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試驗示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國資委、國家能源局、國家標準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推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試驗示範是“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的一項重點任務。國務院印發的《“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國發[2011]41號)明確要求,在火電、煤化工、水泥和鋼鐵行業中開展碳捕集試驗項目,建設二氧化碳捕集、驅油、封存一體化示範工程,並對相關人才建設、資金保障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做出安排。為貫徹和落實相關工作任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重點工作部門分工》(國辦函[2012]68號),現就有關事項及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義和工作思路
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是一項具有大規模溫室氣體減排潛力的技術。發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是在我國能源結構以煤為主的現實情況下,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一項重要舉措,並有助於實現煤、石油等高碳資源的低碳化、集約化利用,促進電力、煤化工、油氣等高排放行業的轉型和升級,帶動其他相關產業的發展,對我國中長期應對氣候變化、推進低碳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目前,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各環節的技術研發已取得顯著進展,但仍然存在成本和能耗高、長期安全性和可靠性有待驗證等問題,開展試驗示範既有助於通過實踐來解決該技術發展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也是該技術走向規模化和商業化套用、發揮其大規模溫室氣體減排潛力的必經環節。
各地區、各部門應按照“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整體要求,圍繞貫徹《“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關於推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試驗示範的相關工作任務,按照“立足國情、著眼長遠、積極引導、有序推進”的思路,加強對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試驗示範的支持和引導,切實推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主要工作任務
近期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推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試驗示範工作:
(一)結合碳捕集和封存各工藝環節實際情況開展相關試驗示範項目。鼓勵在煤化工、油氣等行業開展針對高純度二氧化碳排放源進行捕集的示範項目,在火電廠開展燃燒前、燃燒後、富氧燃燒等各種二氧化碳捕集技術路線的試驗示範項目,加強不同二氧化碳捕集工藝路線間的技術和經濟比較,不斷解決相關技術實現產業化套用面臨的各種實際問題。加強對二氧化碳天然氣藏(田)的開採的管理,嚴格限制以利用為目的二氧化碳氣藏(田)開發,逐步關停現有氣田,推動捕集所獲的二氧化碳實現多方式、多渠道的資源化利用,提高試驗示範項目經濟效益。在二氧化碳排放集中地區加強二氧化碳封存潛力評價與選址工作。建立不同行業間的協調合作機制,加強二氧化碳捕集點(供應方)與封存地(需求方)的匹配和銜接。支持利用二氧化碳強化採油(氣)並在此基礎上實現封存,視情開展一些小規模、探索性的二氧化碳陸上及海底鹹水層封存試驗。推動二氧化碳分離、運輸等環節相關技術及工程的試驗示範。
(二)開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示範項目和基地建設。優先支持符合國情、成本較低、規模適度、有行業、地區特色和自有智慧財產權、近期有較大推廣價值的半流程及全流程示範項目,加強對中長期較大規模,涉及捕集、驅油(氣)和封存的一體化示範項目的引導。組織建立碳捕集、利用和封存重點示範項目清單和項目庫,結合實際循序漸進地開展相關項目申報、篩選和支持工作,完善項目審批和管理機制,支持建立一批有代表性的示範項目、創新平台和示範基地,引導建立若干包含不同技術路線、跨行業合作的、具備工業規模和產業化套用潛力的全流程示範系統。
(三)探索建立相關政策激勵機制。研究探索有助於推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試驗示範的引導和激勵機制,落實現行有關稅收扶持政策。不斷拓寬資金渠道,鼓勵企業自籌資金和多方面融資,逐步探索對企業投資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試驗示範項目在信貸、價格、土地使用等方面配套支持。加快形成政府鼓勵引導、企業投入、多方面參與的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試驗示範資金保障體系,著力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
(四)加強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發展的戰略研究和規劃制定。加強對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在我國中、長期發展潛力、障礙、風險和影響的評估,進一步明確其在我國未來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和能源中長期發展戰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探索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與應對氣候變化、能源開發、節能環保、循環經濟等相關領域中長期規劃的銜接與結合。在摸清電力、煤炭及煤化工、石油石化、天然氣、鋼鐵、水泥等行業溫室氣體排放的基本情況及深入分析這些行業開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試驗示範可行性和潛力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政策需求和導向,引導相關行業在中長期規劃中充分考慮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要求和部署。
(五)推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相關標準規範的制定。結合我國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發展實際,研究制訂涉及該技術工業規模套用以及產業化、商業化推廣的工程規範和標準。加強對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效果、安全和環境影響評價,強化長期安全、環境風險的評估和管控,構建並完善相關安全標準和環境監管規範體系。積極參與和引導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國際標準和規範的制定。
(六)加強能力建設和國際合作。加強對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人才培養、項目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建設。加強與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術相關的信息傳播和知識普及,加深公眾對該技術的認識理解。加強與主要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政府的合作,深化與國際金融組織和其他相關國際機構的合作,有效整合、利用國際資金、國際經驗和國際資源。
三、工作組織和要求
推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試驗示範是一項長期工作,需要加強組織和領導。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牽頭會同其它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協調開展工作,力爭儘快形成中央、地方、行業、企業、研究機構共同參與的良好局面。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其它相關部門,組織開展推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試驗示範的研究戰略規劃、制定政策法規、徵集申報項目、提高公眾意識、加強能力建設、擴大國際合作等方面的工作。各相關部門加強協調配合,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參與推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試驗示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建立跨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整合公共資源,形成政策合力。
地方發展改革委從應對氣候變化、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動產業改造升級的高度出發,重視開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試驗示範工作。抓緊摸清本地區相關行業、企業現狀、潛力和政策需求,會同財政、能源、工業、科技、環保、國土資源等相關領域主管單位,加大對本地區企業開展試驗示範項目的支持力度。低碳試點地區要先行先試,重點結合本地區能源結構和高排放行業發展實際情況,探索鼓勵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試驗示範的政策機制。
火電、煤化工、鋼鐵、水泥、油氣等重點行業和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從積極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提高企業技術競爭力出發,積極加大對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試驗示範項目的投入,積累項目建設、運行和管理經驗。研究機構應積極參與試驗示範過程中有關技術問題的解決以及相關標準、政策的制定,積極參與推動公眾正確認識該技術。鼓勵相關企業、研究機構和公眾提出有利於推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建議。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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