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實施時間
自200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複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式,提高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複議暫行辦法》,結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複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具體事項的辦理。
第三條行政複議辦公室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等材料後,辦案人員應當進行登記,並依法對該行政複議申請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初步審查。
第四條 行政複議辦公室應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初步審查結果,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行政複議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
(二)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三)行政複議申請符合規定,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受理的機關提出。
第五條 經審查應依法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辦案人員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製作《行政複議案件立案審批表》,由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主管局長。主管局長應自收到《行政複議案件立案審批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立案審批。
主管局長批准後,辦案人員應製作《受理通知書(正本)》,在規定時限內送達申請人。
第六條 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辦案人員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製作《不予受理決定書》,由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審核批准後,送達申請人。
第七條 經審查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行政複議申請,辦案人員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製作《行政複議告知書》,由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批准後,送達申請人,告知其向有權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第八條 對已批准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辦案人員應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要求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製作《行政複議答辯書》,提出答辯意見。
第九條 辦案人員應對行政複議案件的下列事項進行逐項審查:
(一)是否屬於重大複雜案件,需要提交行政複議委員會集體討論;
(二)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
(三)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停止執行;
(四)是否需要向有關組織或個人調查取證。
第十條 經審查認為需要提交行政複議委員會集體討論的,由辦案人員準備案件材料,報行政複議辦公室提請行政複議委員會召開會議。
第十一條 經審查認為需要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的,辦案人員應報請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後,告知與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參加行政複議。
第十二條 經審查認為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停止執行的,辦案人員應製作《停止執行通知書》,報請行政複議委員會審議批准後,送達被申請人,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人員應報請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後,向有關組織或個人調查取證:
(一)申請人對案件主要事實有異議的;
(二)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的;
(三)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證據,可能否定被申請人認定的案件主要事實的;
(四)其他需要調查取證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人員可以當面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一)當事人要求當面聽取意見的;
(二)案情複雜,需要當事人當面說明情況的;
(三)涉及行政賠償的;
(四)其他需要當面聽取意見的。
第十五條 辦案人員當面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意見的,應製作《行政複議調查筆錄》,並由參加調查人員核實後簽名。
第十六條 根據《行政複議法》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複議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複議案件審理中止的,辦案人員應製作《行政複議中止決定書》,報請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後,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十七條 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終止的,辦案人員應製作《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報請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後,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十八條 行政複議辦公室應在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對情況複雜、需要延長行政複議期限的案件,辦案人員應製作《行政複議審理決定延期通知書》,報請主管局長審核批准後,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十九條 行政複議辦公室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由辦案人員製作《行政複議案件結案審批表》,由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主管局長審批。
主管局長批准後,辦案人員應依據《行政複議案件結案審批表》的決定內容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條 行政複議案件審結案後,辦案人員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案卷進行整理,報行政複議辦公室案卷檔案管理員審查合格後歸檔。
案卷歸檔材料應包括:
(一)正卷部分
1.卷內目錄;
2.行政複議決定書;
3.行政複議申請書;
4.行政複議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決定書;
5.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書;
6.行政複議案件答辯書;
7.行政複議案件調查報告;
8.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9.調查筆錄;
10.行政複議法律文書送達回執;
11.其他證據材料。
(二)副卷部分
1.卷內目錄;
2.行政複議立案審批表;
3.行政複議案件審理報告及領導批示;
4.行政複議結案審批表;
5.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案卷裝訂、歸檔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案卷裝訂整齊;
(二)案卷目錄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工整;
(三)案卷材料不得塗改;
(四)卷內材料每頁下方應居中標註頁碼;
(五)卷內材料規格均以A4紙為標準。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閱看案卷,應填寫《行政複議案卷借閱審批單》,由案卷檔案管理員報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批同意後,在檔案室閱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