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法律關係是法律規範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律關係由法律關係主體、法律關係內容(權利義務)和法律關係客體三要素構成。
商事法律關係:指一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而形成的社會關係,主要包括商事組織關係和商事交易關係。
商事法律關係的主要標誌是商人和商行為。
商人,是以自己名義實施商行為並以此為常業的人,在我國,商人主要包括:(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2)合夥企業:與獨資公司相對,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定,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4)聯營企業:聯營企業(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5)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商行為,就是適用商事法律規範的營利行為。從本質上講,商行為就是市場中經常化、專門化和規範化的行為。
內容
商事法律關係包括商事財產法律關係和商事人身法律關係兩大類。
1、商事財產法律關係,包括內部商事財產經營法律關係(如合夥經營法律關係、投資股份法律關係)和外部財產交易法律關係(如商事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股票交易法律關係)。
2、商事人身法律關係,包括商事營業主體內部組織管理法律關係(如公司內部的組織管理法律關係,分支公司與本公司的法律關係)和商事營業主體之間的人身權法律關係(如商業名稱法律關係、商譽權法律關係)。
特徵
商事法律關係,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一種特殊形式,自然具有民事法關係的屬性和基本特徵。但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特別的一類,商事法律關係還有區別於其他民事法律關係的一些基本特點。這些特點是:
l.商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至少有一方是商事營業體,即必須是發生在商人之間或商人與非商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商事法律關係的主體,雙方既可以都是商人,也可以只有一方是商人而另一方是非商人。
2.商事法律關係,作為商事交易法律關係,其客體僅限於商行為,其行為標的是具有商品屬性的有形體或無形體的商品。非商行為的一般民事法律行為及其標的,則不是商行為和行為的標的。商事中的物權,由商事契約訂定,仍以債的關係對待。
3.商事法律關係的內容--商事權利和商事義務,均具有營利的性質,即表現為經營性商事權利和經營性商事義務。
確立標準
既然商事關係的主要要素包括商人和商行為,而商人和商行為在很多情況下又不可能同時存在於一個法律關係中。因此如何確定商事法律關係就成為立法中和學理上應當解決的一個主要問題。對於商事關係的確立標準和確立依據,在不同國家的立法中具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大體說來基本有三種標準,
(一)客觀標準。即以商行為作為確定商事法律關係的基本標準,在立法中先商行為的條件和範圍。凡屬從事商行為而產生的法律關係就是商事法律關係,在法律規定上適用商法的有關規定,而不論為此項行為的人是否是商人或是否屬於營業行為。反之,凡是在這種特定的行為之外的其他一切行為,在性質上都不屬於商行為,基於這些行為也不會產生商事法律關係,而只會產生一般的民事關係,在法律適用上受民法基本規定的調整。法國商法典基本上採取的此項標準。
(二)主觀標準。即以商人作為確定商事法律關係的基本標準。在立法中先規定什麼是商人及商人應當具備的條件,然後規定凡是商人作為營業活動所從事的一切行為在性質上都屬於商行為,基於該行為所產生的法律關係都屬於商事法律關係。反之,如果這種行為不是由商人所實施的,那么這種行為就不能算作是商行為,基於該行為也不會產生商事法律關係。德國商法典基本上採取的這種標準。
(三)折衷標準。即兼採用主觀、客觀兩個標準作為確定商事法律關係的標準。具體做法是首先將商行為區分為兩種:對於凡符合法律規定的某些特定行為(如證券行為、票據行為等),不作主體限制,即無論其實施主體是否是商人,其行為在性質上都屬於商行為,都會產生商事法律關係。而對另外的一些行為(如一般買賣行為等)則必須是由商人所為時,其行為在性質上才能算作是商行為,才會產生商事法律關係。這種體系主要以日本商法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