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本體論

國際法本體論,作者,羅國強,由法律出版社於2008-4-1出版。

基本信息

作 者:

羅國強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8-4-1版 次:1頁 數:293字 數:238000 印刷時間:2008-4-1開 本:大32開紙 張:膠版紙 印 次:1I S B N:9787503682971包 裝:平裝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本書是作者在其學位論文“論新世紀國際法之本體”的基礎上,修改、充實而成的。羅國強博士提出的國際法本體論,試圖通過回答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國際法是什麼”等問題,旨在探討國際法的性質、效力、淵源等國際法的基本理論,重新解釋自然國際法及其在新世紀中的適用,從而對我國國際法理論發展的新思路,有所貢獻。

作者簡介

羅國強(Steel Rometius),男,1977年生,四川成都人。現為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講師、華東政法大學博士後。
2000年畢業於上海財經大學國際經濟法專業,獲法學學士學位。2003年畢業於武漢大學國際私法專業,獲法學碩士學位。2006年畢業於復旦大學國際法專業,獲法學博士學位。曾獲人民獎學金、貝克·麥肯斯獎學金、光華獎學金一等獎、美邁斯獎學金一等獎、三星獎學金一等獎。
在《比較法研究》、《法學評論》、《法學》、《政治與法律》、《國外社會科學》、《國際金融研究》、《財經科學》、《國際觀察》、《當代亞太》、《西亞非洲》、《農業經濟問題》、《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國際經濟法學刊》等核心刊物上發表文章20多篇,其中多篇文章被《人大複印資料》(國際法學、農業經濟導刊等)全文轉載。單獨負責上海市級項目3項。合譯:《國際法:政治與價值》、《論捕獲法》。參編:《國際法》、《國際法院新近案例研究》等。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國際法本體之界定
一、本體與本體論:揚棄與引入
二、國際法的本體
三、引入本體與本體論概念之意義
第二節 四百年國際關係的演變及其與國際法的互動
一、近代國際關係與國際法之初生
二、現代國際關係與國際法之形成
三、當代國際關係與國際法之成熟
第三節 國際法在新世紀的機遇與挑戰:必要性與可能性
一、必要性:對挑戰的回應
二、可能性:對機遇的把握
第四節 研究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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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導論
第二節 四百年國際關係的演變及其與國際法的互動
國際法是調整國際關係的有拘束力的法律規範之總稱。從這個初步定義上,不難看出國際關係與國際法之間存在如下關係:國際關係是國際法的實質淵源,有國際關係才有國際法,國際法的發展要與國際關係的演變相適應;國際法產生後就會反作用於國際關係,以國際關係為其調整對象。
近四百年來的國際法發展,無疑是與國際關係的演變息息相關的。故而對國際法發展階段的劃分,應該以國際關係的質變為基礎。然而,國際法有其獨立性,其發展並不總是與國際關係的演變保持嚴格一致,換言之,雖然社會發展規律要求國際法適應國際關係的發展,但是國際法往往不能跟上後者演變的步伐,這就是為什麼當國際關係發生劇變之時國際法經常處於尷尬地位的原因。因此,雖然國際法必然要適應國際關係的發展,且國際法也應當有近代、現代與當代之分,但是其涵蓋的具體時間跨度並不與國際關係的發展進程完全吻合,至少,那種精確地以1914年和1945年為分割點的做法並不必然是合理的。本文對國際法發展階段的劃分,就是依循上述思路進行的。
一、近代國際關係與國際法之初生
第一階段,即所謂的近代國際法階段,從17世紀初到19世紀中葉,國際法在歐洲產生並形成初步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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