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服務貿易的成因
國際保險服務貿易的展開是基於以下四個原因:1.國際貨物貿易發展的需要。
國際保險服務貿易與國際貨物貿易息息相關,這是古來有之的事實。運輸保險和信貸保險歷史上就隨著國際貨物貿易的進行而產生。無論是對國際貿易交換中的CIF(成本加保險和運費)條款,還是FOB(離岸價)條款,最終承擔風險的都是進口商,因此,它有權在國際範圍內選擇保險商,而不是僅限於保險利益所在地。如果發生異國之間的服務提供及保費支付,從廣義上講,就形成國際保險服務貿易。
2.社會不確定風險因素增加,風險增大。
保險客戶的數量、規模及風險的複雜性增加,以及風險的國際性特徵日趨明顯,導致保險服務的國際化趨勢增強。保險商為了保存自己的保持能力(抗風險能力),分散風險,往往在國際範圍內尋求再保險商,將自己的服務項目按比例委以再保險商服務。特別是在開發中國家,由於市場規模的限制和缺乏過去的經營經驗,年青的國內市場規模無力承擔本地的所有保險,因此只能嚴重依賴國際再保險市場。比起直接保險,再保險在傳統的國際和國內市場上,管理規章要少得多。這種比較自由的狀況,使得再保險集團在國際保險服務貿易中起著更為積極的作用。在我國保險法中就明文規定:除人壽保險業務外,保險公司應當將其承保的每筆業務的百分之二十辦理再保險。雖然對再保險分出業務向境外進行有限制,但對風險較大,數額較大的項目,則必須尋求國際合作。這也表明國際再保險服務的重要性。
3.保險經紀人的促進。
保險經紀人在國際保險服務貿易中扮演著重要角色。這些經紀人通過自己遍及世界各地的辦公網路,幫助跨國公司、工商業集團,並向他們提供風險管理建議、本地保險市場知識,以及財產轉讓方面的法規等,同時選擇合適的保險商。這些經紀人在幫助跨國公司合併其全球的保險項目,提供複雜的再保險網路服務,促進國際保險服務貿易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它們有時甚至左右著一定的保險服務市場及其貿易。
4.跨國公司自辦保險業務的開展。
近年來,由大公司自己創辦的被稱作“支配性保險公司(CaptivelnsuranceCompany)”,呈增長趨勢。這些公司的保險服務主要為了滿足自己業務的需要。它們大部分都設在離岸金融中心,一般它們不經營(未被允許)本地業務。如果保險服務貿易自由化,那么每個公司只需要一個保險商,而不要到一個國家,再購買本地公司的保險。這種保險服務的提供,雖然支付發生在公司內部,但由於跨國經營的過境,支付實質上也發生了過境,從而也應視作服務貿易的發生。儘管在許多發達及開發中國家,禁止從國外取得保險,或通過法規來引導進口商使用本國保險,但是,投保人卻在許多風險種別上趨向於在其他保險市場投保。比起保險利益而言,當經紀人位於不同地點時,這種衝突情況更明顯。
隨著外國保險商紛紛參股於東道國保險公司或在本地建立分支機構,國際保險服務貿易量日趨增大,且對世界經濟的發展起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保險商也出於滿足本國跨國公司投保人的需要,或通過地理位置的分散,使保險品種多樣化,或創造更好的競爭形象和商譽及在新的經濟擴張中,賺取高額的潛在利潤等動機,擴大跨國經營,從而使保險服務進一步全球化。特別是長距離通訊技術的發展,使得長距離的保險服務貿易的增加成為可能,進一步繁榮了國際再保險市場,使保險過境服務也進一步增加。
國際保險服務貿易的壁壘
在許多國家,保險管理,傳統意義上所奠定的角色,考慮的是經濟的、社會的和其他性質的國家利益。理性的保險服務貿易的保護主義可分為兩類:首先是基於社會政治的理由而施行有效國家項目或政府保險服務;其次是基於經濟的正當理由,如保護外匯儲備,由保險業投資和稅收的徵集而產生的基金之需要。保護主義的直接作用是有利於本國保險服務商,並使之獲得更多的保險服務項目。國際保險服務貿易的壁壘問題主要出現在“過境貿易”和“建立機構的貿易(商業存在)”過程中。
直接的壁壘(限制措施)阻礙或阻止外商提供保險服務。這些都是非關稅壁壘。間接的貿易壁壘是在外商與本地商人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直接的貿易壁壘在保險服務“過境貿易”中,主要與“保險範圍的本地化”要求有關。如運輸保險,在許多國家得到直接控制,或進口國要求接受保險,或由出口國附加保險條件。對出口保險商而言,最嚴格的直接限制是,未經允許,不準個體或公司向境外保險商投保或進行商業交易。具體的控制手段則是控制外匯的支付。因為如欲向外商投保,則必須支付外匯。
直接限制“商業存在”類保險服務貿易,通常與“所有權本地化”有關。許多國家要求大部分或總的利益所有權由本國掌握,即多數控股權。最終導致國有保險企業壟斷市場。這種壟斷性的市場限制行為,是針對所有國家的,而不是只對個別國家或公司。
間接“過境貿易”壁壘與貨物貿易中的關稅壁壘相當,包括外匯控制、處罰或對本地居民在外國保險商那裡投保(包括再保險)課以稅收,或要求外國保險商或再保險商為了本地利益而承保等。
間接的限制“商業存在”,一般是在市場準人方面採取歧視性的限制措施,或增加外資企業的市場經營成本。對於本地保險商許可證形式的限制,主要是具體的保險契約設計、一定類型的保險儲蓄和一定量的公共利益要求。許多國家還採取法律或規章形式來直接影響經營的成本——利潤結果,如歧視性的稅收、理賠要求。在要求外資保險公司資產本地化過程中,將適用更嚴格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國民待遇原則顯然不適用於外商在本地市場之上。
此外,對再保險商的經營範圍和內容的限制,以及對商業存在施加就業人員的入境或選擇限制,也構成貿易壁壘。在我國保險總則中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在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這表明外國保險商欲取得我國境內保險服務,則必須在我國境內有“商業存在”,如果在“商業存在”上有限制,顯然就影響市場準入,構成貿易壁壘。同時根據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於境內保險商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優先向境內保險公司辦理,這也是一種有利於本地保險商的規定。更為嚴重的是規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許可權制或者禁止保險公司向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或者接受中國境外再保險分人業務。這樣的規定,顯然具有很大的彈性,很容易形成貿易壁壘。
保險服務貿易壁壘廣泛存在於各國,不僅在保險業落後的開發中國家存在,而且在保險發達的工業化國家也是如此,如在西歐的法國、德國、比利時等國,就存在各種保護本國保險業的措施。國際保險服務貿易領域存在數量限制、政府採購、進口許可證、貨幣控制及交易限制、特殊的就業條件、開業權(商業存在)、股許可權制等具體的壁壘形式,而且這些是各國使用頻率較高的限制形式。
國際保險服務貿易的現狀
國際保險服務貿易主要通過兩個途徑來實現:一是過境貿易,像海洋運輸、航空及車輛運輸保險服務、衛星發射等財產性保險服務、再保險及輔助性保險等都涉及過境保險服務貿易活動。
二是在東道國建立保險分支機構,通過商業存在,在東道國保險服務市場提供服務,從而形成的保險服務貿易。該類服務項目可以涉及所有的商業性保險服務。
第一類保險服務貿易依賴於貿易雙方,而不是保險利益的所在地;第二類保險服務貿易則主要依賴於保險利益的所在地。通過這兩類保險服務的提供,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國際保險服務貿易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