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貿易菸草類貨物進出口內部管理辦法

國煙法【200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大連、深圳市菸草專賣局(公司):
現將《國營貿易菸草類貨物進出口內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營貿易菸草類貨物(以下簡稱菸草類貨物)進出口管理,維護菸草類貨物進出口秩序,促進我國菸草類貨物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菸草專賣法及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菸草類貨物是指:未去梗的烤菸(商品編碼24011010);其他未去梗的菸草(24011090);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烤菸(24012010);其他部分或全部去梗的菸草(24012090);菸草廢料(24013000);菸草制的雪茄菸(24021000);菸草制的捲菸(24022000);菸草代用品製成的捲菸(24029000.1);菸草代用品製成的雪茄菸(24029000.9);供吸用的菸絲,無論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菸草代用品(24031000);“均化”或“再造”菸草(24039100);菸草精汁(24039900);成小本或管狀捲菸紙(48131000);寬度不超過5厘米成卷的捲菸紙(48132000);其他捲菸紙(48139000);二醋酸纖維絲束(55020010);卷煙濾嘴(56012210);菸草加工及製作機器(84781000);菸草加工及製作零件(84789000)。
第三條 根據菸草專賣法及實施條例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告,中國菸草進出口(集團)公司統一組織菸草類貨物進出口貿易。菸草行業企業只能購進由中國菸草進出口(集團)公司組織進口的菸草類貨物;只能通過中國菸草進出口(集團)公司出口菸草類貨物。菸草行業企業購進進口菸草類貨物的餘缺調劑,由國家菸草專賣局統一組織安排。
第四條 中國菸草進出口(集團)公司根據正常的商業條件從事菸草類貨物進出口經營活動,不得以非商業因素選擇供應商。
中國菸草進出口(集團)公司對菸草類貨物貿易中出現的針對我方非商業因素措施及造成的損害負責蒐集證據,由國家菸草專賣局向有關部門舉證,保障菸草類貨物公平貿易。
第五條 中國菸草進出口(集團)公司在組織菸草類貨物進口貿易時,須辦理自動進口許可證。自動進口許可證由中國菸草進出口(集團)公司憑國家菸草專賣局有關證明,統一到外經貿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辦理,其中:菸草加工及製作機器、菸草加工及製作零件自動進口許可證,在國家菸草專賣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辦理。
為便於菸草類貨物進口貿易統計和業務需要,菸草類貨物進口貿易須使用《菸草國營貿易貨物進口專用契約》,並加蓋中國菸草進出口(集團)公司契約審核章。
中國菸草進出口(集團)公司負責對菸草類貨物進出口統計,每月向國家菸草專賣局報送菸草類貨物進出口貿易品種、規格、數量、成交價等報表;每半年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報送菸草類貨物進出口貿易有關信息。
第六條 進口菸草類貨物必須符合我國技術、質量、檢疫等標準。出口菸草類貨物應符合外方技術標準和要求。
第七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計畫管理部門依法管理菸草類貨物進出口總量,並與中國菸草進出口(集團)公司共同協調菸草類貨物進出口工作。
菸草類貨物進出口辦理程式
(一)菸草類貨物進出口需求(不含捲菸、雪茄菸)由基層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於每年10月中旬向所在省級菸草專賣局提報下年度進出口需求。各省級菸草專賣局審核匯總後,每年10月底前報送國家菸草專賣局計畫管理部門,同時抄送中國菸草進出口(集團)公司、中國菸草物資公司、中國菸葉生產購銷公司、中國菸草機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捲菸、雪茄菸進口,由省級菸草專賣局審核匯總後,每年5月中旬、10月底之前,分兩次向國家菸草專賣局計畫管理部門報送下一個半年的進口需求,同時抄送中國菸草進出口(集團)公司、中國捲菸銷售公司。

捲菸、雪茄菸出口,由省級菸草專賣局審核後,提前一個半月,分四次向國家菸草專賣局計畫管理部門報送下一個季度的出口量,同時抄送中國菸草進出口(集團)公司。
(二)國家菸草專賣局計畫管理部門會同中國菸草進出口(集團)公司、中國菸草物資公司、中國菸葉生產購銷公司、中國捲菸銷售公司、中國菸草機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市場需求和生產需要,編制並下達進出口總需求。
(三)中國菸草進出口(集團)公司按國家菸草專賣局下達的總需求統一組織菸草類貨物的進出口貿易,各專業公司應配合工作。進口的菸草類貨物國內由各專業公司統一經營。
第八條 菸草類貨物進出口契約、國內運輸管理繼續執行現行規定。
第九條 菸草行業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擅自從事菸草類貨物進出口貿易,或購銷非中國菸草進出口(集團)公司(含子公司)統一組織進出口菸草類貨物的,根據菸草專賣法及實施條例進行處理。對直接負責人和負有領導責任者給予相應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家菸草專賣局
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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