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產業投資促進聯合會

(二)參加聯合會和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一)遵守聯合會章程,執行聯合會的決議; (四)完成聯合會和專業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商會簡介

國際產業投資促進聯合會是於國內正式註冊的非政府社會團體性質的獨立法人單位。它以聯合國商業合作原則為基礎,在自願的基礎上,以華人世界的工商集團、商業組織及其他相關社會團體和產業界人士組成的理事及會員為依託,為理事及會員單位之間的相會合作及會員組織與非會員單位的相互合作、投資共贏、技術交流、實業擴張提供服務。

創會宗旨

一、發展華人社會與國際間企業投資方面的友好交流與合作關係,提高企業對國際社會責任感,增進全球中小企業與百強企業間的交流合作與對接;
二、促進中國與國際間的經濟交流與投資合作,協助中國政府及企業招商推介、技術引進、產品出口,引導國際企業進入中國市場,促進中國經濟的繁榮發展;支持與協助中國慈善公益事業,為提高中國國際地位和促進中國經濟發展貢獻力量;
三、宣傳聯合國服務全球理念及“全球協定”九項原則決議,拓展華人社會成長型企業的國際視野,提升其與國際企業溝通、交流與合作的能力;
四、促進華人社會與國際間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的友好往來,協調雙邊及多邊戰略合作夥伴關係,為促進社會和諧做出貢獻。

服務範圍

一、資產管理,興辦實業;
二、協助中國企業及產品直接進入國際市場;
三、幫助中國企業境內外融資、合作,協同中國政府和企業進行境內外招商推介與項目對接;
四、幫助會員企業進行項目前期調查和研判,引導和組織會員間的聯誼和互助活動,促進會員間經濟與情誼交流。
五、策劃舉辦各類國際會展、投資論壇、經貿考察團及其它推廣宣傳活動。

入會方式

入會須知

本會的設立旨在建立和加強本會成員和其它國內外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切實維護成員在中國投資的合法權益,幫助成員在大陸和海外尋找商機,拓展會員上市融資和併購渠道,為成員提供國內外政策法規諮詢,為企業投資決策提供評估、調研和考察服務;為會員優惠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高端論壇、國際商務交流考察、社會公益活動等提供便利條件。

入會條件

一、在世界各地依當地法律註冊的組織和機構, 贊同和遵守本會章程;
二、企業首腦具國際視野及巨觀戰略思維;
三、具社會責任感,對社會、環境有較大貢獻;
四、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社會活動,積極捐贈本會,積極繳納會費;
五、熱心公益事業並有行善之舉的社會社會團體和個人。

入會方式

一、符合入會資格,經本會評選委員會成員或副會長、副理事長、副秘書長以上領導推薦,由本人(可代表所在企業)提出申請並提交登記表,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和理事長批准後,個人可定向受邀成為本會常務理事(或理事), 並獲贈常務理事(或理事)聘書(企業同時成為常務理事或理事單位);
二、符合入會資格,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請,提交登記表並捐贈本會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和理事長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正式企業會員,同時獲贈入選通知書和“會員企業”匾牌;
三、凡捐贈本會基金的社會賢達和企業,按照相關標準,可正式受邀成為本會成員並獲本會榮譽職銜,同時登載本會榮譽榜並獲贈相應榮譽證書;

聯合會章程(部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聯合會名稱:國際產業投資促進聯合會(英文名稱: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ustry investment promotion縮寫CIIP,以下簡稱聯合會)。
第二條 聯合會性質:聯合會是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批准設立的從事資本投資的各類投資主體(包括國有、民營、外資等)以及相關研究機構自願參加的行業性組織,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聯合會宗旨:聯合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積極推進投資體制改革和完善資本市場;發揮政府與投資主體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貫徹國家的巨觀調控政策,維護投資主體的合法權益,嚴格實行行業自律;促進投資決策與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聯合會的業務範圍:
1.積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巨觀經濟政策,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不斷深化投資體制改革,促進中國投資業的健康發展.
2.充分發揮政府與投資主體、投資主體與投資主體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貫徹政府的產業政策和投資政策,提供巨觀經濟信息,引導投資活動。
3. 堅持共同需求的原則,圍繞在實踐中普遍遇到的重大問題,廣泛開展投資理論研究、政策調研和經驗交流,探討各類投資主體的定位、發展戰略、經營模式,科學決策與管理等,促進各類投資主體的健康發展。
4. 促進多元投資主體格局的形成和資本市場的完善,推進投資活動的市場化、法制化、規範化。
5. 為會員和各類投資主體提供法律、會計、審計、工程諮詢、監理、資產評估等諮詢服務。
6.為會員和各類投資主體推薦投資項目,介紹合作夥伴,招商引資,拓展投資渠道,協助做好招投標工作,提供市場預測、分析、促進經濟合作。
7..組織會員和各類投資主體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國內外專業培訓和考察,提高決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8..積極促進中國投資業與國際接軌,與境外投資機構監理廣泛的聯繫,加強國際交往和經濟合作,擴大對外投資,成為投資業的對外視窗。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聯合會以單位會員為主,並吸收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聯合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聯合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聯合會;
(三)規模以上企業集團法人單位、企業家、投資部門(項目或戰略部門)及負責人。包括上市公司、擬上市擴張公司、集團企業、集團屬下投資公司以及各種有投資、擴張、或企業股權合作需求的企業單位;各種金融服務企事業單位和財務投資機構。包括風險投資公司風險投資人(VC PE )、風險投資基金出資人或管理人(LP、GP)、各種商業銀行部門及信託投資機構;具有融資需求或產業技術合作需求的各種企業單位;具有獨創的高新技術的科研單位;有產業渠道嫁接、市場渠道延伸需求的相關企業;正在開拓渠道將招商引資作為第一要務的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由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機構、跨國公司、投資基金、投資諮詢顧問公司、外資企業從事投資經營的機構和企業。
(四)個人會員是在投資研究和投資管理方面有造詣的領導和知名專家學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向專業委員會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二)經專業委員會考察同意和經聯合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該專業委員會和聯合會會員;
(三)由聯合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聯合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聯合會和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聯合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聯合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對聯合會其他會員的違法行為的檢舉權和本人的申述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聯合會章程,執行聯合會的決議;
(二)維護聯合會的合法權益;
(三)執行聯合會會員自律要求;
(四)完成聯合會和專業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五)單位會員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聯合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聯合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聯合會和專業委員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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