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生態鄉鎮

指標

新標準調整完善了指標,執行指標更為嚴格。(見下表)新標準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申報國家級生態鄉鎮必須達到本省生態鄉鎮(環境優美鄉鎮)建設指標一年以上,且80%以上的行政村達到市(地)級以上生態村建設標準,鄉鎮環境保護規劃,經縣人大或政府批准後實施兩年以上。
指標名稱原指標 新指標
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 100 新增
主要農產品中有機、綠色及無公害
產品種植面積的比重 ≥60 新增
農村飲用水衛生合格率(%) ≥90 100
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90 ≥95
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 (%) ≥70 ≥80
人均公共綠地面積 (m2/人)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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