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中國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按選區直接選舉產生;縣級以上(不含縣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受原選舉單位和選民的監督,選舉單位或選民有權依法隨時予以罷免或撤換。在任期內調離或遷出本行政區域,代表資格自行中止。主要權利為:一定數量的代表聯名(縣級以上為10人,鄉級為5人),可以提出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機關領導人的人選;縣級以上的代表10人聯名,鄉級的代表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的1/10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

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1/5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執行代表職務的時候,國家根據需要給予往返的旅費和必要的物質上的便利或者補貼。主要義務:應當和原選舉單位或者選民保持密切聯繫,宣傳法律和政策,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並且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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