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財務管理體制
正文
中國規範國家與國營企業之間集中領導、統一計畫和相對獨立經營關係的一種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全民所有制經濟內部生產關係的表現形式,是財政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內容 包括:①固定資產再生產資金管理體制;②流動資金供應管理體制;③成本開支、補償管理體制;④純收入分配體制。通過規定固定資產再生產資金和流動資金的供應方式和使用界限、成本開支範圍和補償方式、純收入的分配形式和比例,以及企業從生產費用和利潤中建立、提取各種具有特定用途的基金的方式和標準等,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之間的物質利益關係,明確企業的經濟責任和財務自主權,把責、權、利、效緊密結合起來。
沿革 ①1953~1957年第一個五年計畫時期,實行高度集中的體制。企業的利潤按國家規定提取獎勵基金和企業主管部門從超計畫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成後,全部上繳財政。折舊基金也全部上繳財政。企業發生的虧損由財政彌補。企業所需的技術組織措施費、新產品試製費、勞動安全保護措施費、零星固定資產購置費(簡稱“四項費用”)由國家撥款解決。企業流動資金由財政、銀行負責供應。②1958~1960年實行利潤留成制。企業的“四項費用”撥款(商業部門還包括簡易倉棚修建費)、企業獎勵基金、社會主義競賽獎金和企業主管部門超計畫分成,都納入企業的利潤留成。流動資金由原來的財政、銀行供應改為全額信貸。③1961~1965年,除商業部繼續實行利潤留成外,取消了利潤留成和全額信貸制度,基本上恢復了"一五"計畫時期的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④1967年起逐步下放折舊基金,原來的“四項費用”開支由撥款改為企業留用的折舊基金開支。1969年開始停止企業從利潤中提取獎勵基金,實行獎勵基金、福利費和醫藥費合併提取的辦法,即按工資總額的11%提取職工福利基金,計入成本。1978年以前的財務管理體制總的來說,基本上是統收統支的體制。
改革 1978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以後,對國營企業財務管理體制進行了較大的改革,主要有:①改革國家與國營企業的利潤分配關係。②改革折舊基金管理辦法。③對技術開發和新產品試製採取鼓勵性政策。④改革資金撥款制度和管理辦法(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體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