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
本通用規則適用於各類生產經營組織申請國家森林生態標誌產品認定應滿足的基本要求,並作為制定認定細則及規程、實施認定評估的依據。
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通用規則。
森林生態標誌產品
在原生境條件下自然生長的野生產品,或產自良好森林生態系統,產品全生命周期沒有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學品,原輔材料不含有轉基因成分,無污染、無生態風險、品質優良,經認定並獲得國家森林生態產品標誌的木質或非木質林產品。
良好的森林生態系統
由植物、動物、微生物等要素組成,受森林的水文、土壤、氣候等環境條件影響,物質、能量、生產力交換有序,形成健康、穩定的自然生態系統。
原生境
未經人為活動而改變的野生動植物賴以生存的自然生態環境。
森林小氣候
受森林生態系統影響而形成的特定區域性氣候狀況。
認定要素
對產品合規性評定所要求證明、檢測、評審的內容。
產品生命周期
產品生命周期是指產品生長、原材料提取、生產加工、包裝、儲運等一系列完整過程。
基本要求
3.1 申請組織應建立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3.2 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3.3 不得使用含有轉基因成分的原輔材料。
3.4 產品全生命周期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學品。
原料生長地
4.1 符合原生境條件的生長地要求或滿足以下要求:
a)土壤環境質量符合GB15618標準中的一級標準。
b)灌溉用水質符合GB5084規定的要求。
c)環境空氣品質符合GB3095規定的一級標準。
d)食用林產品產地環境符合LY/T1678的規定。
e)木質產品生長地要求另行制定。
4.2 具有森林小氣候特徵。
生產加工
5.1 產品原料
5.1.1 主要原料
產品原料來源於符合本通則“4原料生長地”條款要求的林產品。
5.1.2 加工輔料
產品加工過程中所使用輔料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5.2 加工地及其環境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5.3 加工工藝及設備
實行清潔生產,保證原料主要成分的森林生態屬性,產品設備和工藝符合國家規定的環保和技術要求。
包裝
6.1 產品包裝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鼓勵使用生態和可降解包裝材料。
6.2 產品包裝要正確使用國家森林生態標誌產品標識。
儲存
7.1 產品儲存應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規定。
7.2 根據產品品質和安全管理要求進行產品儲存,森林生態標誌產品應與其他產品做標識區分,分區存放。
運輸
8.1 按照國家或行業產品運輸規定,提供適宜的溫度和濕度等運輸條件,對易腐和保鮮產品應採用全程冷鏈運輸。
8.2 森林生態標誌產品與其他產品應有效分隔,保證森林生態標誌產品品質。
產品溯源
9.1 創新溯源管理機制,制定森林生態標誌產品追溯標準,建立全國統一的森林生態標誌產品溯源平台。
9.2 申請組織建立產品跟蹤管理檔案,確保森林生態標誌產品信息可追溯到生長地。
9.3 申請組織應提供森林生態標誌產品溯源平台所需的產品信息,確保信息真實。
認定要素
10.1 基本要素
10.1.1 產品產地範圍
10.1.2 產地自然社會環境
10.1.3 生產加工對環境的影響
10.1.4 產品成分構成及來源
10.1.5 加工工藝
10.1.6 產品包裝
10.1.7 產品標準
10.1.8 產品生態價值
10.2 核心要素
10.2.1 產品森林小氣候特性
10.2.2 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10.2.3 食用產品轉基因、非轉基因物種鑑別
特殊規定
有關沙漠、濕地等自然生態系統產品,滿足本通用規則原生境、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食用產品原料屬非轉基因、無人工合成化學品等要求條件,可以開展森林生態標誌產品的認定,標準或細則另行規定。
附則
本通用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