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設定
(一)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包括法律碩士(J.M)、教育碩士(Ed.M)、體育碩士、藝術碩士(MFA)、工程碩士、農業推廣碩士、獸醫碩士、風景園林碩士、公共衛生碩士(MPH)、軍事碩士、工商管理碩士(MBA)、會計碩士(MPAcc)、公共管理碩士(MPA)。(二)高等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
(三)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
專業學位教育是我國研究生教育的一種形式。區別於一般意義上側重理論、學術研究的研究生教育,專業學位教育旨在針對一定的職業背景、培養高層次、套用型人才。
據了解,在西方國家,專業學位教育是後高等教育里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它的職業指向非常明確,就是針對職業要求培養職業領域需要的套用型人才。從專業學位教育的對象來說,都是工作了一段時間,有了一定的工作經驗,並明確了自身今後的職業發展領域,從而選擇攻讀相應的專業學位。
隨著各行各業對套用型人才需求的擴大,專業學位教育正在成為一種潮流。此外,今後的專業學位教育還將逐漸與特定職業(崗位)任職資格(條件)相結合,成為國際上通行的“職業學位”,即只有獲得這種學位才能進入某一行業從業。
儘管我國從上世紀90年代初就開始了專業學位的設定,但大多數人對專業學位仍然存在很多疑惑。新聞晨報記者(張智麗 葉蘊華)採訪了上海市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田蔚風和復旦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顧雲深,請他們比較全面地解析了專業學位。
專業碩士與學術型學位的區別
我國於1981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當初以培養教學和科研人才為主,授予學位的類型主要是學術型學位。就研究生的學位而言,就是大家通常所說的“碩士、博士學位”。上世紀90年代初,為了加速培養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所需的高層套用型專門人才,設定了專業學位。專業學位的職業指向性非常明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專業學位設定審批暫行辦法》規定,專業學位為具有職業背景的學位,為培養特定職業高層次專門人才而設定。
專業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和博士三級,但大多只設定碩士一級。各級專業學位與對應的我國現行各級學位處於同一層次。專業學位的名稱表示為“XX(職業領域)碩士(學士、博士)專業學位”。
專業學位教育學習方式
專業學位教育的學習方式比較靈活,大體可以分為在職攻讀和全日制學習兩類。比較簡單的區分辦法是:招收在職人員、以業餘時間學習為主的專業學位考試通常在每年的10月份進行,名為“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聯考”,簡稱“聯考”;招收全日制學習學生的專業學位考試與每年年初舉行的“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簡稱“統考”)一起舉行。
專業學位的招生條件特殊之處
專業學位招生條件的最大特點是,要求報考者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經歷,一般要求本科畢業,有的專業要求報考者具有學士學位。絕大多數專業學位要求在職人員報考需經得所在單位或相應管理部門的同意,有的甚至要求所在單位推薦等。但也有例外,比如工程碩士專業學位中的軟體工程領域也面向應屆的大學畢業生招生。
專業學位的招生考試
正如上所說,專業學位的招生考試有10月份的“聯考”和年初的“統考”。兩大國家級別的考試都有規定的考試科目,各專業學位的考試科目有所不同。對此,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辦每年都會在發布報名信息時公布相關方案。聯考以外的科目,由各招生單位自行命題、閱卷,其中有的考試是與聯考科目同時進行。但也有例外,比如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中的EMBA,就沒有設定全國的統一考試,招生自主權很大程度地下放到了招生單位手中,由招生單位自主命題,組織考試。
專業學位的招生名額
不管是10月“聯考”這一批,還是年初“統考”的這一批,招生單位的招生名額都必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相對來說,10月“聯考”的招生名額更加寬裕些,有的甚至是由招生單位自定。但由於要保證教育質量,因此擁有自定招生名額權利的招生單位並不會來者不拒,而是根據自身的教育資源和生源情況來確定招生名額。
另外,有的專業學位招生對於來自某些領域的學生有一定的招生額度限制,比如公共管理碩士,《關於2004年招收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非政府部門人員的錄取比例一般不超過本校當年錄取限額的20%。
“統考”的招生名額則是被納入高校每年的研究生招生總計畫中。
專業學位的錄取分數線如何劃定?
10月“聯考”的錄取工作由各招生單位自行組織,錄取分數線由各招生單位自行劃定,統一公布。各招生單位根據考生入學考試成績(含面試),擇優錄取。
1月“統考”的錄取工作,則是先由國家教育部劃定統一的複試分數線(按地區和專業),參加招生單位組織的複試的人員絕大多數是過線者。
專業學位教育證書
由於攻讀方式不同,大多數專業學位教育只授予學位證書,沒有學歷證書(以下簡稱“單證”),但也有例外,例如工商管理碩士、法律碩士、臨床醫學碩士和博士、建築學學士和碩士等,存在既有學位證書,又有學歷證書的“雙證”情況。(詳情請見表)大體來說,“統考”生是“雙證”,“聯考”生是“單證”。如今社會上常見的“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和研究生學位有何關係?
“研究生課程進修班”是一種非學歷教育,主要教授一些研究生專業的核心課程,沒有入學考試,也沒有學歷、學位證書。
說到這裡,必須先解釋什麼是“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工作是國家在現行的向畢業研究生授予學位的渠道之外,開闢的一條使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獲得學位的渠道。它和研究生課程進修班並沒有必然的聯繫。只不過,參加過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的人可能是“同等學力”者,它可以按照同等學力申請學位工作的規定,通過國家的相應考試,完成論文等要求,申請到碩士學位。
同等學力申碩與十月聯考的區別
開辦專業不同:同等學力申碩的開辦專業側重於一些研究型(學術型)學位,如文學、理學、工學、經濟學、管理學等(同等學力申碩的專業和所有普研一致,國務院學位辦規定只要該校某個研究生專業有三年的時間,就可以同等學力申請該專業的碩士學位,所以同等學力的專業非常多。但由於是在職學習,課程時間少,像工科如果學習時間短,很難真正把握好。所以工科類的同等學力專業就很少,一般主要是文科類的專業;而十月聯考的開辦專業側重於實踐型(專業型)學位,如MPA、MBA、法律碩士及教育碩士等。
申報條件不同:
申報同等學力申碩的基本要求是獲得學士學位後三年;而申報十月聯考的是本科畢業後2-3年,視專業而定,5-10%的大專學位可錄取。 入學方式不同: 同等學力申碩是先報名進行2~3年的課程學習,然後參加5月份的統考,通過考試者即可獲得碩士學位證書;而十月聯考則是先要通過每年10月份的入學考試,考試合格錄取後經過2~3年的課程學習即可獲得碩士學位證書。
考試時間不同:
同等學力申碩報名時間是每年三月份中下旬,並於每年五月份最後一個周六(或周日)上午進行考試;十月聯考的報名時間是每年的七月中旬,考試時間為每年10月份的倒數第二個周末。
考試內容不同:
同等學力申碩的考試內容是英語加專業綜合考試,其中對英語的難度要求在4級和6級之間;而十月聯考的考試內容包括英語、基礎綜合(包括數學、語文和邏輯等)和專業課程,其中對英語的難度要求與6級相當。
考試形式不同:
同等學力考兩門,還允許分別通過,也就是如果第一年報考外語和綜合兩門,如果過來了英語,英語成績可以保留三年(最低三年,有些學校如南開大學、湖南大學等時間更長),後面還有多年的機會考綜合;十月聯考要求一次性通過所有四門考試,不允許分別通過。
獲得學位流程不同:
參加同等學力申碩獲得學位的流程是:學習期間所獲得研究生課程學分——參加全國統考——發表論文——論文答辯通過——獲得碩士學位;而參加十月聯考獲得學位的流程是:參加入學考試——複試合格——錄取交費——課程學習——論文答辯通過——獲得碩士學位。
新增碩士學位授予單位規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25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辦法改革方案》,為做好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下稱“新增單位)工作,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新增單位工作的指導思想
新增單位工作,要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以保證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質量為核心,按照“國家分類管理、加強省級統籌、重在規劃建設、最佳化結構布局”的原則進行,促進研究生教育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國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單位工作實施分類管理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國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新增單位工作實施分類管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適當的規劃周期內,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學位授權體系和研究生教育發展狀況為基礎,綜合考慮經濟社會人口等相關因素,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合理分類,並採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對其新增單位規劃、建設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實施分類管理,目的在於根據各類省份的不同情況,建立有針對性的引導、約束和調控機制,加強巨觀調控,最佳化結構布局,實現協調發展。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綜合分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授權體系和研究生教育的規模、結構及其與經濟社會發展協調程度的基礎上,將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分為以下四類:
Ⅰ類省份:研究生教育發達,學位授權體系能夠滿足需要。
Ⅱ類省份:研究生教育比較發達,學位授權體系基本滿足需要。
Ⅲ類省份:研究生教育欠發達,學位授權體系尚不滿足需要。
Ⅳ類省份:研究生教育發展滯後,學位授權體系在層次或類型上存在較多空白。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家教育發展總體發展規劃和調整結構、最佳化布局的實際需要,確定相應規劃周期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所屬類別和新增單位的數量限額。
對服務國家特殊需求的少數單位,不受上述的地區分類限制,由國家統籌考慮。
各分類地區的規劃周期、規劃及立項建設要求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家巨觀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一個規劃周期結束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對下一規劃周期各省分類和新增單位數量限額進行調整。
三、進一步強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統籌管理職責
在國家分類管理和指導下,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學位委員會要加強對區域內新增單位規劃、建設工作的統籌管理。
1.統籌考慮本地區內各級各類學位授予單位和研究生教育發展總體情況,根據本地區以及國家、部門或行業需求,作好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的規劃工作。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的規劃和建設,要統籌考慮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人才培養需要和不同單位的辦學特色,充分發揮已有學位授予單位作用,做到科學分工,合理定位。
2.統籌落實建設資金和各項建設措施,集中力量對批准立項的單位進行建設。
3.對本地區內各單位立項建設工作進行統籌管理和指導。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一部署,對立項建設單位的中期檢查和驗收時間等提出建議安排。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新增單位審核工作,由軍隊學位委員會參照省級學位委員會規劃、立項、建設、驗收的指導意見和有關規定進行。
部委屬單位擬立項建設為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的,應列入該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立項建設規劃。此類單位的立項和建設階段的工作,由主管部委按照該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立項建設規劃組織進行。中期檢查和驗收工作由省級學位委員會商主管部委同意後統籌進行。
四、做好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
各省級學位委員會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分類指導意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貫徹落實加強省級統籌的總體要求,在認真分析現有學位授權結構布局、人才需求和培養能力的基礎上,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本著“科學分工、合理定位,統籌規劃、最佳化結構,保證質量、提高效益”的原則,研究制訂相應規劃周期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
立項建設規劃應包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社會發展在國家巨觀發展戰略中的基本定位、發展現狀及高等教育基本情況分析;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授權體系現狀及建設需求;擬新增學位授予單位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學位授權體系建設需求的適應性分析;擬新增學位授予單位及其主要學科現有條件和水平分析;擬新增單位總體建設目標、項目建設目標和主要建設措施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地區分類和新增單位規模控制方案要求制定的《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含立項建設單位《項目建設規劃》,下同),由省級學位委員會審議通過,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五、擬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的立項建設
1.立項。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各省級學位委員會或主管部委與擬建設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正式立項建設。
2.建設。省級學位委員會在立項建設期內協調相關部門在師資隊伍、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物質條件及資金投入等方面給予相應的支持,保證各種投入資源落實到位。立項建設的單位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
3.中期檢查。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統一安排,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專家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4.驗收。按照新增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完成建設任務並達到建設目標的立項建設單位,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組織或委託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對建設工作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的單位,報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批准授權;未通過驗收的單位,由省級學位委員會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要求,在本規劃周期內繼續建設。超過一個規劃周期仍未通過驗收的單位,是否繼續進行建設,將根據新的規劃周期規劃要求,重新進行規劃論證。
六、加強對新增單位審核工作的監管和監督
建立國家和省級兩級監管體系,對新增單位規劃、立項和建設過程進行監管。對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培養工作和首屆畢業生質量進行專項評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開展新增學位授予單位規劃、立項和中期檢查工作,要做到依靠專家、程式規範、公開透明、廉潔評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各擬建設學校提交的規劃論證材料、評估驗收結果等,均需以適當方式公示,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