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國際商事仲裁協定(internationalc01Timercialarbitrationagreement)是指雙方當事人同意將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國際商事爭議交付仲裁解決的一種書面共同意思表示。一項有效的國際商事仲裁協定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仲裁協定的主體必須合格,即簽訂仲裁協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一般而言,各國通常適用當事人的屬人法來判斷其是否具有簽訂仲裁協定的行為能力。
2.仲裁協定的訂立必須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與平等協商為基礎,不允許一方當事人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另一方。
3.仲裁協定中約定的提交仲裁解決的爭議必須具有可仲裁性,即必須是有關國家法律允許通過仲裁方式處理的事項。否則,仲裁機構便不能受理當事人提交的案件,即使受理並做出了裁決,該項裁決也是無效的,不會得到有關國家的承認與執行。
4.仲裁協定的形式必須合法。儘管世界各國在這方面的規定不盡一致,但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及有關國際公約都要求仲裁協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只有少數國家或國際條約承認口頭形式。因此。一項仲裁協定究竟應當採用何種形式方為有效,須依仲裁地國法和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地國法的有關規定來判斷。
作者簡介
張瀟劍,男,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兼任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理事、北京市法學會理事、北京市法學會國際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1999年在建國五十周年之際,被北京市法學會授予“優秀中青年法學會”榮譽稱號,目前從事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國際商事仲裁、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等領域的教學與研究工作。已發表的成果主要有:《國際強行法論》(專者,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涉外民法判例分析》(主編,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95年)、《國際法上的人權》(合著,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國際法(第二版)自學考試指志與解題》(主編,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商事仲裁法學》(合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等;此外,在《中國法學》、《中外法學》、《清華法學》、《法學家》、《法治論叢》等法學刊物和法學論文集上發表學術論文若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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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國際民事訴訟
第一節 國際民事訴訟法概述
第二節 外國人的民事訴訟地位
第三節 國際民事司法管轄權
第四節 國際司法協助
第二章 國際商事仲裁
第一節 國際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節 國際上主要的常設國際商事仲裁機構
第三節 國際商事仲裁協定
第四節 國際商事仲裁程式
第五節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第三章 國際投資爭議解決中心
第一節 國際投資爭議及其解決方法概述
第二節 《華盛頓公約》與ICSID體制
第三節 關於中心的若干基本問題
第四節 中心解決國際投資爭議的管轄權
第五節 中心解決國際投資爭議的方法
第六節 我國對外來投資爭議的解決
第四章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
第一節 GATT爭端解決機制的簡要回顧
第二節 烏拉圭回合在爭端解決機制問題上所做的努力
第三節 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創新
第四節 WTO爭端解決機制解析
第五節 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若干不足
第六節 分析與結論
附錄
一、有關解決爭議的國內立法、司法解釋和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錄)
二、有關解決爭議的國際公約和國際規則
民事訴訟程式公約
海牙協定選擇法院公約
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
關於民商事案件管轄權及判決執行的公約
民商事案件國外調取證據公約
民商事案件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公約
民商事案件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公約附加議定書
國際司法救助公約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調解規則
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的公約
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仲裁程式規則(仲裁規則)
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調停程式規則(調停規則)
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調解和仲裁訴訟組織的程式規則(組織規則)
世界貿易組織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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