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檢查報告報送程式規定

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檢查報告報送程式規定

關於印發《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檢查報告報送程式規定》的通知

保監發〔2003〕113號
中國人保(控股)公司監事會、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監事會、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監事會、中國出口信用險公司監事會:
為規範國務院派駐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檢查報告報送程式,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保監會制定了《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檢查報告報送程式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三年八月十九日

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檢查報告報送程式規定



為規範國務院派駐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檢查報告報送程式,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檢查報告種類

(一)年度檢查報告。主要是對國有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主要負責人的經營行為所作檢查的報告,包括對其主要負責人的評價。
(二)專項檢查報告。主要是對國有保險公司重大問題和有關違法違紀問題進行專項檢查的報告。

二、檢查報告報送程式

(一)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應及時向保監會報送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由監事會主席簽署,篇幅較長的,應附“內容提要”。
(二)保監會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對檢查報告進行審核後,作為請示件上報國務院。

三、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有關程式

(一)對國務院領導同志在監事會檢查報告上的批示,保監會辦公廳及時印送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相關保險公司及其監事會。
(二)國有保險公司要將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精神的情況報送保監會,同時抄送有關監事會。
(三)保監會對國有保險公司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精神的報告進行審核後,轉報國務院。
(四)保監會收到國務院領導同志對國有保險公司貫徹落實的情況的批示後,印送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相關保險公司及其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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