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法務部關於駐澳門機構以個人名義持有國有資產產權辦理轉名的法律手續的通知

二、駐澳門企業以個人名義持有國有股權轉名的法律手續,應由境內全民所有制企業對駐澳門企業中的以個人名義持有的國有股權進行虛擬性收購,憑藉收購檔案辦理。 二、公證機關對企業的營業執照、接收澳門公司部分股權的“決定”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託書”進行公證。 2、帶齊車契、登記折、上述機構法定代表人的筆跡證明檔案到澳門商業與汽車登記局辦理車輛轉名登記手續。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法務部關於駐澳門機構以個人名義持有國有資產產權辦理轉名的法律手續的通知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法務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處)、司法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有關行業總公司:
鑒於港澳兩地法律要求不盡相同,為了各地、各部門能順利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駐港澳機構以個人名義辦理產權註冊登記手續等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89〕54號),辦好駐澳門機構的國有資產轉名登記工作,經商外交部和國務院
港澳辦公室,我們整理了《駐澳門企業以個人名義持有國有股權轉名的法律手續》和《駐澳門機構以個人名義持有國有物業和車輛產權轉名的法律手續》(見附屬檔案)現發給你們參考。
現再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所有駐澳門機構,應在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辦妥以個人名義持有的國有資產產權轉名的法律手續。如因工作延誤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要追究駐澳門機構和境內投資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二、駐澳門企業以個人名義持有國有股權轉名的法律手續,應由境內全民所有制企業對駐澳門企業中的以個人名義持有的國有股權進行虛擬性收購,憑藉收購檔案辦理。如果駐澳門企業是中外合資公司,則可最少由一家境內全民所有制收購該駐澳門企業中的100%的國有股權;如果
駐澳門企業是中方全資公司,則可最少由兩家境內全民所有制企業收購該公司的100%的股權。駐澳門機構辦理以個人名義持有的國有物業的車輛產權的轉名法律手續,應在澳門辦理“物業轉讓契約”和車輛轉名手續。
三、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按上述辦法,由一家或兩家駐澳門中資企業(該企業必須是:100%的股權已以境內兩家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名義持有)收購駐澳門企業的全部國有股權。
四、除經國家專線部門特批以外,今後,凡用國有資產到澳門投資持股或購置物業和車輛的,其產權必須以機構名義持有,不得再以個人名義持有。
五、國家專線部門駐澳門機構以個人名義持有的國有資產產權是否辦理本通知要求的轉名手續,可按國務院辦公廳國辦函〔1992〕29號檔案精神辦理。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應按本通知要求,掌握所屬地區和部門駐澳門機構的情況、督促並指導所屬駐澳門機構辦理以個人名義持有國有資產產權轉名的法律手續的工作。
附屬檔案:1、駐澳門企業以個人名義持有國有股權轉名的法律手

2、駐澳門機構以個人名義持有國有物業和車輛產權轉
名的法律手續
附屬檔案一:駐澳門企業以個人名義持有國有股權轉名的法律手續
按照國辦發〔1989〕54號檔案的精神,駐澳門企業中以個人名義持有實屬國有的股權應辦理有關的法律手續。根據澳門法律的要求,辦理股權轉名的法律手續是:用境內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名義收購駐澳門企業的國有股權,以境內全民所有制企業為股東,在澳門組成有限公司(如
果駐澳門企業是中外合資公司,則可最少以一家境內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名義收購該公司中的100%的國有股權;如果駐澳門企業是中方全資公司,則可最少以兩家境內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名義收購該公司的100%的股權)。具體手續為:
一、由欲購澳門公司股權的境內企業向其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交下列證明檔案:
1、上級有關部門關於企業成立的批文;
2、企業的法人營業執照;
3、企業的章程;
4、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或聘任書;
5、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
6、企業接收澳門公司部分國有股權的決定(見格式一);
7、如企業法定代表人需授權他人在澳門辦理立契等法律手續,應提交授權委託書(見格式二)。
二、公證機關對企業的營業執照、接收澳門公司部分股權的“決定”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託書”進行公證。
三、將上述公證文書翻譯成葡文或英文後送外交部領事司辦理認證手續。
四、將已經外交部認證的公證文書送葡萄牙駐華大使館辦理認證手續(事先應到外交部外交人員服務局辦理有關進入葡駐華使館的手續)。
五、將已經葡駐華使館認證的公證文書連同駐澳門公司提供的下列檔案,一同送交澳門的一家律師樓,由律師到澳門立契官公署或註冊的私人公證員處排期立契,並由律師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1、公司近期的商業登記(正本);
2、公司決定轉讓股權的董事會會議記錄(必須用澳門政府印製的記錄本,該工作可由澳門律師代為辦理);
3、公司股權持有人的身份證明檔案(有效的中國護照或澳門身份證影印件);
六、按澳門立契官公署或註冊的私人公證員約定的立契日期,原澳門公司國有股權的持有者和接收股權的境內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受託人,帶齊合法的身份證明檔案(有效的中國護照或澳門身份證、筆跡卡)正式在立契官或私人公證員面前簽署“公司股權轉讓契約”。
七、契約簽署及交清律師費、立契費、登記費、印花稅等款項後,澳門政府正式刊登憲報,公司到澳門商業與汽車登記局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的股權轉名手續才告完成。
重新登記的公司,可保留原公司的章程,但要對有關股東組成的規定作相應修改。如無特殊情況,原董事會(經理團)人員可維持不變,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檔案繼續有效,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不作更改。公司法定代表人仍可以對外代表公司簽訂契約、協定等檔案和澳門立契官公
署或註冊的私人公證員面前簽訂有關契約。同時,新股東要承擔原公司的債權、債務。
格式一:(企業)關於接收澳門公司部分股權的決定
根據本公司章程和對外業務需要,經公司董事會(或經理團)討論,作出如下決定:
1、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代表本公司以其認為適合之價格接收在澳門註冊之 公司的
元葡幣註冊股本的 %股份計
元葡幣(即接收原公司持股人 先生名下的100%股份),委託澳門律師及有關機構辦理有關收購股份的法律手續,在澳門立契官公署或註冊的私人公證員面前簽署契約和在其他政府部門辦理一切所需有關手續,直到全部辦妥為止。
2、接收後,按所占澳門 公司的 %股份承擔債權和債務。
年 月 日
格式二:委 托 書委託單位: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別 ;
出生年月 ;現任職務 ;
住址 。
受託人:姓名 ;性別 ;住址

現我代表 (企業)委託 先生為本公司辦理接收澳門 公司的 %股權(即接收原公司持股人 先生名下的100%股份)事務的合法代理人,其許可權是委託澳門律師或有關機構辦理法律手續,在澳門立契官公署或註冊的私人公證員面前簽署契約和修訂公司章程。代理人在其許可權范
圍內所簽署的一切有關檔案,本公司均予承認。有效期限至辦完上述事宜為止。
授權單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屬檔案二:駐澳門機構以個人名義持有國有物業和車輛產權轉名的法律手續
按照國辦發〔1989〕54號檔案的精神,駐澳門機構(包括公司和非公司機構)中以個人名義持有的物業和車輛的產權應辦理有關的法律手續。根據澳門法律的要求,辦理物業和車輛產權的轉名的具體手續為:
一、物業轉名的法律手續
1、物業註冊人和機構法定代表人帶齊下列檔案,一同親自到澳門律師樓辦理“物業買賣契約”:
(1)物業近期的商業登記(正本);
(2)澳門商業與汽車登記局的房屋產權證明書(俗稱“查物紙”);
(3)物業註冊人的身份證明檔案(影印件);
(4)公司近期的商業登記(正本);
(5)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檔案(影印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筆跡卡及澳門立契官公署簽署的辯認筆跡檔案(正本)。
2、“物業買賣契約”簽妥後,填報物業轉移稅申報表,並由買賣雙方在申報表上籤名後到澳門政府財政司稅務局繳納物業轉移稅。
3、物業轉移稅繳清後,委託律師到澳門立契官公署或註冊的私人公證員處排期立契。
4、按澳門立契官公署或註冊的私人公證員約定的立契日期,由原物業註冊人和接受物業轉移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帶齊身份證明檔案,正式在立契官或註冊的私人公證員面前簽署“物業轉讓契約”。
5、立契簽字及交清律師費、立契費、登記費、印花稅等款項後,到澳門商業與汽車登記局辦理商業登記。待物業登記檔案正式發出後,物業轉名手續才告完成。
二、車輛轉名的法律手續
1、公司填報車輛轉名申報表後,由原車輛持有人與接收車輛轉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2、帶齊車契、登記折、上述機構法定代表人的筆跡證明檔案到澳門商業與汽車登記局辦理車輛轉名登記手續。
3、繳清轉名費和印花稅後,澳門商業與汽車登記局發給新的車契和登記折,車輛的轉名手續才告完成。
今後,車輛的牌費和保險到期後,即以新車主的名義繳交牌費和辦理保險手續。
199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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