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範法,並不是正式的法律或法規,沒有任何立法組織對其進行正式的批准或肯定的在學術界或各界討論得較多的尚未形成的法律或法規.
示範法最早出現在美國,是美國的學者所制定,用來指導各個州的立法的工作或作為尚未形成的法律體系而創建的一步標準基礎法.
在我國,各種法律的草案皆屬此類.
而國際示範法,是指一些國際組織或一些國家為在國際活動當中獲得更多的方便或一些事物的需要制定而國際上尚未形成的法律體系做出一些鋪墊或基礎的法律文獻.但是實行還是要靠各國政府進行批准才能在批准國生效.
但國際示範法有時也作為處理多國或國際事務的準則或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