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國衛辦發〔2013〕29號
委機關各司局:
為進一步加強委機關調查研究工作,我委制定了《國家衛生計生委機關調查研究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3年10月29日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八項規定要求及我委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強委機關調查研究工作(以下簡稱機關調研)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使機關調研更好地服務工作大局和輔助決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機關調研是指我委根據一定時期的中心工作和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確定調研課題,在限定時間內組織專人開展調研活動,並形成調研成果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委機關調研課題分為重點調研課題和一般調研課題。委機關調研有涉密內容的,應當遵守相關保密工作制度。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機關調研在委黨組的統一領導下開展。
委領導分工負責重點調研課題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辦公廳具體負責機關調研的綜合管理工作。
重點調研課題由辦公廳負責統一組織、管理和協調;一般調研課題由各司局負責組織、管理和協調。
第六條 機關調研綜合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提出開展調研工作的建議和計畫;組織落實委領導交辦的調研課題任務;協調開展綜合性的調研活動;組織交流和推廣調研成果。
第七條 各司局應當有專人負責本司局調研管理工作。
第三章 重點調研課題管理
第八條 重點調研課題由辦公廳於每年1月底前向各司局徵集匯總,提交委主任會議研究確定。
全委重點調研課題一般每年不超過25個。
第九條 重點調研課題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調研方向正確,屬於影響事業發展、民眾反映較為突出的重點難點問題;
(二)課題構思合理,具有新穎的調研視角、科學的調研方法;
(三)遵守委機關調研工作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承擔重點調研課題的司局應當於當年10月底前完成調研報告,並報送辦公廳。
第十一條 重點調研課題的調研報告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調查情況,要有具體的事實材料;
(二)分析論證,要有充分的說理和論證;
(三)建議意見,要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條 辦公廳負責督促各司局及時完成重點調研課題,並對提交的課題調研報告進行驗收,並確定若干個優秀調研成果。驗收標準如下:
(一)政治方向正確,理論研究創新,並具有實踐指導意義;
(二)具有調查的第一手材料;
(三)對存在的有關問題及其原因分析深入;
(四)對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建議論證充分;
(五)內容簡明扼要。
第十三條 重點調研課題報告驗收不合格的,課題組應當在一定的時間內修改完善。
第十四條 未經牽頭委領導同意,不得公開發表重點調研課題成果,不得接受媒體採訪。
第四章 一般調研課題管理
第十五條 一般調研課題由各司局提出意見,經本司局主要負責人審核後報分管委領導確定。
第十六條 各司局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本年度一般調研課題題目和計畫報送辦公廳備案。
第十七條 各司局在一般調研課題結題後,應當將課題報告及時送辦公廳備案。
一般調研課題需要公開發表的,由各司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確定。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各司局調研專項經費在本司局年度經費預算中安排。
調研專項經費預算由各司局按照年度調研題目和計畫的實際需求提出,經財務司審核後列入本司局年度部門預算。
第十九條 調研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財經法規制度要求。
第六章 成果轉化
第二十條 機關調研成果應當及時轉化,為衛生計生工作改革發展和輔助決策服務。
調研成果的主要轉化形式是:
(一)形成專題報告或上報信息,成為輔助決策的主要參考,以及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和重要檔案的參考依據;
(二)通過在委機關信息刊物編髮,積極推動衛生計生工作實踐;
(三)通過在委主管的報刊、網站等發布,促進衛生計生工作的社會宣傳倡導。
(四)編印年度機關重大調研成果集。
第二十一條 辦公廳應當加強與中央調研機構、政策研究機構的聯繫,加強與有關部門、有關高校、科研院所及委屬研究機構的聯繫,積極開展調研成果的交流和衛生計生理論的研究,拓寬成果轉化途徑。
第七章 工作責任
第二十二條 調研工作情況應當納入委機關崗位目標責任管理和個人年終述學述職述廉的範圍。
第二十三條 委領導、各司局負責人每年進行調研的時間累計不少於30天。其他工作人員(特殊崗位除外)每年進行調研的時間累計不少於60天。
委機關工作人員參加重點課題調研的,各相關司局應當妥善安排,保證其參加調研所需的時間。
開展基層調研,應當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我委實施細則的要求,深入了解真實情況,向民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民眾意見多的地方去,做到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
第二十四條 在機關調研工作中,有弄虛作假、擅自發布成果、違規使用經費、違反廉政規定等情況,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相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紀給予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