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為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堵塞漏洞,提高效率,方便納稅人,現就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協作配合工作提出意見。

檔案背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堵塞漏洞,提高效率,方便納稅人,現就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協作配合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檔案內容

一、充分認識加強協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完善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為稅務部門在新的發展時期更新觀念、轉變職能,建立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稅收行政管理體系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國稅局、地稅局都是政府的重要職能部門,二者之間的協作是政府整合行政資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內在要求,也是轉變職能、實現高效管理的重要途徑。加強國稅局、地稅局之間的協作,對加強稅收征管,拓展服務渠道,統一服務平台,降低征納成本,減輕納稅人負擔,最佳化為納稅人服務,切實提高稅務機關的監管能力與水平,樹立並不斷改善稅務部門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稅局與地稅局雖為兩個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有著各自的工作職責和工作範圍,但共同執行統一的稅收法律和法規,面對共同的納稅人,稅收征管的流程也基本一致。國稅局、地稅局之間的協作與配合較之與其他單位的協調配合應當更直接、更密切、更方便、更有效。因此,各級國稅局、地稅局務必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精心指導,齊心協力地加強國、地稅局協作,抓出實效。
二、加強協作的主要內容
(一)定期交換數據
1.納稅人戶籍數據
國稅局、地稅局之間應運用軟碟和網路等方式,定期相互傳遞稅務登記戶數、變更戶數、遷移戶數及註銷戶數等信息。對納入由國務院信息辦等四部門(國信辦〔2003〕47號)組織的企業基礎信息共享試點範圍及其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進行國稅局、地稅局聯網或藉助由地方政府搭建的企業基礎信息平台,實現登記信息在國稅局、地稅局之間的實時交換。
2.貨運發票數據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規定,國稅局、地稅局之間要做好協作與配合,確保數據及時準確的傳遞,以加強對貨物運輸發票的監管,強化營業稅管理,規範增值稅抵扣。
3.城市維護建設稅稅基的“兩稅”數據
(1) 國稅局要根據地稅局所提需求,向同級地稅局傳遞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兩稅 ”)分戶徵收信息。
(2)對由國稅局臨時開票徵收“兩稅”的納稅人,地稅局可以委託國稅局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經雙方協商同意,也可以採取其他征管方式。
(3)國稅局在檢查或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納稅人應繳的 “兩稅”時,應及時向同級地稅局通報情況,提供追補“兩稅”的信息,以便地稅局據以追補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4)地稅局發現納稅人有漏報、少報銷售收入偷漏“兩稅”的,應及時向國稅局通報情況,提供相關信息,並與國稅局共同做好稅款補征工作。
4.國稅局、地稅局雙方的收入數據
國稅局和地稅局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以縣以上稅務局為單位,定期相互提供稅收會計和統計報表。對國稅局、地稅局之間信息系統已經聯網的,可以通過網上交換;對沒有聯網但有電子會統報表數據的,可以通過軟碟交換;對沒有電子會統報表數據的,可以根據各自的需求,進行紙質報表交換。
(二)密切配合,通力協作
1.共同開展稅收宣傳
(1)共同開展“稅收宣傳月”活動。在稅收宣傳月期間,國稅局、地稅局應統一行動,統一刊登宣傳公告,統一組織宣傳活動,並視情況,可以聯合印發稅法宣傳的相關資料。
(2)共同開展稅法普及教育。國稅局、地稅局聯合編髮基礎性的稅法普及教材,進一步加大對納稅人涉稅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增強納稅人遵從稅法和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為稅收征管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3)共同開展涉稅事務諮詢活動。國稅局、地稅局共同在報刊、電視等媒體開闢專欄,開展稅收政策諮詢活動。
2.共同辦好12366服務熱線
國稅局、地稅局已共同建立12366諮詢服務平台的,應共同對前台接聽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統一對外服務,定期(每周或每月)歸集問題加以分類,以及製作標準答案提供給前台接聽人員,不斷改進服務質量;遇有疑難問題,雙方可通過後台專業人員提供服務支持,進一步改善服務,提高服務水平。
對國稅局、地稅局都已單獨建立12366諮詢服務平台的,應當進行資源整合,通過技術手段,形成統一的12366諮詢服務平台;也可以相互協作接轉諮詢電話。對未建立或正在建立12366諮詢服務平台的,國稅局、地稅局之間應當共同建立統一的12366諮詢服務平台或者預留共建服務平台的接口。
國稅局、地稅局建立12366諮詢服務平台也可以利用外部資源,委託公共呼叫中心開展稅收熱線服務,即以租賃方式,租用現成的呼叫網路和前台接聽人員,通過必要的業務培訓,向社會提供稅收服務,以節省投資,提高效率。
3.聯合加強稅務登記管理
國稅局、地稅局之間應積極創造條件,實現稅務登記的聯合辦證。原則是:凡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統一向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凡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統一向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核准流程是:由國稅局或地稅局受理申請,並將信息傳遞給對方核准,核准信息反饋後,由受理申請的國稅局或地稅局列印並發放加蓋雙方稅務機關印章的稅務登記證件。也可以因地制宜,採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法聯合辦證。持聯合辦理的稅務登記證件可以到國稅局或地稅局辦理涉稅事項,雙方必須認可。
對採取上述方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變更、註銷、停業、歇業等,都由原發證機關負責。原發證機關在辦理非正常戶註銷時,應徵得另一方主管稅務機關的同意。
4.聯合核定個體納稅戶的稅額
對於國稅局、地稅局共管的個體納稅戶,國稅局、地稅局之間應加強協作,聯合進行個體工商戶稅額的核定工作。國稅局、地稅局應當定期聯合開展分行業、分不同規模業戶的典型調查,共同評估、確定應納稅收入、毛利率、純利率等指標,並以此為基礎共同研究確定分戶應繳納的各項稅額及總的應納稅額,聯合發布公告,以避免出現對同一納稅人核定稅基不一致的問題,進而從節省成本出發,確定採取集中徵收或委託代征等形式,確保方便納稅人和稅款及時入庫。
5.聯合核定企業所得稅
對財務制度不健全等需要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國稅局和地稅局在核定企業所得稅或制定核定標準時,應密切配合,聯合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檔案,並制定統一的核定徵收辦法。對經營規模、方式、範圍基本相似的企業,其核定的定額或執行的核定標準應基本一致,避免因主管稅務機關不同而形成稅收負擔不公。
6.聯合評定信用等級
國稅局、地稅局在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上要密切配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辦法,在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標準的制訂、評估、審定、公告等環節上要協商一致。雙方協商不一致時,要本著“就低不就高”的原則,按評定等級較低一方的意見統一對外公布;對外公布時,同一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不得同時出現兩種結果。
7.協調進行稅務檢查
國稅局、地稅局要加強信息互通和合作執法,儘量聯合實施稅務檢查,促進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降低檢查成本,提高檢查效率,避免重複檢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1)制定年度稅務檢查計畫時,國稅局、地稅局要協商確定部分聯合檢查的重點,共同實施檢查,依法分別作出稅務處理(處罰)決定。
(2)國稅局、地稅局辦理重大案件時,發現涉及對方業務的重大稅收違法的線索和情況,要及時通報對方;或商請對方介入,實行聯合檢查。
(3)國稅局、地稅局要建立經常性的稽查情況通報制度和聯席會議制度,互相通報稅務檢查計畫制定及實施情況,共同分析稅收違法行為的動態,研究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的法律適用、定性和量罰等問題,協調和部署專項行動,交流執法辦案工作的經驗。
(4)國稅局、地稅局對各自接到的舉報案件,凡不屬自己管轄範圍的,要及時向對方傳遞信息,確保稅收違法案件的及時查處。
8.共同加強國際稅務事項管理
(1)對在中國境內從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的外國企業,國稅局、地稅局之間應當就其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的認定上協調一致,並就稅源管理、稅款徵收等方面加強合作和信息交換。國稅局、地稅局一方根據工程時間或非獨立個人工作時間判定構成常設機構後,應在十天以內書面通知對方。
(2)對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的稅收管理中,國稅局、地稅局之間應該互通相關信息,在納稅人身份認定、稅基的核定上協調一致。對需上報總局批准的征免事項,國稅局、地稅局之間應聯合行文報批。
(3)在售付匯稅務憑證管理中,國稅局、地稅局之間應當就出具稅務憑證、征免稅情況等信息,及時傳遞給同級對方稅務機關,在協調一致後再提供給相關納稅人。
(4)按照《稅收情報交換規程(試行)》(國稅發〔2001〕3號)規定,對情報交換的查實、處理、信息採集等問題,國稅局、地稅局之間應及時溝通,配合查處。
(5)凡審計調查跨國交易避稅行為時,涉及到國稅局、地稅局分管稅種的,國稅局、地稅局之間應當互相通報,通過聯合調查或通過聯席會議等形式,加強協作與溝通。
三、建立國稅局、地稅局協調工作機制
國稅局、地稅局要共同成立協調領導小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處理協作有關事宜。可按月召開協調會或例會,國稅局、地稅局局長輪流主持,及時交流溝通,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明確指定雙方各自的一個綜合部門,負責承辦、組織各項協作事務,切實把該項工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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