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權辦【2003】26號
浙江省著作權局:
《關於杭州XX電腦控制設備廠計算機軟體是否侵權等問題的請示》(浙權〔2003〕2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關於被投訴人的計算機軟體是否構成侵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下稱軟體條例)的規定,被投訴人不能證明其製作、發行的作品、計算機軟體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被投訴人XX電腦控制設備廠的軟體已經有關部門認定與投訴人的軟體絕大部分相同,因此,應當對自己製作軟體的合法來源提供證據,如果提不出合法來源,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如何理解軟體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根據軟體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在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的情況下,軟體可以相似或者相同,而不發生侵權。但相似或相同的軟體必須是各自獨立創作產生的,而不能是抄襲或者複製他人已有軟體的結果。
在軟體著作權糾紛中,被訴方以“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為由,為其軟體與他人軟體相同或者相似進行抗辯的,應當承擔說明其表達方式有限的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以上答覆,供參考。
附屬檔案:《關於杭州XX電腦控制設備廠計算機軟體是否侵權等問題的請示》
二OO三年七月七日
附屬檔案:
關於杭州XX電腦控制設備廠計算機軟體是否侵權等問題的請示
國家著作權局:
最近,杭州市著作權局就如何處理杭州XX電腦繡花機廠與XX電腦控制設備廠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中遇到的問題向我局請示,事情的基本情況如下:
2月下旬,杭州著作權局接到杭州XX電腦繡花機廠投訴,反映該廠“襪機電腦控制系統V6.0軟體〔軟著登字第0007573號〕(附屬檔案1)被XX電腦控制設備廠解密複製,構成侵權”。同時,該廠還提供了2002年12月30日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著作權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中版鑑定〔2002〕第(012)號](附屬檔案2)、2003年1月6日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法律部給杭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附屬檔案3)。為進一步查清事實,杭州市著作權局針對軟體程式是否獨立創作、兩軟體相同是否系表達形式有限等問題進行了調查取證。經多方查證,XX電腦控制設備廠至今未能對其“襪機電腦控制程式V1.0”計算機軟體提供獨立創作的源程式和目標程式。根據中版鑑定〔2002〕第(012)號和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法律部的法律意見書,以及XX電腦控制設備廠未能提供獨立創作軟體程式的事實,杭州市著作權局初步認為,XX電腦控制設備廠“襪機電腦控制程式V1.0”軟體涉嫌構成對杭州電腦繡花機廠“襪機電腦控制系統V6.0”軟體的侵權。
為了準確把握法律法規精神,並考慮到XX電腦繡花廠“襪機電腦控制程式V1.0”軟體也已取得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軟著登字第003182號〕(附屬檔案4),而目前又很難對兩軟體相同表達形式是否有限作出鑑定。鑒於上述情況,我局現特請示:1、XX電腦控制設備廠“襪機電腦控制程式V1.0”軟體是否已構成對杭州電腦繡花機廠“襪機電腦控制系統V6.0”軟體的侵權;2、如何理解《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29條的規定,對兩軟體表達方式競合如何進行鑑別?
請予示復。
附屬檔案:
1、“襪機電腦控制系統V6.0”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軟著登字第0007573號)
2、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著作權鑑定書(中版鑒字〔2002〕第(012)號)
3、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法律部法律意見書
4、“襪機電腦控制程式V1.0”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軟著登字第0031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