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國標
現行的行業標準是沿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1999年頒布實施的《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最高時速大於20公里、整車重量大於40公斤的電動車禁止上路。近年隨著電動腳踏車技術的改進,速度基本上已經達 到了25公里左右,重量也從原來的40來公斤增加到了50公斤左右,舊標準已經嚴重滯後於行業實際的發展。
廣東省腳踏車電動車行業協會深圳聯絡處指出,現行電動車國家標準G B 17761- 1999是1999年實施的,至今已經10多年,而有關規定電動車標準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新國標
在國家相關部門指導下,2011年11月中國腳踏車協會組織全國腳踏車標委會、電動腳踏車分標委、助力車專委會、部分重點企業、主要省市協會、相關檢驗機構成立了推動電動自行國家標準修訂工作的協調組、專家組和起草組,啟動新一輪的電動自行國家標準修訂工作。經過一年多的努力,在標準協調組、專家組和起草組多次聽取公安部、工信部、質檢總局、機車行業等領導意見的基礎上,反覆討論了修訂草稿,通過前後十一稿的修改,最終形成GB17761《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標準修訂草案。
這就是即將出台的新國標的意見徵求版本,如獲通過,有望於2013年出台正式國標。
一、標準修訂概況
本次形成的GB17761《電動車通用技術條件》修訂草案中,共有29條技術要求、53項技術條款,與現行GB17761-1991版本(一下簡稱“99版標準”)23項技術要求、34項技術條款相比,增加了6條技術要求、19項技術條款。修訂草案在“99版標準”的基礎上,完全保留了11項技術條款,修訂了16項技術條款,增加了26項技術條款,取消了10個項技術要求。
二、標準修訂特點
本次形成的GB17761《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修訂草案,在產品要求方面,主要圍繞提高產品安全性、先進性、舒適性和可操作性進行修訂。
在產品安全性方面共有42項技術條款,其中,涉及交通安全條款7項,防火安全條款11項,使用安全條款21項,財產安全條款3項,最大限度確保產品質量,防止交通事故發生,防止火災發生,防止車輛本身故障引發安全事故發生,防止車輛被盜發生;在產品先進性方面共有16項技術條款,其中,屬於首次提出的技術條款4項,國際領先的技術條款5項,提高技術要求的條款有7項,創新了電動腳踏車產品標準條款,同時與國際電動腳踏車產品標準接軌;在產品舒適性方面共有7項技術條款;在產品可操作性方面共有2項技術條款,其中,對產品的整車編碼和車輛識別進行了規定,並作為強制性要求。
三、標準修訂重點
1、車型分類
本次形成的GB17761《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修訂草案對電動腳踏車的定義進行了修改,根據我國各地的道路資源、車輛密度、人口密度、使用習慣、行駛距離、駕駛用途等不同,按驅動能量的來源方式,將電動腳踏車產品分成三類——智慧型型(Ⅰ型)、助動車(Ⅱ型)、電動型(Ⅲ型)。這樣進行分類,充分考慮了我國南北地區、東西部地區、中部地區和特大城市、大中城市、城鄉結合部與廣闊農村的消費者的不同騎行路況環境、不同騎行習慣用途,充分體現產品標準修訂的科學性、客觀性、人性化,有利於促進產品開發,技術進步,產業發展,行業規範,便於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能夠簡單、便捷地對電動腳踏車進行科學管理。
2.騎行功能
本次形成的GB17761《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修訂草案中,除對輪徑小於455mm(18英寸)的第三類電動型電動腳踏車允許不裝腳蹬騎行裝置之外,其他的電動腳踏車都必須安裝腳蹬騎行裝置。該技術條款主要是為了避免輪徑小於455mm的電動型電動腳踏車,因安裝腳蹬騎行裝置而在車輛行駛拐彎時出現車身傾斜,腳蹬刮擦地面而引起車輛翻地出現安全隱患。該技術條款既傳承“99版標準”,又符合農村及城鎮居民出行需求,已被廣大消費者所接受。
3.限速斷電功能
為了改變在用電動腳踏車車速突破32km/h現狀,防止電動腳踏車實際使用車速無限制增加,便於管理部門監管,確保電動腳踏車行駛安全,在《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標準修訂過程中,通過對國內外電動腳踏車標準廣泛調研,尤其是歐盟和中國台灣電動腳踏車標準的調研,綜合考慮我國電動腳踏車實際使用情況、道路交通安全情況、產品技術現狀和社會可接受能力,在充分徵求道路相關方意見的基礎上,將“99版標準”的“最高車速”更改為“限速斷電功能”,要求“電動腳踏車當車速達到26km/h時具有自動斷電功能,並有防篡改設計。”
4.制動功能
本次形成的GB17761《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標準》修訂草案,對電動腳踏車的制動性能提高了要求。與“99版標準”相比,在以20km/h作為試驗初速度的條件下,一方面增加了單用後閘的制動要求,另一方面又縮短了制動距離,提高了產品使用安全性。(具體見表1)
表1 制動性能對比表
5.整車質量(重量)
電動腳踏車的質量(重量)主要由車架部件、電器部件和裝飾部件組成。為了加快滿足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城市區域的擴大以及城鎮化進程的推進,消費者需要電動腳踏車能跑得更快,對電動腳踏車提出了更大容量的電池、更強負載能力的車架、更可靠的零部件、更舒適的減震系統和性能優良的制動系統的要求。為了滿足這些要求,本次形成的GB17761《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修訂草案,把電動腳踏車質量(重量)定義為不含電池,並進行分類,規定最高整車質量不應超過55kg。(具體見表2)
表2 整車質量(重量)
6.蓄電池標稱電壓
本次形成的GB17761《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修訂草案,規定了Ⅰ型、Ⅱ型的電動腳踏車蓄電池標稱電壓≤48V,Ⅲ型電動腳踏車蓄電池標稱電壓≤64V。提高Ⅲ型電動腳踏車蓄電池標稱電壓,可以有效防止電動腳踏車在日常使用中由於電器部件電流大,電線線徑細、容易老化,接觸件接觸不良等造成電路短路而引起車輛燃燒的安全事故發生。大電流是引起發熱、導線絕緣老化、漏電、直至自燃的主要原因。
7.管理及識別
目前在道路上行駛的電動兩輪車可分為電動機車和電動腳踏車兩個大類。在GB17761《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修訂草案中增設了“5.5標識”條款,明確要求每輛電動腳踏車應具有專用的“車輛識別標識”和公安部對腳踏車所要求的“唯一性編碼”標記。結合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腳踏車實行的上牌管理措施,通過以牌照識別為主,車輛識別標識、速度、重量、功率、電壓、寬度等六個方面為輔助進行區分,完全可以解決在道路上行駛的電動兩輪車屬性問題。
8.項目分類和項目合格判定條件
在GB17761《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修訂草案中,取消了“99版標準”對產品檢驗項目進行分類,即取消了否決項目條款、重要項目條款和一般項目的分類,全部技術條款均為強制性條款;調整“99版標準”對產品合格判定條件,即取消了允許有重要項和一般項不合格的條件,全部檢驗項目必須全部合格。檢驗規則的調整,對提高電動腳踏車產品質量,規範電動腳踏車產品的管理,強化電動腳踏車產品監督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詳細對比表
(增加列表)
表1 制動性能對比表
表2 整車質量(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