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技術創新工程項目選點招標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選點招標,是指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國家技術創新工程項目承擔單位。 第五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根據產業技術政策,在下列範圍內確定選點招標的技術創新工程項目: (五)適合進行選點招標的其他技術創新工程項目。

[頒布機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頒布時間]:
[實施時間]:
[效力屬性]:有效
[法律正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國務院有關部門:現將《國家技術創新工程項目選點招標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國家技術創新工程項目選點招標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技術創新工程項目選點招標工作,保證項目實施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選點招標,是指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國家技術創新工程項目承擔單位。第三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國家技術創新工程項目選點招標工作,委託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資格認可的招標機構進行國家技術創新工程項目選點招活動。第四條 國家技術創新工程項目選點招標面向國內企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點招標工作,不得限制國內企業參加選點招標活動。第五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根據產業技術政策,在下列範圍內確定選點招標的技術創新工程項目:(一)重點技術開發、工業性試驗、技術推廣項目;(二)重點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一條龍項目;(三)重點產學研工程高技術產業化項目;(四)重大裝備研製和國產化項目;(五)適合進行選點招標的其他技術創新工程項目。第六條 選點招標採取公開招標形式。招標機構應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出具的《選點招標委託書》,在《中國招標》周刊或其它國家級報刊上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選點招標項目名稱;(二)選點招標項目的性質和主要實施目標;(三)對擬投標企業資格要求;(四)招標機構的名稱、地址及聯繫方式;(五)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地點和時間;(六)投標及開標的時間和地點。從招標公告發出之日起到開標之日止,一般為30日。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確定的重點企業,招標機構可以同時發出投標邀請。第七條 招標機構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委託,參照《國家重點技術創新項目立項建議書》編制招標檔案,並組織有關專家或機構審查,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審定後發出。對專業性強的技術創新工程項目,招標機構應對有投標意向的企業進行資格預審後發出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投標邀請;(二)投標人須知;(三)項目實施的內容和目標;(四)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項目實施提供的政策支持和資金;(五)投標方對項目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六)投標檔案的格式、內容要求。第八條 招標機構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綜合考慮有關因素,共同商定標底。第九條 招標機構對招標檔案所作的澄清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並將此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第十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要求撤銷招標委託,導致選點招標終止的,應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開說明;因招標機構的原因取消招標,導致選點招標終止的,招標機構應以書面形式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開說明。第十一條 符合招標公告要求的國內企業,均可參加選點投標。鼓勵企業與科研院所或大專院校聯合投標。第十二條 投標方應履行招標檔案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招標檔案編寫投標檔案,並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機構提交投標檔案。第十三條 選點招標的開標儀式應當公開進行。第十四條 選點招標的評標委員會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招標機構的代表及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組成人數不少於5人,人選須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審定。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泄露與評標有關的情況,或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五條 招標機構按招標的有關規定和慣例,結合選點招標項目的特點提出評標辦法,徵求評標委員會意見,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審定後提交評標委員會執行。第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依據評標辦法選出中標方,形成評標報告提交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第十七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接到評標報告7日內,審查評標報告和定標結論,並向招標機構批覆確認。第十八條 招標機構接到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確認的定標結論3日內,向中標企業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向落標的投標方發出《落標通知書》。第十九條 經選點招標確定的技術創新工程項目承擔單位,應以招投標檔案和評標委員會意見為依據,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簽定項目契約。經選點招標確定的技術創新工程項目納入國家技術創新工程項目計畫管理,享受相關政策。未按招投標檔案和評標報告簽定項目契約的,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有權進行相應處理。第二十條 選點招標項目的實施管理、資金使用、鑑定驗收、項目調整等按國家技術創新工程項目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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