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做好《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和《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資格證書”)三年有效期屆滿重新認定工作,根據《行政許可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2號)和《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3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問題通知
一、申報範圍
凡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的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和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取得資質、資格證書,證書三年有效期屆滿,仍需繼續從事價格評估業務的價格評估機構和價格評估人員。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認定頒發的資質、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的重新認定工作,由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重新認定有效期為三年,自準予重新認定之日起計算。
二、申請材料
(一)申請機構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
2、《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3、上一年度通過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4、價格評估機構從業人員具有的《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證明材料及勞動契約(複印件);
5、近三年的業務工作報告和五個以上價格評估典型實例材料。
(二)申請人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申請)》;
2、《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所在單位考核同意證明。
申請機構和申請人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申報程式
(一)申請機構和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向所在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即初審機關(以下簡稱“初審機關”)申請重新辦理資質、資格認定手續,並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二)初審機關應當對申請機構的資質等級、申請人的專業資格是否符合我委第32號令第五、六、七條或第33號令第四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並根據我委第32、33號令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和的通知》及本通知的規定對申請機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三)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在規定期限內報送以下初審材料:
1、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重新認定初審意見正式檔案(文本檔案),同時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
2、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報送《價格評估人員(價格評估機構)行政許可重新認定(合格、不合格、變更、註銷)初審名冊》(文本檔案和電子檔案)及申請機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申請材料要求附《價格評估人員(價格評估機構)行政許可重新認定初審程式單》(文本檔案和電子檔案)。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第32、33號令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審批認定。
(五)資質、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辦理重新認定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依法予以註銷。
四、申報時間
國家發展改革委重新認定審批每年集中辦理兩次。初審機關應當在資質、資格證書認定有效期屆滿90天前,將重新認定初審意見正式檔案統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初審機關應根據集中報送時間,確定本地區重新認定申請的受理時間,並告知價格評估機構和價格評估人員。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機構和申請人登記事項變更。申請重新認定時,原有資質、資格認定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申請機構和申請人除需提交重新認定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價格評估人員(價格評估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變更和註銷的初審。初審機關應根據申請機構和申請人的變更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填寫並報送《價格評估人員(價格評估機構)行政許可事項重新認定變更初審名冊》。發生證書有效期屆滿未辦理重新認定手續等資質、資格註銷情形的,填寫並報送《價格評估人員(價格評估機構)行政許可重新認定註銷初審名冊》。
(三)準予重新認定後的變更和註銷。價格評估機構和人員在重新認定後,申請資質、資格認定登記事項變更,以及發生我委第32、33號令規定的註銷情形的,初審機關需填寫初次認定時使用的《價格評估人員(價格評估機構)行政許可事項變更初審名冊》或《價格評估人員(價格評估機構)行政許可註銷初審名冊》。
六、工作要求
(一)初審機關要將資質、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重新認定申報的有關事項及時向社會公布,確保價格評估機構和人員按時辦理重新認定手續。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初審機關應當一次告知申請機構或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初審機關應當對初審名冊錄入的申請機構和申請人的全部基本信息認真核對,確保準確無誤。
(四)初審機關要嚴格執行集中報送時間,不得隨意拖延時間,影響整體工作進展。
七、其他
(一)請各初審機關將使用的專用電子信箱地址告知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以獲取上述表格及表格填寫說明。
(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聯繫。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