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地理標誌保護聯合會-簡介
國際地理標誌保護聯合會-性質
立足於國際,在平等互助基礎上
構建一個平等、民主、高水準的國際地理標誌保護合作組織,通過促進地理標誌保護界間的交流與合作,推進國際國家及世界地理標誌保護髮展目標的實現。
聯合會理事會共有三十一位常任理事,包括聯合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專屬委員會主席、創會理事和獨立理事。
國際地理標誌保護聯合會-理事會主要成員:
國際地理標誌保護聯合會會長
輪值主席:湯姆•格瑞斯
本屆會長:1名
湯姆•格瑞斯博士是美國政府International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rotection Federation的重要發起人之一,社會學者,也是地理標誌保護專家。他曾在斯洛伐克講授地理標誌保護生態學和社會地理標誌保護計畫。並授助過美國以外許多農村。他除了在政府做社會發展研究外,還在厄瓜多、委內瑞拉、波蘭和斯洛伐克舉辦研討會。他的手冊被翻譯成幾種文字在世界廣泛套用。湯姆•格瑞斯博士以其在研究領堿所做的突出貢獻而獲得2001年美國康乃狄克大學理事優秀獎。“自然發展”項目己獲得2001年國際發展協會組織創新獎。
國際地理標誌保護聯合會-委員會:
國際地理標誌保護聯合會-委員會組成:
IGIPF傳統工藝品行業委員會 IGIPF中藥材行業委員會 IGIPF水產行業委員會 IGIPF家禽畜牧行業委員會 IGIPF果品行業委員會 IGIPF茶葉行業委員會
IGIPF酒類行業委員會 IGIPF糧油行業委員會 IGIPF菌類行業委員會
IGIPF蔬菜行業委員會
國際地理標誌保護聯合會-國際地理標誌保護聯合會使命:
1、 為國際及世界各國地理標誌保護界專家,學者提供一個高層對話平台;特別服務於中小型地理標誌保護企業、團體,幫助他們拓展市場空間和知名度,為他們提供有力的市場支援,建立夥伴關係。以增進和深化地理標誌保護貿易和投資聯繫。
2、 增進國際區與世界跨地域,跨領域的相互理解,增強國際區與世界相關行業的社會責任感,在尋求增長和進步過程中和諧共生。
3、 建立網路機制和戰略聯盟,增加地區間、行業間的貿易和投資機會。
國際地理標誌保護聯合會-戰略:
1、 經常性地舉辦各種會議,如組織年會,展覽會、研討和座談,討論和推介國際地理標誌保護髮展、貿易、投資及環境保護方面的重要問題。
2、 激發各國各地區相關地理標誌保護機構間的主動性,促進和強化各國各地區間地理標誌保護社團或商業團體之間在地理標誌保護合作、貿易和投資等領域的夥伴關係。
3、 把握可能影響地理標誌保護經濟的全球和地區性經濟發展趨勢。
4、 甄別隨時出現的、可能影響地理標誌保護經濟的各種問題並發布相關資訊,揭示和彰顯新出現的投資機會。
5、 開展有助於實現IGIPF宗旨的各類研究活動。
6、 通過網路化的安排,增進相關行業間的聯繫。
7、 成立一個研究及培訓中心,以增強組織成員的管理和創新能力。
8、 我們還同意設立適當的機構,以實現IGIPF的理想和目標。
《國際地理標誌保護聯合會組織機構章程》
國際地理標誌保護聯合會
第一條 本組織名稱:國際地理標誌保護聯合會INTERNATIONAL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ROTECTION FEDERATION(IGIPF)。
第二條IGIPF 是國際區地理標誌保護業非贏利性合作組織。
第三條IGIPF立足於國際地區,以"聯合、服務"為宗旨,維護成員的權益,加強成員間、區域間的合作與交流,開發資源,開拓市場,促進成員事業興旺發達,推進全球地理標誌保護業的發展。
第四條 香港為IGIPF秘書處常設機構所在地。
第五條IGIPF遵守所在地有關法律、法規,尊重各成員的道德文化和習俗。
第六條IGIPF的活動範圍
(一)每年召開年會、研討及其它專題會議;
(二)在全球設立辦事機構,為成員事業發展提供幫助與服務;
(三)提供區域及全球地理標誌保護信息、動向;提供管理、經營和技術培訓與諮詢;
(四)推選國際地區最佳地理標誌保護人物等年會獎;
(五)成立研究及培訓中心,提供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
(六)每年在成員所在地輪流舉辦國際國際地理標誌保護推介會,向公眾宣傳和推介會員。
第七條 IGIPF成員分為創會成員、基礎會員、榮譽會員和終生會員。
第八條 業界有一定成就和影響、承認本章程的機構與個人,接受本章程的約束,均可申請為IGIPF正式成員。
第九條 IGIPF成員註冊的程式是:
(一)提交註冊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行使審批職權;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國際地理標誌保護聯合會註冊通知書》。
第十條 太地理標誌保護合作組織的成員,可享有以下權益:
(一)享有對IGIPF工作的發言權、建議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IGIPF有關活動的承辦權或贊助權;
(三)享有社會各界和會員之間給予的特別優惠;
(四)有權使用IGIPF提供的行業數據信息和諮詢;
(五)有權參加IGIPF組織的年會評選活動;
(六)有權要求IGIPF協助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七)有權提議IGIPF就其所關心的問題舉辦專題研討會;
(八)有權向IGIPF推薦或培訓人才;
(九)享有IGIPF賦予會員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 成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IGIPF章程及有關規定,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參加IGIPF成員大會及相關活動;完成IGIPF交辦的工作;
(三)維護IGIPF的形象;為IGIPF提供真實可靠的資料與信息;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IGIPF規定的其它相關義務。
第十二條 成員退出和取消資格
(一)因故退出IGIPF的成員,書面通知秘書處,秘書處報告理事會。
(二)任何成員,如違背章程、信譽或連續二年不參加活動的,報告理事會三分之二會員通過,均會被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IGIPF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
第十四條 IGIPF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三)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審議秘書處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IGIPF理事會須1/2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IGIPF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
第十七條 IGIPF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體會員大會1/2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IGIPF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IGIPF簽署重要檔案,批准IGIPF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IGIPF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是IGIPF的日常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 IGIPF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四)提名各辦事機構、代表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 IGIPF經費來源於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和開展活動等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IGIPF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 IGIPF財務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IGIPF的資產在理事會的管理下使用。並將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章程修改及附則
第二十五條 IGIPF修改章程,經理事會審議,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IGIPF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