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斷

土斷

土斷,東晉和南朝為解決僑置問題而推行的整理戶籍及調整地方行政區劃的政策。其主要精神是劃定州、郡、縣領域,居民按實際居住地編定戶籍,故稱土斷,即以土著為斷。其旨意、方法因時而有差異。西晉武帝太康五年(284),汝南王司馬亮、司空衛瓘上疏,鹹用土斷,使舉善進才,各由鄉論,以糾九品中正制之流弊,是為土斷之始。晉廷東遷後,北方僑人日回月徙,南方流民去來紛雜。政府為明考課、定稅收,先後於成帝鹹和中、鹹康七年(341)、哀帝興寧二年(364)和安帝義熙九年(413)多次實行土斷。其中後兩次分別由大司馬桓溫和太傅劉裕主持,史稱“庚戌土斷”及“義熙土斷”,一時“財阜國豐”,“豪強肅然”。南朝宋孝武帝大明元年(457)、宋後廢帝元徽元年(473)、齊高帝建元三年(481)、梁武帝天監元年(502)和陳文帝天嘉元年(560),亦曾多次土斷,但執行中巧偽甚多,或竊注黃籍,或卻而復注,故成效甚微。

基本信息

歷史由來

土斷土斷
西晉時已出現土斷概念。晉初司空衛瓘主張恢復漢代鄉舉里選法。戶籍都按住地編定,取消客籍戶,選舉由鄉里評定。這是針對九品中正制的弊病提出的。東晉、南朝的土斷則是針對當時僑人和僑州郡而實行的政策。
西晉末,北方人民大量南流,東晉建立後,政府設立了許多僑州、僑郡、僑縣予以安置(見僑州郡縣)。他們只在這種僑立的地方機構登記,稱為僑人。僑人的戶籍稱為白籍,不算正式戶籍,入白籍者不負擔國家調役(見黃籍)。僑人有的相對集中,有的居住分散,“十家五落,各自星處,一縣之民,散在州境,西至淮畔,東屆海隅”。他們雖在僑縣登記戶籍,卻不住在僑縣寄治的地方。僑州和它所屬的郡縣也不是都在一處,有的相距很遠,管理極為不便。僑州、郡、縣開始也只是辦事機構,並無實土,所以僅在晉陵(今江蘇常州一帶)一郡就有僑立的徐、兗、幽、冀、青、並六州的十多個郡級和六十多個縣級機構。各州僑人既和原來的江南土著百姓雜處,又彼此相互混居,卻分屬於不同的州、郡、縣管理。流民南下之初,多數還想重返故里,所以莫不各樹邦邑,思復舊井。而且流人初到,並無產業,為了安撫他們,憑藉他們的武力為北伐資本,也不能不給以優復特權。但北伐多次失敗,重返絕望,居處既久,人安其業。僑人中的上層已多占有田園別墅;下層的除了淪為部曲、佃客、奴婢者外,也通過開荒或其他手段取得少量土地,成為自耕農民。他們與土著百姓生活無異而負擔不同,容易引起僑舊矛盾。而且許多江南農民也逃亡而變成豪強私附。這些都不利於東晉政府的統治,因此東晉政權在江南站穩腳跟之後,便要實行土斷政策。

中心內容

土斷政策的中心內容是——整理戶籍。居民不分僑、舊,一律在所居郡縣編入正式戶籍,取消對僑人的優待。此舉,有利於政府制定統一的對民政策,緩和原住民和僑民之間的矛盾,打擊豪強勢力,維護統治秩序。
為了編定統一戶籍,必須劃定郡縣疆界,取消一些流寓郡縣,同時從南方舊郡縣的領土中分割出一部分作為保留的僑郡縣的實土。又調整其隸屬關係,或把新獲實土的僑郡縣交舊州郡領導,或把舊郡縣割歸新立的僑州郡管轄,使州郡與所屬郡縣不至於相互隔越。與此同時,清查隱匿漏戶,把逃亡的農民和由豪強隱佔的私屬等人力資源清查出來,使之成為政府的賦役對象,這也是土斷的重要目的,而在南朝後期更為側重。
東晉的第一次土斷是在成帝的鹹年間(326~334)。以後東晉及宋、齊、梁、歷代都進行過土斷,見於記載者共有十次。其中最著名的哀帝興寧二年(364)由桓溫主持的“庚戌土斷”(以三月初一庚戌下詔。故名)和安帝義熙八年至九年(412~413)由劉裕(即宋武帝劉裕)主持的“義熙土斷”,都以嚴格執行見稱。庚戌土斷時,晉宗室彭城王司馬玄因藏匿五戶被下獄治罪;義熙土斷時,會稽大族虞亮因藏匿亡命千餘人被處死。

社會影響

土斷受到僑人及一些大族的反對,士族害怕喪失作為北來高門的標幟,百姓則深知從此要負擔沉重的調役,所以宋孝武帝時,雍州刺史王玄謨要土斷雍州僑民,僑居雍州的河東大族柳氏帶頭反對,宋政府以百姓不願屬籍,停止實行。即使以嚴厲著稱的義熙土斷,也把在晉陵界內的徐、兗、青三州流人除外,因為這三州流人正是組成劉裕的基本武力北府兵的主要成分,劉裕不能不考慮他們的利益,在土斷時保留部分僑州、郡、縣,並從南方原有州郡中劃出部分土地來歸它們管轄。這是照顧僑人大族利益的措施,也是一部分北來大族贊成土斷的條件。

意義

土斷結果使政府增加了收入和兵源,“財阜國豐”;僑人則加入了負擔調役的行列,從此由北人變成了南人,客觀上加速了南北人民的融合。由於每次土斷都不能徹底,遺留下一批沒有著籍的僑人;又由於北方流人不斷南下,新的僑人和僑郡縣不斷出現,所以土斷政策繼續推行,貫串整個東晉、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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