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理公約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全稱《國際保付代理公約》,1988年5月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通過。國際保理是20世紀60年代發展起來的一種國際貿易結算方式。目前,國際上參加國際保理聯合會的國家已有130多個。

《國際保理公約》中的保理定義

保理系指賣方或供應商或出口商與保理商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關係。根據該契約,賣方(供應商、出口商)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契約所產生的應收帳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兩項:(1)貿易融資。出口商可運用保理業務向買方提供無追索權的、手續簡便的貿易融資,出口商出售貨物後可以獲得80%的預付款融資和100%的貼現融資。(2)銷售分帳戶管理。在出口人敘做保理業務後,保理商會根據出口人的要求,定期、不定期的向其提供關於應收帳款的回收情況、逾期帳款情況、信用額度變化及對帳單等各種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出口人進行銷售管理。(3)應收帳款的催收。保理商一般都有專業人員和專職律師處理帳款的追收,並且保理商還會根據應收帳款的逾期時間採取信函通知、打電話、上門催款及採取法律手段等。(4)信用風險控制與壞帳擔保。在出口人與保理商簽訂保理協定後,保理商會對進口人核定一個信用額度,在協定執行過程中,隨時根據進口人資信狀況的變化對信用額度進行調整。對出口人在核准信用額度內的應收帳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壞帳擔保。因此可見,保理實際上是一種融結算、管理、擔保、融資為一體的綜合性服務業務,本質上是一種債權轉讓。
國際保理的業務流程:出口人查詢進口人的資信情況→簽訂保付代理協定→進出口人簽訂買賣契約→出口人裝貨、制單並交單→出口保理商向進口保理商提出委託→進口保理商向進口人提示單據,付款人付款/拒付。
1992年中國銀行在中國率先推出國際保理業務,並於當年加入國際保理聯合會,接受了《國際保理公約》、《國際保理管理規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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