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醫保配套措施的意見

《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醫保配套措施的意見》由國家醫保局官網2019年3月5日發布。明確在部分試點區域將藥品集中採購中選價作為醫保支付標準。

基本信息

意見全文

北京市天津市遼寧省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陝西省醫療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號)精神,做好醫療保障部門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工作,規範相關配套措施,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落實醫保基金預付政策

試點地區醫保部門根據集中採購中選藥品的採購價格、各醫療機構與企業約定的採購品種及採購數量測算帶量採購藥費金額。在醫保基金預算中明確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藥品專項採購預算。醫保經辦機構在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前,按照不低於專項採購預算的30%提前預付醫療機構,並要求醫療機構按契約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降低企業財務成本。鼓勵醫保經辦或採購機構與企業直接結算或預付藥款。

二、做好醫保支付標準與採購價的協同

各試點地區要妥善做好集中採購藥品醫保支付標準與採購價的協同,並統一試點地區內統籌基金支付的各級各類定點醫療機構同一藥品的支付標準。對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參比製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原則上以集中採購中選價作為該通用名藥品的支付標準,醫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標準進行結算。患者使用價格高於支付標準的藥品,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標準以內部分由患者和醫保按比例分擔。對部分價格與中選藥品價格差異較大的藥品,試點地區可按照“循序漸進、分類指導”的原則,漸進調整支付標準,在2—3年內調整到位,原則上按如下規則調整:

(一)非中選藥品2018年底價格為中選價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價格下調不低於30%為支付標準,並在2020年或2021年調整到以中選藥品價格為支付標準。鼓勵非中選企業主動降價,向支付標準趨同。各試點城市也可在綜合考慮本地實際的基礎上探索通過調整個人自付比例等方式,引導患者使用中選品種。

(二)非中選藥品2018年底價格在中選價格和中選價格2倍以內(含2倍)的,原則上以中選價格為支付標準。

(三)低於中選價格的,以實際價格為支付標準。

同一通用名下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不設定過渡期,2019年支付標準不高於中選藥品價格。

三、完善醫保支付方式,鼓勵使用集中採購藥品

各試點地區要結合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結餘留用、超支合理分擔”的激勵約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醫療機構使用中選藥品。醫保部門制定2019年年度醫保基金總額控制指標時,對合理使用中選品種、履行購銷契約、完成集中採購藥品用量的定點醫療機構,不因集中採購品種藥品費用下降而降低總額控制指標。繼續推進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按床日等定額付費,對使用集中採購藥品的治療,不因藥品費用下降而降低2019年定額支付標準。各試點地區要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原則,引導公立醫院最佳化費用結構,促進公立醫院改革。

四、建立醫院集中採購考核機制

試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應按購銷契約完成中選藥品採購量。採購量完成後,仍應優先使用中選品種,原則上在試點採購周期內採購中選藥品使用量不低於非中選藥品採購量。各試點城市藥品採購機構要加大對藥品線上採購的監控力度,杜絕線下採購等不規範採購現象。

各試點地區醫保部門按照“按月監測、年度考核”的方式,監測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國家試點藥品集中採購的情況,並將其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協定管理和醫保費用考核,從嚴管理。對採購結果執行周期內未正常完成中選品種採購量的醫療機構,相應扣減下一年度醫保費用額度。對中選品種處方量下降明顯的醫生,應進行專項約談。

各試點地區醫保部門要充分認識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層層壓實責任,認真落實各項醫保配套措施,分解細化完善具體舉措。試點城市所在省份醫保部門要充分支持試點地區醫保工作。如遇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家醫療保障局報告。

國家醫療保障局

2019年2月28日

意見解讀

《意見》指出,在北京市天津市遼寧省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陝西省九個省市,醫保部門根據集中採購中選藥品的採購價格、各醫療機構與企業約定的採購品種及採購數量測算帶量採購藥費金額。

在醫保基金預算中明確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藥品專項採購預算。醫保經辦機構在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前,按照不低於專項採購預算的30%提前預付醫療機構,並要求醫療機構按契約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降低企業財務成本。鼓勵醫保經辦或採購機構與企業直接結算或預付藥款。

在支付標準上,對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參比製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原則上以集中採購中選價作為該通用名藥品的支付標準,醫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標準進行結算。

當患者使用價格高於支付標準的藥品時,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標準以內部分由患者和醫保按比例分擔。對部分價格與中選藥品價格差異較大的藥品,試點地區可按照“循序漸進、分類指導”的原則,漸進調整支付標準,在2-3年內調整到位。
對於招標中未中選藥品的價格,《意見》也作出了調價要求,鼓勵非中選企業主動降價,向支付標準趨同:

非中選藥品2018年底價格為中選價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價格下調不低於30%為支付標準,並在2020年或2021年調整到以中選藥品價格為支付標準;非中選藥品2018年底價格在中選價格和中選價格2倍以內(含2倍)的,原則上以中選價格為支付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同一通用名下未通過仿製藥一致性評價的品種,不設定過渡期,要求2019年支付標準不高於中選藥品價格。
去年12月,由國家組織的、4個直轄市和7個省會或計畫單列市(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四個直轄市瀋陽大連廈門廣州深圳成都西安)參與的藥品集中採購試點,展開了首次藥品集采招標。與試點城市去年同種藥品最低採購價相比,藥價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達到96%。

簡單的說,帶量採購可以理解為大型“團購”,明確採購量,低價者中標,帶量採購可以通過企業間的市場化競價,起到以量換價的作用,降低採購藥品的價格。

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試點採取“國家組織、聯盟採購、平台操作”的形式,由國家醫保局、國家衛健委、國家藥監局等國家有關部門成立國家試點工作小組及其辦公室,推動試點城市形成聯盟集中採購。以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和瀋陽、大連、廈門、廣州、深圳、成都、西安11個城市的公立醫療機構為集中採購主體,組成採購聯盟,各試點城市委派代表組成聯合採購辦公室,試點地區藥品集中採購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委託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採購事務管理所及其陽光採購平台,承擔具體集中採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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