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離岸金融中心概述
國際離岸金融中心是一些國家和地區,特別是加勒比和南太平洋地區資源匱乏的發展中島國,通過立法手段培育和發展一些特殊的經濟區,允許國際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其領土上從事各種離岸業務,並主要依靠低稅或者免 稅政策大力發展離岸金融業來吸引逃避本國稅收和其它目的的國外資本,以發展本國經濟。目前發展的比較好的幾個離岸金融中心是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巴拿馬、開曼群島、百慕達等,我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也於1999年10月31日頒布了《離岸法案》,並於2000年中正式實施,希望能夠充分利用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內地的生產基地和澳門的稅務優惠政策,促進澳門的發展和大珠三角地區的經濟融合。
國際離岸金融中心是指一,各國的金融機構只從事本幣存貸款業務,但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各國金融機構從事本幣之外的其它外幣的存貸款業務逐漸興起,有些國家的金融機構因此成為世界各國外幣存貸款中心,這種專門從事外幣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活動統稱為離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也就是說,任何國家、地區及城市,凡主要以外幣為交易 (或存貸)標的,以非本國居民為交易對象,其本地銀行與外國銀行所形成的銀行體系,都可稱為離岸金融中心。
國際離岸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簡稱OFC),包括國際金融中心(IFC)、地區金融中心(RFC)和簿記中心(Paper company or Shellbranch)。
以歐洲美元市場為例,它是一種非常典型的離岸金融中心,它是一種自由交易、不受管制之自由的國際金融市場。離岸金融業務是屬於批發性銀行業務,存貸款金額大,交易對象通常是銀行及跨國公司,其業務通常為引進外來資金,再將資金貸給外國。個人投資者也可以通過機構進行投資。
離岸金融中心的分類
理論上主要離岸金融中心可分為三類:
1、以倫敦為代表的倫敦型離岸金融中心。其特點:經營的貨幣是境外貨幣,市場的參與者可以經營離岸金融業務,又可以經營自由市場業務。在管理上沒有什麼限制,經營離岸業務不必向金融當局申請批准。
2、以紐約為代表的紐約型離岸金融中心,經營離岸業務的本國銀行和外國銀行必須向金融當局申請。經營離岸離岸金融業務可以免交存款準備金,存款保險金的優惠,享有利息預扣稅和地方稅的豁免權。離岸業務所經營的貨幣可以是境外貨幣,也可以是本國貨幣,但離岸業務和傳統業務必須分別設立帳戶。
3、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一般設在風景優美的海島和港口,政局穩定,稅收優惠,沒有金融管制。這是我們通常意義上所說的離岸金融中心。
近年來,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如英屬維京群島(BVI)等紛紛以法律手段揣摩並培育出一些特別寬鬆的經濟區域,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一種國際業務公司,這些區域一般稱為離岸管轄區或稱為離岸司法管轄區。而所謂離岸公司就是泛指在離岸管轄區內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國際商業公司。
目前比較著名的離岸金融中心有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巴哈馬群島、百慕達群島、西薩摩亞、安圭拉群島等等。
離岸公司與一般有限公司的區別
離岸公司與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區別在稅收上。與通常使用的按營業額或利潤徵收稅款的做法不同,離岸管轄區政府只向離岸公司徵收年度管理費,除此之外,不再徵收任何稅款。除了有稅務優惠之外,幾乎所有的離岸管轄區均明文規定:公司的股東資料,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享有保密權利,如股東不願意,可以不對外披露。另一優點是幾乎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如美國的大通銀行、香港的滙豐銀行、新加坡發展銀行、法國的東方匯理銀行等。“離岸”公司可以在銀行開立賬號,在財務運作上極其方便。
一般這類“離岸”地區和國家與世界已開發國家都有良好的貿易關係。因此,海外離岸公司是許多大型跨國公司和擁有高額資產的個人經常使用的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