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工程承包[工程類概念]

國際工程承包[工程類概念]

國際工程承包是指一個國家的政府部門、公司、企業或項目所有人(一般稱工程業主或發包人)委託國外的工程承包人負責按規定的條件承擔完成某項工程任務。國際工程承包是一種綜合性的國際經濟合作方式,是國際技術貿易的一種方式,也是國際勞務合作的一種方式。之所以將這種方式作為國際技術貿易的一種方式,是因為國際承包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包含有大量的技術轉讓內容,特別是項目建設的後期,承包人要培訓業主的技術人員,提供所需的技術知識(專利技術、專有技術),以保證項目的正常運行。

基本信息

項目類型

1、基礎設施(交通能源通訊農業工程等)和土木工程(包括事業單位:學校、醫院、科研機構、演劇院、住宅房產);

2、以資源為基地的工程;

3、製造業工程。

承包種類

國際工程承包講義國際工程承包講義
按承擔責任劃分

1、分項工程承包契約:發包人將總的工程項目分為若干部分,發包人分別與若干承包人簽訂契約,由他們分別承包一部分項目,每個承包人只對自己承包的項目負責,整個工程項目的協調工作由發包人負責。

2、“交鑰匙”工程承包:交鑰匙工程指跨國公司為東道國建造工廠或其他工程項目,一旦設計與建造工程完成,包括設備安裝、試車及初步操作順利運轉後,即將該工廠或項目所有權和管理權的“鑰匙”依契約完整地“交”給對方,由對方開始經營。因而,交鑰匙工程也可以看成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管理契約。要完成交鑰匙工程,不等於組織大而全的集團公司,而是按市場經濟規律,本著互惠互利、相互促進及相互支持的原則。要承擔交鑰匙工程,服務單位沒有一定經濟實力是不行的。

3、“半交鑰匙”工程承包:承包人負責項目從勘察一直到竣工後試車正常運轉符合契約規定標準,即可將項目移交給發包人。它與“交鑰匙”工程承包契約的主工區別是不負責一段時間的正式生產。

4、“產品到手”工程承包:承包人不僅負責項目從勘察一直到正式生產,還必須在正常生產後的一定時間(一般分為二、三年)內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設備維修等,確保產品符合契約規定標準。

按計價方式劃分

1、固定價格契約,或稱總包價格契約:固定價格契約是指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價款不再調整的契約。雙方需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契約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以及承包風險範圍以外的契約價款調整方法。

2、“成本加費用”契約:是指承包人墊付項目所需費用,並將實際支出費用向發包方報銷,項目完成後,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承包內容

1、建築項目的諮詢,工程設計……等技術服務。

2、材料、設備的採購、動力提供。

3、施工、安裝、試車。

4、人員培訓,使業主今後能管理工程,也有施工中就培訓。

5、建成項目的管理、指導、供銷。

契約內容

招標成交的國際工程承包契約不是採取單一契約方式,而是採取另一種契約方式,這種契約是由一些有關檔案組成的,通常稱為契約檔案(contractdocuments)。

契約檔案包括:招標通知書、投標須知、契約條件、投標書、中標通知書和協定書等。按照國際上通用的"契約條件",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代表權責條款

契約中應該規定,發包人須將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及時通知承包人,監理工程師是發包人的代理人,在監理工程師中選定監理工程師代表負責監督工程施工和處理履約中出現的問題。

2.工程承包的轉讓和分包條款

契約一般規定,承包人未經發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將全部契約、契約的任何部分、契約的任何利益和權益轉讓給第三者。經發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承包人方可把部分工程分包給他人,但原承包人仍對全部工程負責。

3.承包人一般義務條款

根據契約規定,承包人應該負責工程項目的全部設計和施工,並無償提供為施工所必備的勞務、材料、機器設備及管理知識。

4.特殊自然條件和人為障礙條款

工程承包契約,一般來說履行契約時間較長,在履行契約中,可能會由於特殊自然條件和人為原因給工程的施工帶來困難,必須採取一定的措施才能排除,例如,增加施工機械設備、勞動力、材料等,這樣就要增加承包費用或推遲工程進度。以上問題須經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的代表確認,發包人才能償付額外增加的費用或同意工程延期。

5.竣工和推遲竣工條款

契約中規定竣工時間和標準,工程完成後承包人經監理工程師或其代表驗收無誤後發給竣工證明,標誌著工程項目已全部竣工。如果出現一些特殊情況,如工程變更、自然條件變化、人為障礙使工程延誤,承包人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可以延長工程的竣工期限。

6.專利權和專有技術條款

承包人或分包人須向發包人提供專利和專有技術,並承擔被第三方控告契約範圍內專利權為非法、以及專利權被第三方侵犯時的責任;承包人提供的專有技術,雙方應訂立保密條款。

7.維修條款

契約中的維修條款是說明維修期限和維修費用的負擔問題。維修期限一般是從竣工證書籤發之日起計算,一般土木工程維修期為十二個月。在維修期內,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工程缺陷進行維修、返工或彌補等。如果工程的缺陷是由於承包人的疏忽造成,由承包人負擔由此而引起的費用。如果由於其他原因造成,由發包人負擔費用。

8.工程變更條款

契約簽訂後,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有權改變契約中規定的工程項目,承包人應按變更後的工程項目要求進行施工。因工程變更增加或減少的費用,應在契約的總價中予以調整,工期也要相應改變。

9.支付條款

支付條款一般規定在契約條件的"特殊條件"之中,主要包括:

(1)預付款:工程開工前,發包人應按契約規定支付給承包人一部分預付款,預付款金額一般是契約總價的5-15%以便承包人購置機械設備和採購材料等。

(2)臨時結算:發包人每月向承包人支付一次,發包人每月支付的金額應扣除承包人的保留金,保留金通常是每月支付金額的5-10%左右,但保留金的累計金額達到契約總價款的5%時,就不再扣留,承包人交付的保留金應在工程竣工和維修期滿後全部退還給承包人。

(3)支付期限:一般規定,在監理工程師簽發給結算單之日起十五至三十天以內,發包人要向承包人付清費用。

(4)遲付加息:如果發包人不按規定付款,應按工程項目所在國中央銀行放款利率加息。後結算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發包人付清全部價款。

10.違約懲罰條款

契約項下的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契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違約的行為,針對各方違約的情況,分別訂立違約懲罰條款。

(1)對承包人違約的懲罰:承包人凡是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而轉讓和分包承包工程;承包人凡是無正當理由不按時開工;承包人未按契約規定標準準備材料;承包人不聽從監理工程師的正當警告;承包人忽視工程質量等,均屬承包人的違約行為。對此,發包人有權終止契約,沒收承包人的履約保證金或者採取其他必要的懲罰措施。

(2)對發包人違約的懲罰。

凡是以下情況即構成發包人違約:未向承包人按時支付費用;干擾、阻礙或拒絕向承包人簽發付款證明;無正當理由中途決定停工,故意製造事端,挑剔和責難承包人等等。

對於發包人的違約行為承包人有權終止契約,發包人須賠償承包人因準備開工或施工中所有費用的支出和機器設備折舊費用,運輸費用等。

除上述契約條款外,還要訂立仲裁條款,特殊風險條款等。

承包特點

1、項目內容複雜廣泛

2、工程周期長、風險大

3、對項目的水平要求比較高

4、國際工程承包是一種典型的國際服務貿易

5、差異性大

6、綜合性強

7、貿易壁壘盛行

承擔保險

一、國際工程承包活動的風險

1、政治風險

2、經濟風險

3、其他風險

二、國際工程承包的險別

1、工程一切險

2、第三方責任險

3、人身意外險

4、汽車險

5、貨物運輸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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