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藝術授權專項基金

國際藝術授權專項基金

國際藝術授權專項基金為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所屬之獨立賬戶基金,是公益性基金。

項目介紹

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國際藝術授權專項基金(InternationalArtLicensingFundofBeijingCulturalDevelopmentFoundation)為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所屬之獨立賬戶基金。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創建於1996年。基金會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和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為公募性的法人機構,是北京最具有影響力和權威性的基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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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藝術授權基金作為公益性基金會,以培育美力人才、提升產業價值、分享美的信息、實踐人文關懷為使命透過教育、孵化、傳播、人文四大面向,讓藝術普及至百姓生活,滿足人對美的需求,同造美的世界。

國際藝術授權專項基金章程

一、總則
第一條“國際藝術授權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經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批准成立的專項基金,隸屬於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基金”旨在調動社會力量,發揮基金優勢,通過多種形式促進“國際藝術授權”及中國文化藝術產業發展,加強國內外文化藝術的交流,以及其它有關“國際藝術授權”及中國文化藝術的項目扶持,擴大中國文化藝術的國際影響力,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戰略,規範和促進“國際藝術授權”及文化藝術產業的健康發展。
基金的服務方向:
(一)資助和扶持國際藝術授權的各類展覽及學術高峰論壇活動;
(二)資助和扶持國際藝術授權項目,包括文化藝術授權項目,海峽兩岸文化名人交流等;
(三)資助和扶持文化藝術授權市場(畫廊)的推廣項目,推動中華文化走向國際,提升中華文化軟實力;
(四)扶持和推動國際藝術授權的公益性教育建設與傳播,培養和扶持創新的文化藝術人才;
(五)組織開展國際和國內間文化藝術交流活動,舉辦經常性的文化藝術研究、展覽、公共教育以及交流活動;
(六)資助和扶持用於文化藝術授權理論研究、刊物的編輯和出版;
(七)設立“兩岸最佳文化藝術機構獎”,使之成為國際藝術授權的風向標。
(八)設立“青年藝術家國際藝術授權項目”,培育藝術新興力量;
(九)接受海內外熱心支持“國際藝術授權”及中國藝術事業的政府、組織和個人提供的資金、財產捐贈及無償援助;
(十)通過多種渠道,面向海內外開展符合本基金宗旨的募捐活動;
(十一)接受國內外政府、文化機構委託或指定開展的與“國際藝術授權”及相關的各類扶持、資助項目;
(十二)接受委託管理國內外其他基金機構用於“國際藝術授權”事業的資金;開展與國內外同類基金會的合作、交流活動;
(十三)本章程規定或許可的其他活動。
第三條“基金”發起單位為,啟動資金由發起單位捐贈,啟動資金為萬元(人民幣)。發起單位為專項基金的常任理事單位。
第四條“基金”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章程。
二、任務
第五條“基金”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獲得政府的支持,聯絡海內外熱心於“國際藝術授權”事業的機構、企業和社會各界人士,爭取各種形式的捐贈和支持。
第六條“基金”積極推動國際間或國內間的國際藝術授權,資助、扶持國際藝術授權項目。
第七條“基金”通過自身優勢,發揮橋樑作用,積極引導社會各界為促進國際藝術授權事業貢獻力量。
第八條“基金”通過組國際藝術授權交流活動,增強中華文化軟實力,促進我國文化藝術的持續發展與繁榮。
三、理事會
第九條“基金”理事會是“基金”的決策機構,由熱心於國際藝術授權發展的機構、企業和社會各界人士組成。根據需要,理事會會議不定期召開。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基金會領導兼任)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基金髮起單位擔任)一人,常務理事人,理事若干。理事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職責:
1、制訂和修改“基金”章程;
2、選舉產生秘書長及常務理事;
3、審批“基金”年度工作計畫和預決算;
4、決定資金資助項目,檢查工作計畫的落實情況;
5、決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基金”日常工作由常務副理事長主持
四、理事及其他
第十三條凡同意本“基金”章程,熱心於國際藝術授權事業,並能夠參加本“基金”組織的活動、承擔“基金”有關任務的海內外的機構、企業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申請並履行“基金”所要求的各項義務後,並經基金理事會批准,均可作為“基金”理事。
第十四條能積極熱心於國際藝術授權事業,並對推動本“基金”運作有影響力的社會各界知名人士,經“基金”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基金”名譽理事或顧問。
第十五條理事有參與和監督“基金”各項工作的權利;有參加“基金”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有遵守“基金”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積極完成“基金”分配的任務的義務。
第十六條“基金”財務工作由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基金部兼任。
五、基金
第十七條“基金”的來源:政府資助的資金、海內外組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基金”依據《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章程》及專項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基金”用於與國際藝術授權事業相關的項目和活動。“基金”的各項支出嚴格按照《國際藝術授權專項基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凡獲本“基金”資助的項目成果,公開發表時均須以適當的方式註明“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國際藝術授權專項基金資助項目”
第二十一條“基金”遵守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的有關財務制度、審計制度和社會監督制度。“基金”實行獨立核算,單獨建帳,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作報告。
六、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和修改權歸“基金”理事會。

項目編號

7MDE4611

項目所屬機構及其介紹

北京文化發展基金會創建於1996年12月,是北京市委宣傳部根據北京文化發展戰略的需要和北京作為國家文化中心的定位,聯合北京有關文化機構和新聞媒體發起創立。基金會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和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為公募性的法人機構,由北京市委宣傳部直接領導,是北京最有影響力和權威性的基金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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