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快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發展的指導意見

(二)加快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發展是輻射帶動區域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二)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的申報與認定。 (三)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的考核。

發改高技[2009]3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高新技術在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中的帶動促進作用,加快培育形成一批創新能力突出、產業鏈完善、產業特色鮮明的高技術產業基地,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特制定如下指導意見:
一、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的內涵
(一)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是指在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等高技術產業領域,經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的,對高技術產業發展和區域經濟發展具有支撐、示範和帶動功能的特色高技術產業集聚區。
(二)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包括專業性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和綜合性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專業性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是指基地內多數企業的生產和服務集中於高技術產業的某一特定領域,具有專業化的特徵;綜合性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是指基地同時在高技術產業的多個領域具有國內領先的技術優勢並已形成了產業集聚。
二、充分認識加快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發展的重要意義
(一)加快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發展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提升高技術產業國際競爭力、壯大產業規模的迫切需要。隨著世界經濟進入調整期,各國競相加快發展生物、新能源、新材料、信息、航空航天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各國之間圍繞技術、資金、人才等的爭奪更加激烈。同時,我國國內經濟發展正處於調整經濟結構和轉變發展方式的關鍵時期。面對新形勢,我國必須加快發展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進一步營造良好的局部最佳化環境,努力向上下游延伸,更大範圍、更深層次地參與國際分工與合作,提升我國高技術產業國際競爭力,搶占國際競爭制高點。
(二)加快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發展是輻射帶動區域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近年來,我國區域經濟快速發展,但存在區域間發展不協調、產業結構層次較低等問題。加快發展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能夠進一步發揮東部地區人才、技術優勢,整合區域科技資源,完善區域創新體系,著力推進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促進東部地區產業結構升級和轉型;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資源優勢和東北等老工業基地技術、人才相對集中的特點,培育具有鮮明地域特色和比較優勢的特色產業,積極承接國內外產業轉移,促進西部大開發、中部崛起戰略的實施和東北等老工業基地振興。
(三)加快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發展是面向未來產業發展方向,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舉措。加快培育新興產業,形成新的經濟成長引擎,是世界經濟從根本上走出金融危機影響的必然要求,是我國應對未來競爭、實現長遠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當前,我國生物、新能源、新材料、信息、航空航天等新興產業發展迅速,已經形成了一批集聚區,但與已開發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特別是在創新條件、投融資等發展環境方面還不完善。迫切需要加大力度,進一步促進知識、技術、人才等在區域內集中,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積極培育一批新興高技術企業,努力搶占未來競爭的制高點,使我國經濟發展上水平、有後勁、可持續。
三、加快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發展的指導思想、主要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加快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發展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發展特色高技術產業為目標,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促進高技術產業集群化發展為重點,在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同時,通過巨觀引導,實施政策傾斜,創新體制機制,將發展高技術產業基地與發揮區域比較優勢相結合,與產業結構調整、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相結合,促進高技術企業、資金、技術、人才等資源向高技術產業基地集中,努力形成一批創新能力強、產業配套完備、各具特色的高技術產業集群。
(二)加快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發展的主要原則是突出特色、科學規劃,促進集聚、創新發展,最佳化環境、加強引導。
突出特色、科學規劃。圍繞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根據區域的技術優勢、產業基礎、人力資源等條件,明確高技術產業基地布局,建設具有鮮明特色的高技術產業基地。
促進集聚、創新發展。以特色優勢資源、現有龍頭企業等為依託,堅持以點帶線、以線帶面,加強產業鏈條的培育和建設,促進產業集聚。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作為高技術產業基地發展的主線,推進產學研合作,引導企業加強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
最佳化環境、加強引導。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加強政府扶持引導,著力營造有利於激勵企業自主創新、有利於產業鏈構建、有利於產業集聚發展的體制政策法制環境,促進高技術產業基地的形成和發展。
(三)加快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發展的目標,是力爭經過10年左右的發展,在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等高技術產業領域,形成百個左右產業特色鮮明、創新能力強、產業鏈完善、產值規模超過千億元的專業性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在此基礎上形成若干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綜合性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使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產值占全國高技術產業總產值的比重大幅度提高,形成我國高技術產業發展的重要載體,成為產業結構升級和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
四、加快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發展的主要任務
(一)建立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大幅度增加基地研究開發投入,使研究開發投入占基地生產總值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產值占全部產品產值的比例、研究開發和工程技術人員占全部就業人員的比例等顯著高於其他區域。整合和最佳化配置資源,建設開放式公共服務平台,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二)加強特色產業鏈條建設,提高產業配套能力。促進高技術企業、資金、技術、人才等資源向基地集中,有效提高資源利用率和降低創新創業成本。結合區域比較優勢和資源優勢,延伸產業鏈條,提高產業配套能力,積極促進優勢特色高技術產業發展,壯大高技術產業基地規模。
(三)提升產業層次,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支持基地吸引高端創新領軍人才,大力發展高端產業。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國際競爭力的跨國經營龍頭企業,積極推動創新型中小企業發展。引導高技術製造業向中西部地區基地轉移。
(四)促進國際合作,提高國際化發展水平。支持基地在新一輪國際產業轉移中大力吸引跨國公司投資,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抓住全球服務外包發展機遇,加快基地信息技術外包服務、生物醫藥外包服務發展。
(五)建立符合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律的運行機制。積極推進體制創新,建立精簡高效的管理體制。大力推動中介機構發展和行業協會建設,積極發展技術專利代理和鑑定機構、創業投資機構、信息與諮詢公司、會計事務所、法律事務所等專業性服務機構。
(六)增強對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輻射帶動作用。充分發揮基地的技術創新優勢和集聚作用,加強重大技術的研發和產業化,積極推廣基地成功經驗,加強基地輻射區建設,帶動全國高技術產業邁上新台階。
五、加大力度支持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發展
(一)加大政府引導力度。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根據地方財力和實際情況,研究設立專項資金對基地建設給予支持,協調辦理基地及基地內建設項目的土地、環保等相關手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創新能力基礎設施、公共服務條件、產業化等項目建設擇優給予一定資金補助。
(二)加快發展創業投資。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產業技術研發資金創業投資試點將重點扶持符合條件的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企業,特別是通過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方式,支持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設立行業性創業投資基金,引導並帶動民間資金支持高技術企業發展。
(三)支持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優先支持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國內主機板、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上市融資。支持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內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開展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內具備條件的企業進入證券公司代辦系統進行股份轉讓試點工作。支持金融機構在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實施金融創新試點,建立和健全中小高技術企業投融資擔保體系,發揮金融機構對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建設的支持作用。
(四)鼓勵產學研結合。充分利用產學研聯盟等各種有效機制,推動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緊密的合作關係。鼓勵高校、科研機構在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建立分支機構。
(五)加強公共服務平台和創新基礎能力建設。支持依託基地服務商、骨幹企業或產業聯盟等形式,建設公共技術研發平台、檢測試驗平台、技術轉移機構等公共服務平台。支持基地建設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基礎能力。
(六)加強人才培養和引進。加強高素質技術和管理人才培養。鼓勵本地區、國內乃至世界的優秀人才進入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投資興辦企業。完善人才使用激勵機制,創造優良的工作環境、創業環境和生活環境。
(七)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參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與有關國家政府及大型跨國公司間的合作計畫。鼓勵跨國公司在高技術產業基地設立地區總部、研發中心、採購中心、培訓中心。鼓勵外資企業技術創新,增強配套能力,延伸產業鏈。鼓勵基地企業到境外投資建設生產基地和設立研發中心。
(八)支持省級高技術產業基地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設省級專業性高技術產業基地。對滿足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條件的,經評估認定可以升級為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
六、加強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管理
(一)完善管理體制。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的認定、考核和巨觀指導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基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委依據基地發展規劃,負責對基地建設和發展的具體指導和協調工作。基地所在城市應因地制宜地設立相應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的申報與認定。申報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由申報城市所在省級發展改革委組織編制規劃並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專家對申報的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的功能定位、產業總規模、集聚程度、增長速度、創新能力、國際化程度、發展環境、發展目標、發展潛力、地方政府扶持措施等進行評估。評估通過後,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認定為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
(三)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的考核。省市發改委要定期(每一年度)將基地發展狀況(包括生產總產值、增加值、進出口、研究與開發投入、申請和授權的專利數量等指標)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對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將和國家對基地的扶持力度掛鈎並向社會公布,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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