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86]教計字192號
發布日期:1986-12-31
執行日期:1986-12-31
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的《國家教委關於加強高等學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決定》指出:“高等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隊伍應由精幹的專職人員與較多的兼職人員組成。”為落實這一決定,配齊兼職人員,並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特作如下規定:
一、從事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兼職人員,可以從政治品質好,有一定的思想理論水平和組織活動能力的教師、幹部及品學兼優的研究生、高年級大學生中選拔。
二、凡已被推薦免試為碩士生的本科畢業生,留校從事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經學校批准,可在職攻讀碩士學位。學習年限延長一至二年。對他們的學習成績和工作情況,都要進行考核,並記入考績檔案,作為取得畢業資格、評審任職資格、聘任或任命職務、提職、調薪、獎懲的依據。在職學習期間,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並可根據條件提職、調薪、受獎。
三、在職的學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作滿五年、思想政治表現優秀、工作上有突出成就、具有大學學歷,經所在單位和兩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可以不參加全國統一考試,由國家教委批准的學校個別考試與考核,通過後錄取攻讀碩士學位。
四、研究生、高年級大學生在學習期間兼做學生思想政治工作,時間一般為二年,在校學習時間可以延長一年,工齡計算按(81)教計資024號檔案規辦理。半學習、半工作期間,本科生可享受最高獎學金,生活有困難者還可申請貸款;研究生享受生活補助費。對他們從事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工作態度和成績要記入考績檔案,作為今後培養和使用的依據。
五、兼任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師,應根據需要與可能安排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工作時間接觸學生,做思想政治工作,並根據做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實際情況減免相應的教學工作量。如超工作量,可按規定發給超工作量酬金。工作期滿後,要根據兼職年限的長短,安排一定的脫產進修時間。做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工作態度和成績,要作為考核教師的重要內容。考核情況記入考績檔案,作為評審任職資格、提職、調薪、獎懲和能否續聘或繼續任命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