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意外保險

團體意外保險

團體意外保險,全稱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以團體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險,而其保險責任、給付方式則與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相同。 由於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率與被保險人的年齡和健康無關,而是取決於被保險人的職業,而一個團體的成員從事風險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與人壽保險、健康保險相比,意外傷害保險最有條件採用團體方式投保。

基本概念

現代企業發展的步伐飛速前進,在大型的新型企業中,各個部位環節莫不是人在發揮作用。單獨的個體運作構建了龐大的企業發展和擴張。 在人性化,歸屬感,以人為本這類關鍵字成為社會人文環境大方向的今天,企業如何更好的留住員工的心,增強企業凝聚力和員工的歸屬感,也成為一個領導者必須思考的課題。

團體意外保險不單單是一項簡單的員工福利,也是公司和員工之間的平衡手段。當員工不幸發生意外傷害時,尤其是發生了人身傷害事故時,讓團體意外保險為公司轉嫁風險,為員工提供安全保障,以達到雙方平衡目的。

保險費率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都有固定的費率,客戶可以選擇每人保多少,然後乘以費率 ,再乘以被保險人數量 。員工的團體意外險繳費比率跟員工的職業類別,投保人數和保額有關,一般來講,1至3類職業的,交費費率都不高,(100元左右,就有十萬左右的意外,一萬的醫療)當然公司投保的員工越多保險公司給的優惠就越多。

保障項目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契約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該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保險條款

第一條 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以下檔案構成,各檔案之間相互解釋、相互補充,如有衝突,以如下序號在前的檔案中的約定或解釋為準:

(一) 附貼批單、批註及其他有關書面協定;

(二) 保險單、保險憑證及人員清單;

(三) 保險條款;

(四) 投保單等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申明。

第二條 投保條件

一、投保人:凡合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正式在職人員(不包括臨時工、短期工)或團體會員(以購買保險而組織的團體除外)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被保險人人數應占其單位在職人員人數或團體會員人數的75%以上且不少於10人。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二、被保險人:凡年滿18周歲至60周歲(含18周歲及60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工作或勞動的投保單位在職、在編人員或團體會員,均可以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但必須在投保人投保時提供的人員清單之列。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中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造成本契約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中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鑑定,並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以上者,保險人給付各該項傷殘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傷殘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傷殘保險金。

該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殘疾合併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傷殘保險金者,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傷殘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的殘疾視為已給付傷殘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險人的身故及傷殘保險金累計給付以該被保險人在該項保險下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殺害、傷害被保險人;

二、 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自殺或故意自傷;

三、 被保險人毆鬥、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證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五、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經當地相關政府部門登記許可的交通工具;

六、 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

七、 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八、 被保險人因精神錯亂或失常而導致的意外;

九、 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十、 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一、 被保險人受細菌、病毒或寄生蟲感染,或被保險人中暑;

十二、 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滑翔、攀岩、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或活動;

十三、 被保險人因檢查、麻醉、手術治療(含整容手術)、藥物治療等導致的事故;

十四、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

十五、 航空或飛行活動,包括身為飛行駕駛員或空勤人員,但以繳費乘客身份乘坐客運民航班機的除外;

十六、 戰爭、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七、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並扣除手續費後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保費。

第五條 保險期續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保險人同意承保、簽發保險單並收取約定保險費的次日零時起至約定的終止日二十四時止。

若保險人同意,投保人可於每個保險期間屆滿前,向保險人交納應交續保保險費,則本契約將延續有效一年。

若投保人在保險期間屆滿時已不符合保險人規定的投保條件,則保險人不受理續保。

第六條 金額和保險費

一、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不同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可以不同,但每一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應為人民幣10,000元的整數倍,最低為人民幣10,000元。

二、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三、保險費依據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計收,並於保險單上或保險憑證上載明。投保人應於投保時一次性繳清保險費。

四、續保時,若保險人調整費率,或被保險人人數發生變化,則本契約將根據續保生效當時的費率和實際人數重新計算保險費。

第七條 寬限期

本契約一年期滿(或續保期滿)時,若保險人同意續保,則自期滿日起十五天為交費寬限期。如在此期間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給付保險金時需扣除欠交的保險費。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契約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終止。

第八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書面如實告知。

投保人應於投保時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被保險人人員清單。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契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契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保費。

第九條 受益人變更

傷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可為一人或數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應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身故,無法確定兩者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

第十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一條 傷殘鑑定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保險人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鑑定。

如果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第十二條 保險金申請

一、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 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通過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1. 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

2. 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 被保險人是投保人單位職員或團體會員的證明;

4. 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 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6. 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7. 保險人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傷殘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 下列證明、資料通過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1. 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

2. 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 被保險人是投保人單位職員或團體會員的證明;

4. 保險人認可的傷殘鑑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鑑定書;

5. 保險人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及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保險人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保險人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身故保險金領取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三十日內退還保險人已支付的身故保險金。

六、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三條 職業工種變更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工種時,投保人應於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降低時,保險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額退還未滿期保費;其危險程度增加時,保險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額增收未滿期保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所負保險責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終止,並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計算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在保險人拒保範圍內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四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保險人將按契約註明最後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

第十五條 被保人變更

若投保人在本契約生效後增加員工而需增加被保險人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自通知到達之次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在到達日之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但新增的被保險人必須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保條件。

若投保人在本契約生效後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超過保險人規定的年齡限制或其它原因而需要減少被保險人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該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次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在到達日之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六條 契約變更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可以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契約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定。

第十七條 解除契約處理

本契約成立後,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契約。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契約時,需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解除契約申請書;

3.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契約的,本契約自保險人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於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保費。

三、已領取過任何保險金者,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契約。

第十八條 效力終止

在本契約生效之後,不論任何原因導致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契約規定的投保條件,則本契約的保險效力自投保人不符合投保條件之日二十四時自動終止,保險人對此之後發生的任何事故不再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保費。

第十九條 爭議處理

契約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契約約定時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單簽發地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單簽發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名詞解釋

1. 保險人

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 意外傷害

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3. 未滿期保費

未滿期保費=保險費×(12-本契約已經過月數)/12

已經過月數不足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4. 手續費

手續費=未滿期保費×25% 。

5. 愛滋病

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英文縮寫為AIDS。

6. 愛滋病病毒

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英文縮寫為HIV。

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7. 潛 水

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活動。

8. 攀 岩

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活動。

9. 武 術

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10. 探 險

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11. 特 技

指馬術、雜技、訓獸等特殊技能。

12. 管制藥品

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被列為特殊管理的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

投保事項

投保團體意外保險,除一般應保管好保險契約、履行好如實告知義務、索賠注意單證齊全等各種保險常規知識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點:

一是投保團意險前後應採用適當方式向員工明確宣示。經常聽見有人說,人死了,殘廢了,錢還有什麼用?但在實際生活中,發生人死亡、傷殘的意外事故後,解決問題的焦點恰恰集中在錢賠多少的事情上。因此明確進行這是增進職工福利的宣示,是必要和合適的,體現了管理層對員工的關懷和愛護。

二是需提供投保員工人數、職業或工種、保額需求或費用預算等信息;需填寫投保書、提供員工清單、通過現金或支票繳費;

三是投保後被保險員工人數或工種發生變化,應於10日內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對相關事項進行契約批改處理,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理賠糾紛。

四是要明確指定受益人。主要是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沒有指定受益人,該保險金按法定繼承程式分割。明確指定受益人,可以減少事後處理的精力。投保後,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及時書面告知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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