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費收繳管理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費收繳管理的通知為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後授權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一些地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辦核准外商投資企業登記。隨著外商投資企業日趨增多,登記管理費也相應增長,必須加強對此項登記費的收繳管理工作。

工商辦字【1992】第3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有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幾年來,為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後授權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一些地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辦核准外商投資企業登記。隨著外商投資企業日趨增多,登記管理費也相應增長,必須加強對此項登記費的收繳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港澳台商和其它國家和地區的華僑在華開辦的合資、合作、獨資企業,下同)的開業登記費、變更登記費、年度檢驗費等有關收費標準和使用範圍仍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企業法人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使用範圍的規定 》(工商企字〔1998〕第279號)所規定的收費標準及開支範圍執行。

二、被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在當地外匯管理理分(支)局開立外匯額度帳戶。有關外匯人民幣結匯,非貿易外匯貿成額度的辦理,仍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收取的外匯人民幣結匯的通知 》(工商辦字〔1998〕29號)的規定辦理。

對應上繳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非貿易外匯留成額度,請各被授予核准登記權的單位填制“非貿易外匯留成額度調撥單”,通過當地外匯管理分(支)局調撥到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央業務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匯額度帳戶內,帳號:3168800105。

三、各被授予核准登記權的單位所收取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費,按收取總額40%的比例上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茂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回暫不上繳)。上繳款每年匯交一次(上半年匯交時間為七月三十一日前,下半年匯交時間為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上繳款匯至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南禮士路分理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帳戶(帳號890560-92)。

四、為了及時準確反映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費的收繳情況,各被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準登記權的單位,須定期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編報會計報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計報表編報程式按現行規定辦理;其他被授予核准登記權的每半年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編報“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費執行情況表”,同時抄報省或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報表格式附後〉。

五、為鼓勵各單位按時、足額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繳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費的積極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按時、足額完成上繳款的單位予以適當返還。

上繳的非貿易外匯額度不返還。

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各單位報送的會計報表、上繳款完成情況及非貿易外匯留成額度調撥等情況,將定期進行檢查。對會計報表編報質量好、報送及時和完成繳款任務好的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給予適當獎勵。對不按規定報送報表、無故不交或長期拖欠應繳款的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視情況收回外商投資企業標準登記權。

七、各被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單位,接此通知後,應對歷史來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費進行認真的清算,對應繳而未交的部分,要及時補交,匯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執行。

附屬檔案: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費執行情況表(略)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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