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關於申請核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收費標準的函》(外文人字[2009]13號)收悉。經研究,現將調整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外文局翻譯專業資格考評中心組織實施全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時,向各地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機構收取的考務費標準為:
(一)三級筆譯翻譯每人300元,三級口譯翻譯每人360元。
(二)二級筆譯翻譯每人360元;二級口譯翻譯,交替傳譯每人430元。
(三)一級筆譯翻譯每人1000元;一級口譯翻譯,交替傳譯每人1300元。
(四)同聲傳譯每人1940元。
二、各地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機構向報考人員收取的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調整後的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和聘請監考人員的費用重新核定。
三、收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到指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四、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93號)規定,中國外文局翻譯專業資格考評中心向各地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機構收取考務費,以及各地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機構向報考人員收取考試費,應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具體收入收繳管理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履行職能的需要核撥。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上述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08年9月至本通知發布之日期間的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收費標準仍按發改價格[2006]2308號文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