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權
指基本建設前期的工作,從拆遷舊建築到搞”三通一平(通水、通電、通路和平整土地)。而一般開發公司都是全民所有制性質的企業,作為對土地綜合開發和從事房地產經營的機構,在國家政策允許範圍內壟斷了土地的開發權,出現某些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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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權就是政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決定開發土地開發程度的權力,是通過城市規劃來賦予使用者改變土地價值的權力。土地價值由使用性質和開發強度所決定,因而土地開發權的大小也由這兩大因素決定。一個完整的土地開發權力包括確定土地的使用性質和開發強度兩個要件。特徵
土地開發權有如下的特徵:(1)土地開發權是一種與土地所有權相分離的國家主張的財產權。土地開發權是基於土地利用的社會性、廣泛性,基於土地發展程度,土地所有權是基於土地表面,對土地的占有、處分,超過一定範圍應該屬於土地開發權範圍。(2)土地開發權能恰當的反映土地使用權的行使範圍。土地開發的程度包含著從陸地向上和向下延伸。使用者雖然增加容積率、向下開發地下空間等土地開發程度擴展行為屬於土地開發權力的範疇。(3)土地開發權的流轉性。作為從土地使用權中分離出來的土地權益形式,同樣具備流轉性,土地開發權利有大小之分,要體現公平就需要流轉。如商業用地的土地開發權就是集中了公共綠地等禁止建設用地的開發權利的轉移。分類
根據開發建設行為的控制過程,土地開發權可以分為事前開發權和事後開發權。事前開發權是土地使用者在建設建築物前向政府申請獲得的開發權力許可,包括土地使用性質和開發強度的規定;事後開發權是在建築物建成後,對建築物使用強度和使用性質改變需獲得開發許可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