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信息處理系統稅收繳庫業務處理暫行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庫信息處理系統稅收繳庫業務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髮 〔2006〕 26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規範國庫信息處理系統的稅收繳庫業務處理,確保國庫會計核算工作的正常有序進行,根據《國庫會計管理規定》等有關制度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國庫信息處理系統稅收繳庫業務處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至轄內代理國庫業務和國庫經收業務的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城鄉信用社。
中國人民銀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國庫信息處理系統(以下簡稱TIPS)的稅收繳庫業務處理,確保國庫會計核算工作正常有序進行,根據《國庫會計管理規定》、《國庫會計核算業務操作規程》及《中國人民銀行國庫資金清算業務處理手續》等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TIPS稅收繳庫業務,是指財政、稅務、國庫、銀行(含信用社,下同)之間,通過TIPS對稅收收入繳款書、收入退還書、更正通知書和“免、抵”稅調庫通知書等信息(以下簡稱稅收繳庫信息)進行交換和處理的各項業務。
第三條TIPS通過網間互聯實現與財政、稅務、國庫和銀行之間的稅收繳款書信息交換,也可通過國庫會計核算系統(以下簡稱TBS)利用小額支付系統與銀行之間實現稅收繳款書信息交換。
TIPS與銀行通過網間互聯交換稅收繳款書信息的,銀行通過大(小)額支付系統或同城票據交換與國庫清算資金;TIPS通過TBS利用小額支付系統與銀行交換稅收繳款書信息的,銀行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與國庫清算資金。
第四條銀行與國庫清算資金可采取集中方式和分散方式。集中方式是指銀行將應清算資金集中劃轉指定國庫,指定國庫收到資金後將屬於下級國庫的資金轉劃下級國庫;分散方式是指銀行將應清算資金直接劃轉清算國庫(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
第五條TIPS與稅務、銀行之間的信息核對由TIPS發起,原則上以TIPS為準。
第六條TIPS收到稅務機關發來的批量扣稅業務或逐筆實時扣稅業務後,通過網間互聯向銀行轉發批量或逐筆實時扣稅業務,也可通過TBS利用小額支付系統向銀行發起批量扣稅業務。
第七條本辦法適用於人民銀行各級國庫和國庫經收處。
第二章 崗位設定與管理
第八條國庫會計主管和系統維護員共同負責TIPS的用戶管理。TIPS系統中分庫和中心支庫的國庫會計主管、系統維護員分別由上一級國庫創建。
第九條國庫會計主管和系統維護員共同負責TIPS的操作員管理。系統維護員創建操作員,國庫會計主管給操作員授權。縣級國庫TIPS的操作員由管轄國庫的系統維護員和會計主管創建和授權。
第十條國庫各會計崗位人員在TIPS的操作許可權按照分級管理、相互制約、方便操作的原則設定。各相關會計崗位在TIPS的主要職責是:
國庫會計主管崗:負責用戶管理,操作員授權,參數維護,異常情況處理,重要操作事項的審批等。需要審批的重要操作事項包括:信息強制性處理,系統發生異常後的業務處理等。
明細核算記賬崗:負責紙質繳款書、收入退還書、更正通知書、“免、抵”稅調庫通知書的手工銷號和手工錄入,下載預算收入、退庫、更正和“免、抵”稅調庫明細信息,上傳預算收入報解、入庫信息和預算收支報表、庫存報表,異常情況下與稅務機關進行信息手工核對等。
覆核崗:負責紙質繳款書、收入退還書、更正通知書和“免、抵”稅調庫通知書手工錄入的覆核等。
資金清算記賬崗:負責資金與對應信息的比對,轉劃下級國庫資金,異常情況下與銀行進行信息手工核對等。
綜合核算崗:負責與資金信息相關的查詢、查復等。
系統維護崗:負責系統維護,系統管理,系統升級,用戶管理,創建、停用、註銷和刪除操作員等。
第三章 國庫的業務處理
第十一條TIPS對稅務機關通過網間互聯傳來的電子繳款書信息進行校驗,校驗無誤的通過網間互聯或小額支付系統,將電子繳款書信息傳送銀行;校驗有誤的,通過網間互聯退回稅務機關。
第十二條國庫與銀行通過網間互聯交換電子繳款書信息的,按以下流程處理相關業務:
(一)TIPS收到銀行發來的扣款成功與不成功的回執後,將回執及時傳送稅務機關。
(二)TIPS與銀行進行日間或日切信息核對,並產生扣款成功回執核對清單傳送至銀行。
(三)國庫收到銀行通過支付系統或同城票據交換劃來的稅款後,與TIPS中扣款成功的電子繳款書信息進行比對。比對成功的,下載相應的電子繳款書信息導入TBS進行相關賬務處理,並按預算級次列印電子繳稅入庫清單,作相關待報解賬戶記賬憑證附屬檔案。比對不成功的,通過原資金來賬渠道向銀行發出查詢,在收到查覆信息後作相應處理;日終處理時仍未收到查復的,TBS作掛賬處理。
(四)下級國庫的資金由上級國庫集中與銀行清算的,在資金與信息比對成功後,上級國庫將屬於下級國庫的稅款,通過大額支付系統或國庫內部往來劃轉下級國庫。下級國庫收到屬於本國庫的稅款後,從TIPS下載本級庫的電子繳款書信息,導入TBS辦理報解、入庫手續。
上級國庫收到銀行並筆劃來的稅款,應在“國庫待結算款項”科目下設定的“待劃轉集中清算資金款項戶”核算,按銀行劃款批次和收款國庫對稅款進行劃分;劃分清楚後,於當日、至遲次日上午劃轉稅款所屬國庫,並按銀行劃款批次、庫別列印電子繳款書信息匯總清單(見附表)作“待劃轉集中清算資金款項戶”借方憑證附屬檔案。
第十三條國庫與銀行通過小額支付系統交換電子繳款書信息的,按以下流程處理相關業務:
(一)國庫將校驗無誤的電子繳款書信息下載到TBS,編制小額借記業務包,通過城市處理中心(以下簡稱CCPC)傳送至銀行。
(二)國庫收到銀行發回的小額借記業務回執後,根據《國庫會計核算業務操作規程》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庫資金清算業務處理手續》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同時,將小額借記業務回執及時提交TIPS,TIPS將回執中扣款成功與不成功信息傳送稅務機關。
(三)下級國庫的資金由上級國庫集中與銀行清算的,比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辦理。
第十四條國庫收到銀行通過同城票據交換提交的紙質繳款書後,與稅務機關通過網間互聯傳來的經校驗無誤的電子繳款書信息進行手工銷號,銷號成功的,將電子繳款書信息下載到TBS進行報解、入庫處理;銷號不成功的,在TIPS手工錄入紙質繳款書,覆核無誤後將繳款書信息下載到TBS進行報解、入庫處理。
第十五條國庫收到稅務機關提交的紙質收入退還書和通過網間互聯發來的收入退還書電子信息後,根據退庫業務管理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審核無誤的,將紙質收入退還書與相應的電子信息進行手工銷號,銷號成功的,將收入退還書電子信息導入TBS進行賬務處理和款項劃轉;銷號不成功的,將相應的收入退還書電子信息退回稅務機關更改。審核有誤的,按有關退庫業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國庫收到稅務機關提交的紙質更正通知書和通過網間互聯發來的更正通知書電子信息後,根據更正業務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審核無誤的,將紙質更正通知書與相應的電子信息進行手工銷號,銷號成功的,將更正通知書電子信息導入TBS進行更正業務處理;銷號不成功的,將相應的更正通知書電子信息退回稅務機關更改。審核有誤的,按有關更正業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國庫收到稅務機關提交的紙質“免、抵”稅調庫通知書和通過網間互聯發來的“免、抵”稅調庫通知書電子信息後,根據相關檔案資料和規定進行審核。審核無誤的,將紙質“免、抵”稅調庫通知書與相應的電子信息進行手工銷號,銷號成功的,將“免、抵”稅調庫通知書電子信息導入TBS進行“免、抵”稅調庫業務處理;銷號不成功的,將相應的“免、抵”稅調庫通知書電子信息退回稅務機關更改。審核有誤的,按有關“免、抵”稅調庫業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國庫受理的無電子信息的紙質繳款書、收入退還書、更正通知書、“免、抵”稅調庫通知書,應在TIPS手工錄入,經覆核無誤後下載到TBS處理。
第十九條各級國庫日終後將TBS中已辦理報解、入庫的各級預算收入報表等上傳TIPS。
第四章 銀行的業務處理
第二十條銀行通過網間互聯接收電子繳款書信息的,在收到國庫通過網間互聯發來的電子繳款書信息的當日,根據與納稅人簽訂的代理繳稅劃款協定或納稅人發出的劃款指令,將稅款從納稅人賬戶劃轉到“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並列印電子繳稅付款憑證一式二聯,一聯據以記賬,一聯交納稅人,同時通過網間互聯將成功扣款回執傳送TIPS。
銀行在收到TIPS發來的扣款成功回執核對清單後,按清單所列金額於當日、至遲次日上午將稅款通過支付系統或同城票據交換劃繳國庫。
第二十一條銀行通過小額支付系統接收電子繳款書信息的,在收到國庫通過小額支付系統發來的小額借記支付報文後,在回執期限內,將稅款從納稅人賬戶劃轉“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並列印電子繳稅付款憑證一式二聯,一聯據以記賬,一聯交納稅人,同時向國庫返回小額借記業務回執,將稅款劃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國庫與銀行未實行資金集中清算的,銀行應將稅款劃轉到清算國庫;國庫與銀行實行資金集中清算的,銀行應將稅款劃轉到指定國庫。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賬戶餘額不足以支付電子繳款書金額的、納稅人賬戶信息有誤的,銀行應及時通過網間互聯返回扣款不成功回執,或通過小額支付系統在回執期限內返回小額支付業務回執,拒絕付款。
第五章 特殊業務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收到實時繳稅回執信息時,可以發起沖正信息沖銷該筆業務。TIPS收到沖正信息後,與對應的電子繳款書信息進行核對,確認已收到扣款成功回執的,拒絕沖正;確認已收到扣款不成功回執或未收到扣款回執的,實時向稅務機關返回同意沖正信息,並對未收到扣款回執的,通過網間互聯實時向銀行發出沖正信息。銀行收到沖正信息後,辦理沖正。
第二十五條稅務機關發現已發出的批量扣稅信息包中有錯誤的明細信息時,可以對整個信息包或其中的單筆信息發起止付申請。TIPS接收到止付申請後,檢查原批量扣稅信息包的處理狀態,並根據該信息包的處理狀態進行相應的處理。
(一)TIPS已經收到銀行通過網間互聯返回扣款成功或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返回同意付款回執的,立即返回拒絕止付的止付應答;TIPS已經收到銀行通過網間互聯返回扣款不成功或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返回拒絕付款回執的,立即返回止付成功的止付應答。
(二)TIPS尚未轉發原批量扣稅信息包的、轉發失敗的或被銀行拒絕接收的,立即返回稅務機關止付成功的止付應答。
(三)TIPS已經將原批量扣稅信息包通過網間互聯轉發銀行但扣款結果未知的,立即通過網間互聯向銀行轉發止付申請。
銀行收到止付申請後,檢查所對應的電子繳款書信息是否已扣款,如已扣款,則返回拒絕止付的止付應答;否則返回止付成功的止付應答。
(四)TIPS已經將原批量扣稅信息包下載TBS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轉發銀行但扣款結果未知的,轉發該止付申請至對應的TBS,TBS接收到止付申請後,檢查是否已經收到銀行返回的小額借記業務回執,如果已經收到同意付款的回執,則返回拒絕止付的止付應答;如果已經收到拒絕付款的回執,則返回止付成功的止付應答;如果未收到小額借記業務回執,則將止付申請轉發銀行,並根據CCPC轉來的止付應答作相應處理。
銀行收到止付申請後,檢查所對應的電子繳款書信息是否已返回小額借記業務回執,如已返回借記回執,則返回拒絕止付的止付應答;否則返回止付成功的止付應答。
第二十六條止付業務的應答方應在回執期限內做出應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稅務部門徵收的其他收入的電子繳庫也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代理國庫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辦法,並報總行備案。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TIPS系統試運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