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貿易制度
國營貿易在西方被稱作”State Trading”,在國際貿易領域有其固有的含義。現代意義上的國營貿易制度出現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戰後農產品價格下跌,農業受損、農民生活窘迫成為當時歐洲諸國和其他大英國協國家(澳大利亞、紐西蘭、南非等國)面臨的嚴峻問題。由國家設立的一系列農產品行銷局(marketing boards)應運而生,成為國營貿易企業的雛形。這些機構作為農產品市場上強有力的交易主體,致力於恢復疲軟的農業經濟,維持社會穩定。此後,20世紀30年代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大蕭條使西方自由市場經濟理論遭到了挑戰。危機讓統治者意識到國家干預的必要性,主張進行國家干預經濟的凱恩斯主義得到政府的認可。國營貿易做法在各國迅速推廣開來,並逐漸發展成為國家對特定產品的貿易權管制制度。國家通過法律賦予國營貿易企業經營特定商品的進出口貿易權,實質上保證了政府對這些企業貿易活動的間接控制。這個做法在實踐中一旦被濫用,便成為各國推行貿易保護主義政策、阻礙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工具。因而當初西方國家在起草國際貿易組織憲章(ITO憲章)時,專門加入了“限制性貿易行為”一章,將國營貿易制度視作與關稅、數量限制、補貼、海關手續並列的五種貿易壁壘之一加以規範。該章雖然隨著ITO憲章的胎死腹中而未生效,但它的主要內容——GATT 17條——因為關貿總協定(GATT)的臨時適用而生效至今,並被其後成立的WTO所認可和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