外,在對農村集體土地權利進行登記的時候,由於農村存在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文錯的情況,因此,在進行農村集體土地登記時又不可能孤立的只對農村集體土地登記,在登記農村集體土地時必然要考慮國有土地登記的需要或者同時要登記農村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的需要。因為城鎮土地利用與農村土地利用方式不一樣、土地使用制度存在著差別,城鎮土地使用權流轉深度要比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速度快、城鎮土地交易的宗地數量要比農村土地交易的宗地數量多,這些不同對地籍編號有著不同的要求 。

農村地號

地號是聯繫物理意義上的宗地與概念意義上的宗地的橋樑,科學編排地號對於土地信息管理和有效維護土地產權有著重要意義。在城鎮地籍中,土地登記的權屬類型為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兩種,並且在城鎮土地權利體系中,土地他項權利是在土地使用權基礎上設立的土地權利,因此對宗地編號時只要根據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來處理即可以滿足地籍管理的需要,然而,在農村集體土地登記中,登記的土地權利不僅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他項權利,而且還有土地所有權,這是有別於城鎮土地登記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城鎮地號編排的方法注定不能完全滿足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的地號編排的需要。並且目前在我國農村正在逐步擴大土地登記覆蓋面,原有的地籍編號只是對土地所有權宗的編排,並沒有對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地籍編號加以考慮,面對我國農村土地登記的新形式與新需要,要求對農村集體土地登記中的地號編排問題進行超前性的理論探討 。

地號編排無論從土地產權確定和維護還是從土地管理的需要來說都是必要的,以區別不同地籍單元的地理位置及其屬性。地號編排主要包含了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宗地的編號,二是對宗地界址點的編號。

宗地號

按照政府通行的土地登記範圍,在工作用圖上根據地籍編號原則對每一宗地進行的編號。在《城鎮地籍調查規程》中規定:地籍編號以行政區為單位,按街道、宗兩級編號,對於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級編號;地號統一從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號開始順序編號;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兩幅以上基本地籍圖分割時,應註記同一地號 。

宗地界址點號

在地籍調查中,宗地的界址點編號是非常重要的。首先,界址點編號的使用範圍廣泛,在地籍調查表中的宗地四至、界址標示、界址線簽字蓋章各欄目中及宗地草圖上都要用到,還有在地籍圖、宗地圖上也要註記界址點號,其次,還有一個隱含的往往被忽視的重要作用,就是界址點編號是耗費了巨大的人力物力進行權屬調查工作而得到的成果之一,是溝通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的橋樑,界址點的編號納入地籍編碼系統後,為界址點數據的建立、宗地面積計算等內業數據處理提供極大的方便,也為數字地籍圖的建立奠定堅實的基礎 。

從實質上講,地籍圖是為地籍管理服務的,宗地界址點坐標遠較地籍圖重要。地籍圖是界址點及其它地物的形象化反映,為了使圖上界址點與界址點坐標相互對應,點號就成了重要的橋樑。另外,界址點號是聯繫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的樞紐。按圖幅或街坊統一的界址點編號具有地籍編碼的作用,為地籍測量外業數據採集尤其是自動採集帶來了極大方便。編碼主要具有方便外業數據採集和內業用於計算機處理的作用。具體地講,編碼具有識別點的類型、點間的拓撲關係和檢索該點的坐標等主要作用 。

發展歷史

清領時期

清領時期清丈的魚鱗圖冊台灣在明、清時期,逐漸形成一種稱為“堡、里”的地方自治行政區域。通常數個聚落(稱為街、莊、社) 形成一堡。堡里與街莊社配合使用,可用來作為指示位置。然而,這套系統並沒有明確的空間界線,因此會產生“介於兩莊之間的土地,究竟是屬於A莊還是B莊”的疑問。劉銘傳接任台灣巡撫後,實施“土地清丈”,並於1886年(光緒12年)在台北、台南成立“清賦總局”統籌規劃,是台灣整理地籍之開端。隨著清丈進行,各堡里、街莊之間劃定較為明確的界線。清丈繪製的《魚鱗圖冊》,使用當時的區劃制度,以“堡里-街莊”兩層區劃,加上地號描述土地位置。例如右圖為大加蚋堡牛埔莊的圖冊,每塊土地均有編號。而某些街莊,可能會再分成數個“土名”。

日治時期

進入日治時期後,清丈圖冊因戰亂,多有喪失。為了掌握殖民地,日人在1898年(明治31年)7月17日公布《台灣土地調查規則》,由1900年4月開始,費時五年,於1904年2月完成土地調查事業。

1904年土地調查事業確定了地號(當時稱地番)與其界線。日人繼承清代“堡里-街莊”的區劃制度。日治時期50年,地號維持相當穩定,甚至現今台灣多數地區的地號,多能直接追溯至當年的調查。由於採用了比日本本土的更先進的測量技術,因此至今仍在使用這些100年前製作的地籍資料。值得一提的是,台灣日治時期與當時的日本本土一樣,直接將地籍地號作為戶籍住址使用,並沒有現代的門牌號碼系統。

1920年地方制度改正,廢除堡里,並將街莊更名大字、土名更名小字,若干地名也有變更。另外,由1916年開始,台南、台中、阿緱(屏東)、台北、基隆、嘉義、新竹等市街,先後實施町名改正。也就是配合都市計畫,以新辟的道路為中心,重劃為數個“町”(層級等於大字)、下設丁目(層級等於小字),並重編地番。易言之,都市是日治時期地番改變最劇烈的地域。

戰後初期戰後,國民政府引入門牌號碼,戶籍及日常生活改使用道路與門牌,地號則退居純粹地籍用途。1952年,台灣省政府頒布《各縣市日式地名更改要點》,其中第二點第三項,規定:“大字”改為“段”,“字”改為“小段”。原表示大字範圍之“町”字及表示小字範圍之“丁目”二字,一律改換為“段”及“小段”。此後各縣市陸續配合改正。舉例而言:台南孔子廟原位於“幸町二丁目48番地”,1953年3月市府公布改換後,更為“幸段二小段48地號”。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台灣省各縣市日式地名更改要點另外,也有一部分名稱,由於屬《要點》第一條中“有伸揚日本國威者、有紀念日人者、顯為日式名稱者”,而被更名。例如台北市在1953年1月公布地名更改,其中大和町,被更名“撫台段”。

地籍圖重測

台灣日治時期測繪之地籍原圖,原蒐藏於總督府,但第二次世界大戰時遭炸毀。戰後,以日治時期地籍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之副圖辦理地籍管理。

由於地籍圖使用超過百年,紙張多有伸縮、破損。且因土地分割、地形變遷、邊界變動等影響,以及現代要求更精確之亡例尺,政府遂開始進行重測。

重測後的地籍,可能會伴隨著重編地號、增刪地段,因此需要查表才能暸解新舊地號的變動。目前各縣市政府均線上上提供“新舊地建號對照”系統,供查詢地號改變。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