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饒讓

稅收饒讓在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之間的稅務關係中具有實際的意義。 對於稅收饒讓的問題,已開發國家有不同看法。 開發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之間的稅收饒讓還需通過國家間締結稅收條約的形式確定下來。

它是一種特殊的抵免法。之所以“特殊”,是因為它不是為了避免雙重徵稅解決重複徵稅的問題了,而是一種無可比擬的、獨特的免除徵稅的照顧法,是對開發中國家的一種特殊優惠。  稅收饒讓在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之間的稅務關係中具有實際的意義。因為自七十年代以來,許多開發中國家,為了儘快擺脫落後、貧困的面貌,都比較重視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為此,他們在稅收上提供了很多優惠。如有的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對外資不征或減征所得稅。有的國家雖然不免除所得稅,但卻規定在幾年內不再提高現行稅率等等。但是根據1980年聯合國範本和國際稅收慣例,收入來源國只有徵稅的優先權,而無獨占權。如果收入來源國少征或免徵所得稅,居住國補征的稅款差額就會相應增加,達實際上就取消了(至少是削弱了)開發中國家的稅收鼓勵作用,並且本應由開發中國家徵收的稅款無形中就轉移到了已開發國家,這種現象與建立國際新經濟秩序是不相符合的,所以開發中國家迫切要求糾正這種情況。於是,開發中國家提出了稅收饒讓的問題,並力圖通過稅收條約實現稅收饒讓,以取得遠比實行稅收抵免避免雙重徵稅更多的東西。
對於稅收饒讓的問題,已開發國家有不同看法。有些國家認為它是不可取的,認為它將使國家的稅收制度同一種對投資的鼓勵辦法攪在一起,它在對待投資人的待遇方面,將會產生不平等的現象,形成差別待遇。美國就是持這種態度。有些國家認為應當考慮開發中國家的要求,達一要求有可取之處。而大多數國家只是同意稅收饒讓僅限於減少預提稅,不隨便地把稅收饒讓用於公司所得稅上,不過也有在對股息徵稅、對公司的所得徵稅上使用稅收饒讓的。現在世界上實行稅收饒讓的國家有日本、瑞典、英國、丹麥、聯邦德國等。開發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之間的稅收饒讓還需通過國家間締結稅收條約的形式確定下來。例如日本到1978年為止已與十一個開發中國家簽訂了稅收饒讓的雙邊協定。
為了更具體地說明稅收饒讓問題,我們試舉例說明之。有一家甲國子公司在乙國經營業務活動,假設乙國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45%,乙國為了鼓勵甲國的公司在乙國投資,把其稅率降低到30%,減少了15%,甲國子公司向甲國母公司交付股息時,甲國對達家母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股息要徵稅,這就涉及是否實行稅收饒讓的問題了。如果按照甲國稅法規定,只允許對甲國子公司在乙國按30%的稅率繳納的稅額實行抵免,而對乙國優惠免徵的15%的稅款仍然要向甲國政府繳納,則甲國子公司對於乙國給予的稅收鼓勵和照顧根本沒有得到好處,而乙國也不能通過少數徵稅來刺激外國資本積極向本國進行投資。但是採取稅收饒讓,通過國家之間的談判來實行特殊的優惠,使得乙國減征的15%的稅率的稅款,不至再流入甲國政府國庫,而讓甲國子公司其正得到了實際好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