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企業法人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使用範圍的規定

工商企字【1988】第2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廳(局)、物價局(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企業法人登記費收費標準 及其使用範圍作如下規定:

一、開業登記收費標準

1 企業法人(包括具備法人條件的私營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下同)開業登記收費,註冊資金總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按註冊資金總額的1‰收取;註冊資金總 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超過的部分按0.5‰收取;註冊資金總額超過1億元人 民幣的,超過的部分不再收取。開業登記收費最低款額為人民幣50元。

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含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私營企業,下同),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國家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開業登記收費人民幣300元。

籌建企業登記收費人民幣50元。

2 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港澳台企業和華僑、港澳台同胞舉辦的合資、合作、獨資企業,下同)開業登記收費,註冊資本總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按註冊資本總額的1‰收取;註冊資本總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超過的部分按0.5‰收取;註冊資本總 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的,超過的部分不再收取。開業登記收費最低款額為人民幣50元。

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開業登記收費人民幣300元。

來華承包工程的外國(地區)企業開業登記收費,以承包契約額計算,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收 費標準執行。

外國(地區)企業來華承包經營管理的,登記收費按管理年限累計的管理費的5‰收取。

來華合作開發海洋石油的外國公司登記收費:屬勘探、開發期的,收取人民幣2000元;進入生產期的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收費標準執行。

合作開發海洋石油的外國承包商,以契約承包額計算,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收費標準執行。

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收費標準執行。

3 外國(地區)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收費人民幣600元,延期登記收費人民幣300元。

4 外國(地區)企業在華申請其名稱登記,收取人民幣1000元。外商投資企業預先申請其名稱登記,收取人民幣100元。

二、變更登記收費標準

1 企業法人及其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國家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的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的變更登記,收取變更登記費人民幣100元。

2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公司合作開發、承包工程、承包經營管理及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含代表和雇員的變更),收取變更登記費人民幣100元。

企業法人和外商投資企業增加註冊資金(註冊資本),增加的部分與企業原註冊資金(註冊資 本)之和未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增加的部分按1‰收取登記費;超過10 00萬元人民幣的,其超過的部分按0.5‰收取登記費;超過1億元人民幣的,其超過的部分不再收取登記費。收取增加註冊資金(註冊資本)登記費後,不再收取變更登記費。

三、年度檢驗收費標準

企業法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公司年度檢驗收費人民幣50元(試行)。

四、補(換)證、照及領取執照副本收費標準

企業因證、照遺失、損壞等原因,需重新補(換)證、照的,每份收取人民幣50元。

企業需要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營業執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費人民幣10元。

五、有關登記費收取的要求

外國(地區)企業在華申請名稱登記,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從事承包工程、承包經營管理、合 作開發海洋石油,外國銀行在華設立分行以及設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在辦理登記時,應收取人民幣特種存款支票或外匯兌換券,也可以收取人民幣旅行支票。

六、企業法人登記費的開支範圍

企業法人登記費在開支上稱為“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業務費”,主要用於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業 務的開支。包括:

1 證、照、表、冊的印刷、訂製費。包括籌建許可證、營業執照、登記註冊書(表)、年檢報告書、檔案袋等印刷、訂製費開支。

2 專業設備購置費。包括購置專用檔案檔案櫃、印製器具和計算機等項開支。

3 專業資料費。包括印發政策法規檔案彙編、宣傳資料、統計資料、簡報、通告等項開支。

4 其他費用。包括專業性會議費、調研費、監督檢查費、郵電費以及根據需要聘請臨時性工作人員的費用等項開支。

七、登記費管理原則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向企業法人收取的登記費屬於國家預算的“規費收入”,一律納入 國家財政預算管理。企業法人登記費實行“以收抵支”的管理辦法,如有多餘,應上交財政 。

企業法人登記費一律一次收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登記費的管理,按照規定積 極組織收入,專款專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將上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分編入預算。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年度收支預、決算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為了平衡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間的登記費收入,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對登記費進行統一管理。

八、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年度檢驗等項收費上繳比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上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法人登記費比例為20%,外商投資企業等的登記費比例為40%(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登記費暫不上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開業登記費、變更登記費、年度檢驗費等應上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分,每半年匯交一次(上半年匯交時間為七月三十一日前,下半年匯交時間為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上繳款匯至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南禮士路分理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帳戶(帳號:890560-92)。

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逐級上繳的企業登記費比例,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擬定,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後實行。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認真執行財政制度,嚴格遵守財經紀律,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物價部門的監督。

本規定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執行,過去有關登記收費的規定一律廢止。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