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於2007年12月19日由財政部、科技部以財教〔2007〕428號印發。該《辦法》 分總則、支持重點和開支範圍、申請和立項、預算編制和審批、預算執行、合作成果與智慧財產權管理、監督檢查、附則8章4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財字〔2001〕367號)和《關於調整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資金支持對象的通知》(國科發財字〔2003〕463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科技部通知

財政部 科技部關於印發《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7]428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有關轉制科研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44號),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經費的管理,推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號)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財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 科技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44號,以下簡稱《規劃綱要》),規範和加強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號)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經費來源於中央財政撥款,主要用於支持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內資或者內資控股企業開展的高水平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項目。

第三條 專項經費由財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專項經費項目的組織實施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點、政府引導、合理配置、專款專用”的原則,緊密圍繞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總體目標和《規劃綱要》的重點任務與要求,以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為中心,服務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國家外交工作兩個大局,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資源,促進我國科技進步和國家競爭力的提高。

第五條 科技部建立專項經費項目管理資料庫。將項目預算安排情況、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承擔單位承諾的科研投入、外方合作單位及科研投入、合作研發成果及智慧財產權管理情況等內容納入資料庫進行管理。

在不違反國家對外合作政策與對外合作協定及承諾,以及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科技部建立專項經費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對非保密信息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支持重點和開支範圍

第六條 專項經費重點支持符合以下條件的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項目:

(一)通過政府間雙邊和多邊科技合作協定或者協定框架確定,並對我國科技、經濟、社會發展和總體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撐作用的政府間科技合作與交流項目。

(二)立足國民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國家對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標,著力解決制約我國經濟、科技發展的重大科學問題和關鍵技術問題,具有高層次、高水平、緊迫性特點的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項目。

(三)與國外一流科研機構、著名大學開展實質性合作研發,能夠吸引海外傑出科技人才或者優秀創新團隊來華從事短期或者長期工作,有利於推動我國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建設,有利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實現“項目-人才-基地”相結合的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項目。

專項經費不支持國內成熟技術產業化和屬於基本建設支出範圍的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項目。

第七條 專項經費主要用於支付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直接相關的各項費用。其開支範圍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技術引進費、差旅費、會議費、合作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管理費和其他費用。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者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技術引進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用於引進必要的國外先進適用技術經費。

(六)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八)合作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合作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九)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十)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支付給沒有工資性收入的項目組成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聘請海外專家來華進行合作研發、技術培訓、業務指導、講學等支出的勞務性費用。支付給海外專家的勞務費標準應當與國內同等水平人員的標準相一致。

(十一)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專家的諮詢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組織實施及其管理相關的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諮詢,專家諮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超出期間的諮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諮詢,專家諮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

(十二)管理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管理費按照項目專項經費預算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項目經費預算在1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項目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

(十三)其他費用: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圍繞關鍵技術引進和優秀人才引進,且無法在上述科目列支的費用。專項經費嚴格控制其他費用支出,加強審核和監督。確有需要的,原則上採用後補助的方式資助,按照預算調整的有關程式報批。

第三章 申請和立項

第八條 申請專項經費必須經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國際科技合作或科技主管部門、地方省級科技廳(委、局)推薦,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承擔單位與外方合作單位有良好合作基礎,且與外方合作單位簽訂了合作協定或者意向書。

(二)外方合作單位具有較強的技術實力或者較高的科研水平,並有一定人員、資金或設備投入。特殊情況下,外方合作單位可以技術投入(包括智慧財產權、專有技術和資料等)的方式參與合作。

(三)科技部根據對外科技合作政策認為應當具備的其他申請條件。

第九條 科技部對各推薦部門推薦的項目進行初步審查,並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包括同行專家、財務管理專家、國際科技合作管理專家及科技發展戰略專家)對項目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或評估。

第十條 對於專項經費需求超過500萬元的重大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在編制項目申報材料時,應當同時編制項目概算及其任務分解等材料。科技部組織有關專家對重大項目的申報材料和項目概算及其任務分解等材料進行諮詢評議。諮詢評議結果作為重大項目立項決策以及總預算控制的重要依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科技部根據立項評審或評估意見,結合國家科技發展戰略和外交政策,擇優確定專項經費支持項目,並通知項目申請單位編制項目預算。

第四章 預算編制和審批

第十二條 項目申請單位在接到科技部編制項目預算通知後,應當組織本單位財務部門會同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預算,並按本辦法及通知要求編制完畢後報送科技部。

第十三條 項目預算編制要求:

(一)項目預算的編制應根據合作研發與交流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項目預算編制時要編制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來源預算除申請專項經費外,有自籌經費、外方投入經費來源的,需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專項用於合作研發與交流的其他貨幣資金等。外方投入經費是指外方投入的由中方支配和使用的貨幣資金。外方投入中不由中方支配、使用的貨幣資金,以及設備、人員、技術等非貨幣資金投入不列入來源預算,但應在來源預算說明中予以明確,包括外方各種投入的主要用途、使用方案,以及外方投入與合作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分享的關係。

支出預算按照經費開支範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專項經費、自籌經費和外方投入經費。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三)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應當同時編制列示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四)編制項目預算時,項目申請單位應當申明項目承擔單位的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應當對項目實施可能形成的,由中方享有全部產權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提出社會共享方案;由合作各方共同享有產權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應當提供合作協定約定的共享方案及使用方案。

第十四條 科技部、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包括財務管理專家、同行專家、國際科技合作管理專家)對項目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並對預算評審或評估結果進行審核。對於項目預算存在重大異議的,應當按照程式進行複評。

第十五條 科技部按照財政科技經費管理的要求,提出項目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批覆後,向項目申請單位下達項目立項批覆和預算批覆,並抄送項目推薦部門。項目預算應當納入科研項目管理資料庫統一管理,重大項目應分年度滾動安排。

第十六條 項目申請單位在接到科技部下達的項目預算及項目立項批覆後,即為項目承擔單位。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十七條 科技部根據項目立項批覆和預算批覆,與項目推薦部門、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契約書和項目預算書。項目任務契約書和項目預算書是項目和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專項經費的撥付,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核批:

項目預算總額調整,應當按程式報科技部審核、財政部批准。

項目總預算不變、項目合作單位之間以及增加或者減少項目合作單位的預算調整,應由項目負責人提出調整意見,項目承擔單位核定後,按程式報科技部批准。

項目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過該科目核定預算10%,或超過10%(含10%)但科目調整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研究需要調整執行;其他支出科目預算執行超過核定預算10%(含10%)且金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調整意見,項目承擔單位核定後,按程式報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對專項經費、自籌經費以及外方投入經費分別進行核算。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專項資金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項目研究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三個月的項目,當年可不編報年度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決算報表中編制反映。項目決算報告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決算報告按程式經審核、匯總後,於次年的4月20日前報送科技部。

第二十三條 在研項目的年度結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項目因故終止,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按程式經審核、匯總後報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組織進行清查處理,剩餘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財政部關於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計畫任務調整、項目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項目承擔單位變更等影響經費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按程式報科技部。

第二十五條 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可以調配用於相關科學研究與開發。

第二十六條 專項經費形成的,以及外方投入由中方擁有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複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合作成果與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專項經費項目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應遵循平等互利、尊重協定、信守承諾的原則,遵守我國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以及我國參加或者與合作國簽訂的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或者雙邊條約。

第二十八條 科技部在與項目承擔單位簽署的項目任務契約書中,應當明確約定該項目的智慧財產權具體目標、保護方式、屬於中方部分的權利歸屬與分享以及項目承擔單位的管理職責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與外方合作單位簽訂項目合作協定時,應當設立智慧財產權專門條款或者雙方另行簽署專門的智慧財產權協定,對合作中所涉及或產生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及權益分配、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智慧財產權事項做出具體約定,並按照原項目申請渠道報科技部備案。

專項經費項目所產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智慧財產權中屬於中方的部分,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以及項目任務契約書或合作協定中另有約定的以外,依照《關於國家科研計畫項目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管理若干規定》(國辦發〔2002〕30號)授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並取得相應的收益,具體規定依照科技部發布的《關於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暫行規定》(國科發外字〔2006〕479號)執行。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財政部、科技部對專項經費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專項財務檢查或中期評估。專項財務檢查和中期評估的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預算安排、按進度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科技部提出財務驗收申請。項目承擔單位通過財務驗收後才可進行項目驗收。科技部負責組織對項目進行財務審計與財務驗收。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損害國家利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項目通過驗收後,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項目經費如有結餘,應當及時全額上繳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財政部關於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科技部應當結合財務審計和財務驗收,建立科研項目經費的績效評價制度。

第三十六條 專項經費管理建立承諾機制。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在編報預算時應當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並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專項經費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機制。科技部對項目推薦部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中介機構和評審評議專家在專項經費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

第三十八條 對於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項目承擔單位,科技部將會同財政部予以停撥經費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對於未通過財務驗收,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科技部、財政部可以取消有關單位或個人今後三年內申請國家科研項目的資格,並向社會公告。同時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財字〔2001〕367號)和《關於調整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資金支持對象的通知》(國科發財字〔2003〕4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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