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務員考核暫行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檔案

環發[1998]381號
關於印發《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務員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總局各部門,直屬機關黨委、紀委:
現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務員考核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務員考核暫行辦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務員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為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職務升降、調整級別、辭退等管理工作提供依據,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務員考核,是指按照管理許可權,根據國家公務員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公務員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績、工作能力、工作態度進行全面考察並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條 公務員考核應堅持如下原則:
一、客觀公正原則。根據考核的標準,實事求是地對公務員的表現作出準確的評價;
二、民主公開原則。考核工作採取領導與民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的方法,既體現行政首長負責制,又體現民主和公開;
三、注重實績原則。實績是公務員為國家工作所取得的實際效果,是公務員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的綜合反映。

第二章 考核的內容與標準

第四條 公務員的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和廉潔奉公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組織領導能力、業務協調能力、管理能力、處理和解決問題能力和學識水平等。
勤:是指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在本職崗位上的出勤狀況等。
績:是指公務員的政績表現,包括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和效率。
第五條 考核標準,以職位說明書規定的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工作標準為基本依據。
第六條 公務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其基本標準是:
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較強,業務熟練,勤奮敬業,工作效率高、政績比較突出。
稱職: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有一定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業務比較熟練,工作勤奮且效率較高,積極配合直接領導工作,能夠勝任並較好地完成本職位的工作。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不稱職:
一、散布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組織或參加反對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業務素質差,不能完成本職位規定的工作任務的;
三、責任心不強,工作失誤並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不遵守勞動紀律,無正當理由未經批准,擅自離崗或逾期不歸連續七天或全年累計十五天的;
五、違法亂紀,被公安、司法機關處以刑事拘留以上處罰的;
六、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缺乏組織領導能力,致使所在單位問題嚴重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第七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不得超過機關公務員總人數的15%,比例數額由全局平衡使用。

第三章 考核機構

第八條 公務員考核由局長或由局長授權副局長負責。
第九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考核委員會,各司設考核小組,在局長的領導下,負責機關公務員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條 考核委員會由局長、副局長、辦公室主任、人事司長和機關黨委書記等人組成。
考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事司。
考核委員會的職責:
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公務員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局的考核工作;
三、直接對正副司長(主任)的考核,審核評價意見與考核等次;
四、審定被評為優秀和不稱職公務員的人員;
五、受理正副司長(主任)對考核結果的複議請求和其他公務員的申訴。
第十一條 考核小組由各司正副司長(主任)和本司公務員代表組成,其職責是:
一、根據考核委員會的部署,組織對擔任處級領導職務和司內全體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年度考核;
二、根據平時考核情況和考核對象述職報告及民眾的評鑑意見,審定主考人提出的考核結果和考核等次的建議;
三、受理公務員對其考核結果提出的複議請求。
第十二條 考核委員會和考核小組的成員,必須嚴格按規定要求,實事求是地組織實施考核工作。對在考核過程中有詢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行為的,必須進行嚴肅處理。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式

第十三條 對公務員的考核,採取上級考核下級的方法,由直接行政首長擔任主考;必要時,行政首長可以委託同級副職或下一級正職擔任主考。
第十四條 考核公務員必須堅持民眾路線,聽取民眾意見。對擔任司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可以進行民意測驗。
第十五條 對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隨時進行,年度考核每年年末進行。
第十六條 平時考核無論採取哪種形式,公務員的直接領導都應該掌握下屬平時的工作情況,並以此作為年度考核的基礎。
第十七條 擔任司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程式是:
一、被考核人準備年度述職報告,並填寫《年度考核表》;
二、被考核人在全體司以上公務員大會上,向考核委員會述職;
三、考核委員會可以在被考核人所在司組織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
四、考核委員會根據被考核人的述職報告和工作情況以及民眾評議情況進行評鑑,確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委員會向被考核人反饋考核結果,指出其工作成績、不足和今後努力方向;
六、將考核材料移交歸檔。
第十八條 擔任處級和處級以下職務的公務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式是:
一、被考核人準備年度述職報告,並填寫《年度考核表》;
二、被考核人為領導職務的,應在全司大會上向考核小組述職;
被考核人為非領導職務的,只向考核小組述職,被考核人所在處的全體人員參加;
三、進行民眾評議;
四、考核小組根據被考核人的工作情況,匯總各方面的評議,提出評鑑意見,並提出確定考核等次建議;
五、考核小組向被考核人反饋評鑑結果,指出其工作成績、不足和今後的努力方向;
六、考核委員會審定考核結論,確定考核等次;
七、按管理許可權將考核材料移交歸檔。
第十九條 公務員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申請覆核;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在接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提出覆核意見,經行政首長批准後,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 公務員對覆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事部門、監察部門提出申訴。

第五章 考核時限和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定期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凡擔任正司級及司級以下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都應參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參加年度考核:
一、年度內因病離崗(不含產假)累計六個月以上者;
二、調任到機關工作不滿半年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參加年度考核,但只寫評語,不確定考核等次:
一、年度內事假累計三個月以上的;
二、本年度新錄用的公務員,但考核評語可作為試用期滿定職定級的依據之一。
三、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人員,處分解除後的當年即可確定考核等次(解除時間:受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為一年,受撤職處分的為兩年)。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規定在本職務對應級別內晉升一級。
第二十五條 公務員在現任職務內,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規定在本職務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在當年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資額為標準,發給一個月的獎金。
第二十七條 公務員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三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
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降職,降職決定由任免機關三個月內作出。工資級別執行降職後職務對應的級別工資。
第二十九條 公務員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規定予以辭退。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如有與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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