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印發《涉案物品價格鑑定分級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2年01月17日 15:05
1998年5月4日計價費〔1998〕7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和副省級城市物價局(委員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計委頒發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
價管理辦法》中價格鑑定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規定,特制定《涉案物品價格鑑定
分級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逐步建立、完善涉案物品價格鑑定分級管理制度,是價格事務所正確辦
理各類涉案物
品價格鑑定的重要保障。價格系統的價格事務所接受涉案物品價格鑑定委託後,要依照本《
辦法》規定的程式辦理。
二、涉案物品價格鑑定工作涉及面廣,時限性強,責任重大,價格系統價格
事務所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共同搞好這項工作。
三、要發揮價格系統價格事務所的整體優勢,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努力減
少價格鑑定的覆核裁定。
四、價格事務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程式制度,認真
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切實做好工作。
五、對在本《辦法》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
涉案物品價格鑑定分級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統一規範的涉案物品價格鑑定分級管理制度,發揮價格事
務所系統的整體優勢,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保障各類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的順利進行,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計委頒發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
理辦法》中價格鑑定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價格系統價格事務所受理的刑事、民事、經濟、
行政案件中各種涉案標的價格鑑定委託。
第三條按照國家涉案物品價格鑑定工作的管理規定,價格事務所系統對接
受涉案物品價格鑑定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直屬價格事務所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檢察院、公安部及中央、國務院和軍隊系統以及其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委託的涉案物品價格
鑑定;受理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跨部門的各種涉案物品的價格鑑定;受理涉外當
事人(包括法人)的案件中物品價格鑑定委託;受理疑難、重大案件涉及的物品價格鑑定。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事務所直接受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高
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政府其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委託的涉案物品價格鑑定
;受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地市級行政區域的涉案物品價格鑑定。
第六條各地(市、盟、自治州)價格事務所受理本地(市、盟、自治州)中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政府其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委託的涉案物品價格鑑定;
受理本地(市、盟、自治州)內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涉案物品價格鑑定。
第七條各縣(市、旗)價格事務所直接受理本縣(市、旗)人民法院、人民檢
察院、公安機關及政府其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委託的涉案物品價格鑑定。
第二章委託受理移送
第八條各地價格事務所接到涉案物品價格鑑定委託後,按下列情況區別辦
理:
(一)刑事案件中涉及物品價格鑑定,一般應直接辦理;其中案情重大、或者有疑難、或者價
格鑑定標的數額巨大的,可移送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辦理;
(二)其他案件的物品價格鑑定,涉及的當事人(包括法人、自然人,下同)雙方均屬於本行政
區域管轄的,應直接辦理;涉及的當事人有一方不屬於本行政區域管轄的,應移送上一級價
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或者直接移送按分管許可權受理價格鑑定的價格事務所;案件
中涉及的當事人雙方雖然均屬於本行政區域管轄的,但案情重大有疑難的,可移送上一級價
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或者直接移送按分管許可權受理鑑定的價格事務所。
第九條接到移送委託的價格事務所,比照第八條的規定區別辦理。在確定
屬於直接辦理物品價格鑑定後,可以選擇下列方法辦理:
(一)委託移送的價格事務所辦理;
(二)聯合移送的價格事務所辦理;
(三)聯合案件雙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價格事務所辦理;
(四)直接辦理。
第十條價格事務所移送委託時,要告知有關委託單位。
第三章價格鑑定評估收費管理
第十一條價格事務所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收費管理規定,不得對委託單位重
復收費。
第十二條在國家沒有統一收費標準之前,按照直接辦理價格鑑定的價格事
務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聯合辦理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的,費用由聯合辦理鑑定的有關單位
協商,具體辦法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價格鑑定機構與各地價格事務所商定。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價格事務所按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論處。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價格鑑定機構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