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1/5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執行代表職務的時候,國家根據需要給予往返的旅費和必要的物質上的便利或者補貼。主要義務:應當和原選舉單位或者選民保持密切聯繫,宣傳法律和政策,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並且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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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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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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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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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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