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便利海上運輸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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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便利海上運輸公約(Convention on facilitation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affic)
為了簡化從事國際航行船舶抵達、停留和離開港口的手續和減少這方面的檔案要求和程式,在一些航運已開發國家的要求下,1965年4月,國際海事組織(原名為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在倫敦召開外交大會制定了《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該公約由十六條法律條款和一個附則組成,附則分為五節,每一節都有若干“標準”和“推薦做法”.該公約於1967年3月5日生效,現有締約國106個.此後於1973年作過修改,並分別於1969年、1977年、1986年、1987年、1990年、1992年、1993年、1996年、1999年、2002年和2005年對附則作過幾次修改.除2005年修正案將於2006年11月1日生效外,其餘各項修正案均已生效。公約在船舶和人員的抵離、停留,以及公共衛生和檢疫等方面作了規定。公約將這些規定分為“標準”和“推薦”兩類。“標準”是各締約國政府為便利國際海上運輸而必須實施的統一措施,“推薦做法”是各締約國為便利國際海上運輸最好能實施的措施。各締約國應接受公約所定的“標準”,並使本國的規定與之吻合。同時,各締約國還應儘可能使本國的措施與“推薦做法”一致。
我國於1994.12.29決定加入,1995.1.16交存加入書,1995.3.16對我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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