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做好2013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草案編報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788號)要求,為加快前期工作,確保中央投資計畫草案落實到具體項目,現就組織申報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2013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備選項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選項範圍
本次申報項目主要圍繞節能、節水、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污染防治五個方面。
(一)節能方面。主要包括: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最佳化、餘熱余壓利用、鍋爐(窯爐)改造、節約和替代石油、綠色照明、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等重點節能改造項目,高效節能技術和產品產業化項目,重大契約能源管理項目,節能監察機構能力建設項目,建築節能(節能建材、綠色建築)示範項目。
(二)節水方面。主要包括:海水淡化產業發展試點示範項目(海水淡化示範工程,海水淡化關鍵設備、成套裝置及海水淡化用原材料等的生產、製造和套用,海水淡化產業基地、海水淡化試點城市、工業園區、海島);苦鹹水淡化利用項目;高用水行業節水改造示範項目;礦井水利用示範項目。
(三)循環經濟方面。主要包括: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單位、國家循環經濟教育示範基地、國家循環經濟模式案例單位、國家循環經濟先進單位、省級循環經濟試點單位循環經濟項目,省級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項目,再製造產業化示範項目,“城市礦產”項目,資源循環利用技術裝備產業化示範項目,生產過程協同資源化處理廢棄物示範項目,廢電池以及園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項目,農業循環經濟項目,循環型服務業示範項目。
(四)資源綜合利用方面。主要包括:共伴生礦及尾礦綜合利用示範項目(煤層氣除外),粉煤灰、煤矸石(發電除外)、工業副產石膏、冶煉和化工廢渣、建築廢物綜合利用示範項目,廢舊輪胎、廢棄包裝物、廢舊紡織品再生利用示範項目,農林廢棄物綜合利用、新型利廢牆體材料示範項目。
(五)污染防治方面。主要包括:歷史遺留重金屬污染治理項目,列入《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治理實施方案》內的工業污染源治理項目,農業、服務業、能源行業等清潔生產示範項目,非電行業煙氣脫硝示範項目,環保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產業化示範項目。
循環經濟項目、綜合利用項目、清潔生產項目不能重複申報。有關選項的具體內容和要求,詳見附屬檔案一。
二、選項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得申報項目主體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限制類、淘汰類項目,嚴格限制“兩高一資”行業藉機擴大生產能力。
(二)節能減排效果明顯。項目實施後能夠迅速形成顯著的節能、節水、節材能力、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
(三)示範和帶動作用明顯。以推廣潛力大的關鍵技術和推動試點工作為主,在行業內或某一地區具有較好的示範意義,對節能減排工作有較強的帶動作用。凡明確安排示範項目的,不安排一般性、已經推廣套用的項目。
(四)企業綜合實力較強。承擔項目的企業具有適度的經濟規模,近三年經濟效益較好,企業銀行信用等級AA以上,資產負債率60%以下,項目資本金落實,企業淨資產不低於所承擔項目總投資。對於產業化示範項目,承擔項目企業應在所屬領域中具有較高知名度,生產規模、技術研發、經營業績處於領先地位。
(五)具有一定的投資規模。除污染治理項目外,節能項目總投資原則上3000萬元以上,其他項目的總投資原則上應在50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可適當放寬)。
(六)項目前期工作紮實。項目配套條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實,能夠保證2013年上半年開工建設。
三、申報要求
(一)請各地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經信委)及中央管理企業,按照選項範圍和選項原則,認真組織遴選有關項目,嚴格審核把關,切實提高上報項目質量。
已經獲得中央預算內投資或其他部門支持的項目不得重複申報,已經申報我委其他司局或國家其他部門的項目不得多頭上報。如果企業以前曾獲得我委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已獲支持的項目竣工驗收後方可上報新項目,並隨文上報已支持項目的竣工驗收資料。中央管理企業的項目不得由地方申報。非本省(區、市)註冊企業的項目,不得通過本地區申報。在近幾年擴大內需項目執行中,對中央檢查組發現問題或調整項目較多的地市,應採取限制申報的措施。
(二)請各地發展改革委切實做好項目申報的組織工作,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地方備選項目原則上由各地發展改革委上報;按照職責分工,主管部門在經貿委(經委、經信委)的地方,備選項目由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經信委)聯合上報,單獨上報不予受理。
(三)項目材料要求
1. 各地發展改革委(或聯合經貿委)及中央企業上報的備選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正式檔案(一式七份)。
2. 備選項目匯總表及電子版(樣表見附屬檔案二,一式七份)。請嚴格按照選項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分為節能(其中:綠色照明、建築節能項目單列)、節水、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污染防治五個方面進行匯總,每個方面的項目按優先順序排列。
3. 有關項目材料單行本(要求列出目錄並裝訂成冊,一式兩份)。
(1)由甲級資質的諮詢設計單位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及其論證意見。
(2)項目的備案、核准或審批檔案。
(3)環保部門對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批覆檔案。
(4)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登記備案表。
(5)用地證明。需新征土地的項目,請提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無需新征土地的項目,請提供土地證的複印件。
(6)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適用於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7)自籌資金證明。包括:銀行近期存款證明,經法定機構評估的項目前期資金投入證明和企業用款說明等。
(8)需要貸款的項目,需提供相應級別銀行出具的貸款承諾函,或貸款契約、授信協定。對出具貸款承諾函銀行的要求是:全國性銀行需分行及以上級別,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需最高級別。對貸款契約、授信協定的要求是:契約或協定中應明確貸款或授信額度,用途應明確為固定資產投資或項目資金。
(9)申請補助500萬元及以上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需填報招標事項核准意見表。其中,不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事項,務必在表格下方說明理由。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額度可參照2012年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相關項目的補助比例。
(10)項目實施單位對所附材料真實性的承諾聲明。
(11)企業基本情況表。
(12)項目基本情況表(務必填寫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情況,經濟效益包括銷售收入、利潤、稅金和創匯;社會效益包括節能量、節水量、資源循環利用量、污染物減排量等)。
4、“中央投資項目編報系統軟體”導出的項目庫檔案電子版,與項目匯總表一併刻錄成光碟(優盤無法受理)上報。請認真核對編報系統軟體導出的電子版中,相關項目信息必須完整並與項目單行材料內容一致。
(四)請於2012年8月15日前,將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綜合處)。我委將按照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組織對備選項目進行評審和審核,並根據年度投資規模,對符合要求的備選項目分期分批辦理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復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