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核定企業經營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正確核定各類企業的經營範圍,促使企業嚴格按照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非法經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健康發展,現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就核定企業經營範圍問題作如下具體規定:

一、企業的經營範圍,是指政府批准企業從事經營的行業、商業(產品)類別或服務項目,是國家對企業進行巨觀管理和指導的一項重要內容。每個企業都應當有明確的經營範圍,在核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合法經營。

二、核定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貫徹改革開放的方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國家有專項或專營規定的,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或專營規定審核。地方規定與國家規定不相符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三、核定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有明確的行業界限,並且與企業的註冊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和技術力量相適應,可以一業為主,兼營與主業相關的其它行業的產品或商品,但不得反向經營。

四、核定企業的經營範圍,在掌握上,對生產型、科技型的企業可以寬一些,對商業企業應當從嚴;對零售企業可以寬一些,對批發企業應當從嚴;特別是對經營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耐用消費品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核定。

五、核定企業經營範圍的用語要準確、規範,分類要明確、合理,不能使用“生產資料”、“生活資料”、“進出口業務”、“其他”等界限不明、含義不清的用語。企業的經方式應當與經營範圍的內容相符。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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