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船舶代理人

國際船舶代理人

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經營人的委託,在授權範圍內代表委託人辦理船舶進出港與船舶在港等有關業務或其他法律行為的企業法人。

業務

航運代理人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者或承租人或貨主從事運輸服務的人,提供的服務包括:
(1) 談判和完成船舶的買賣;
(2) 談判和監督船舶的租賃;
(3) 在適當的和相關財務的事務方面,收取運費或租金;
(4) 安排報關和貨物單證以及安排運送貨物;
(5) 取得、處理單證,履行關於傳送貨物所有活動;
(6) 組織船舶的到達和離開安排;
(7) 安排船舶在港的供應。

作用

1. 橋樑作用

船舶代理人可以在委託人、貨方和口岸機構等之間傳遞信息,起到橋樑作用。
如在船舶到港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或船舶承租人等將船舶到港裝卸貨物的情況和預計船期等信息告知船舶代理人;船舶代理人根據船方提供的信息和口岸的管理規定,將相關信息向轉告海關、邊防、檢驗檢疫和海事局、港口裝卸公司、理貨公司、船舶供應公司等口岸各有關單位;而船方和各相關單位都可以根據船舶代理人提供的信息做好船舶抵港前的準備工作。船舶在港期間。船舶代理人及時將船舶在港的動態,如船舶進港、靠泊、移泊、裝卸、修理等情況,告知委託人;在船舶離港後,船舶代理人及時告知委託方船舶離港的情況;使委託方及時掌握船舶動態等信息。

2. 協調作用

在船舶運輸的各項工作中,或者當發生爭議時船舶代理人可以協助船方、港方、貨方等各方妥善解決問題,起到協調作用。

3. 專業服務作用

船舶代理人能夠及時、準確、高效地完成委辦事項,起到專業服務的作用。
國際船舶代理人的本職工作是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資源,為委託人辦理船舶進出港口手續,辦理船舶、貨櫃以及貨物的報關手續,代收運費和代辦結算,組織貨源等。國際船舶代理人熟悉相關法律和港口慣例,通過代辦船舶在港事宜,為委託人提供專業服務。

4. 降低成本作用

在完成委託辦事項的過程中,船舶代理人能夠合理安排各項工作,減少委託人不必要的支出,起到降低成本的作用。
根據委託方的不同,不定期船運輸代理人可分為以下幾種。
(1) 船東代理人
船東代理人受船東的委託,為船東代辦與在港船舶有關的諸如清關、檢驗檢疫、安排拖輪、引航員及裝卸貨物等業務。此時,租約中通常規定船東有權在裝卸港口指派代理人。
(2) 船舶經營人代理人
根據航次租船契約的規定,由船舶出租人在裝卸港口指派代理人,該代理人受船舶經營人的委託,為船舶經營人代辦與在港船舶的有關業務。
(3) 租船人提名代理人
根據航次租船契約的規定,船舶承租人有權提名代理人,而船舶出租人(船東或船舶經營人)必須委託由租船人所指定的代理人作為自己所屬船舶在港口的代理人,並支付代理費及港口的各種費用。此時,代理人除了要保護委託方(船東或船舶經營人)的利益外,還要兼顧租船人的利益。
(4) 保護代理人
當根據租約的規定,在船舶代理人由租船人提名的情況下,船東或船舶經營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會在已經委託的由租船人提名的代理人作為在港船舶的代理人以外,再另外委託一個代理人來監督租船人提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該代理人即為保護代理人,或稱為監護代理人。這種情況多發生在航次租船契約的時候。
(5) 船務管理代理人
船務管理代理人為船舶代辦諸如補充燃物料、修船、船員服務等業務。是否委託船務管理代理人,船東視當時情況和需要而定,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定期租船契約的時候。
在有船務管理代理人的情況下,各方委辦業務比較明確,即租船人委辦事項主要是安排船舶進出港手續、安排泊位和貨物裝卸等業務,而船東委辦的事項如船員換班/遣返、物料供應、船長借支等業務。如果租船人和船東委託同一個代理人(其中的船東可以按第二委託方處理),則代理人對船舶在港期間的委辦業務要明確區分,分別完成租船人和船東委託的代理任務並分開結算。
(6) 不定期船總代理人
總代理人是特別代理人的對稱,其代理權範圍包括代理事項的全部。不定期船總代理人的業務很廣,如代表不定期船船東來安排貨源、支付費用、選擇、指定再代理人並向再代理人發出有關指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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