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實施方案

國民體育實施方案,是近代中國為推進國民體育的發展而公布的一個重要的體育法規檔案。

《國民體育實施方案》是與《國民體育法》相匹配的實施方案,1932年8月南京第一次全國體育會議通過。《國民體育實施方案》包括目標、行政與措施、推行方法、考成方法、分年實施計畫五大部分,共35條28項80餘款。方案對《國民體育法》的內容和精神進行了詳細的注釋和說明,就如何貫徹《國民體育法》發展國民體育,提出了包括體育組織、體育設施和經費保證等方面的一系列具體的措施和方法。

比如目標的設定是:供給國民機體充分平均發育之機會;訓練國民隨機運用身體以適應環境之能力;培養國民合作團結抗亂禦侮之精神;養成國民俠義勇敢、刻苦耐勞之風俗,以發揚民族之精神;養成國民運動及遊戲為娛樂之習慣。這一目標雖然只有5條,但它卻代表了國民體育的5個目標取向,即身體發育的目標、適應環境的目標、團結禦侮的目標、規範行為的目標和康樂休閒的目標。從目標涉及的內容看,它比1929年《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中提出的增進民族之體力,鍛鍊強健之精神,養成規律之習慣,和《國民體育法》中對體育的認識要全面的多,深刻的多。它既有身體發育、適應環境、規範行為方面的目標,又有團結禦侮的目標,把體育提高到影響民族興衰的高度來認識。更值得一提的是,當時人們對體育的認識不僅僅停留在增強體質方面,還把體育與休閒娛樂結合起來,把運動習慣的養成和終生體育結合起來。所以,在目標中還包括了康樂休閒方面的內容。

又如在行政及組織系統方面,將全國的體育行政組織分教育部、各省教育廳及行政院直轄市教育局和各縣市教育局三級。設備方面,對學校體育設備從場地、建築、設定3個層面提出要求和規定。規定場地分球類、田徑賽、器械、國術及遊戲場等,場地面積與數量的多少,以每個學生至少能占空地一百方尺為標準;體育館、游泳池、體格檢查室及醫療室等也應量力建設;體育課程和課外運動需要的設備,也應充分設定。除對學校體育設備規定外,還對普通體育場的大小,器械配置等作了規定。經費方面,對各級學校體育經費、各省市縣體育場經費的劃撥、使用等問題作了規定。規定各省市縣體育場經費應由省市縣社會教育經費項撥付,各級學校的體育經費不得以學生所激的體育費併入計算。

當然,由於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人才尤其是體育人才的擁有量不同,近代體育的普及程度參差不齊,沿海省市與西北及內地省市、鄉村與城市之間的國民對體育的整體認識,開展體育運動的基礎、國民體育的普及狀況等方面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所以《國民體育實施方案》考慮到當時發展不平衡這一實際狀況,又對體育設施及推行辦法制定了分期實施的計畫。如規定中央及地方體育行政組織,各大城市體育場的設立等11個方面必須在1~2年內完成;各縣體育場的設立,由中央派遣體育專家赴各國研究調查等5個方面可在3~4年內完成;至於各鄉體育場的設立,各級學校體育設備等可延遲到5年達到方案中所規定的標準,等等。[1]

[1]崔樂泉總主編,中國體育通史,第四卷,人民體育出版社,2008: 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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